一、美國加州分時電價
美國加州電價以三年為周期制定,針對主要公共事業公司,一般包括兩個定價階段,即General Rate Case I和General Rate Case II。其中,第一階段主要是確定公共事業公司的準許收入,包括從各環節、各類用戶所需要回收的收入;第二階段主要是計算邊際成本,并依據邊際成本制定用戶電價套餐。
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和價格調整在第二階段確定,各公共事業公司需以計算所得的邊際成本為依據,向加州監管機構提交時段和價格調整申請,一般來說,分時電價時段三年一調整,價格一年內會進行多次調整,其電價套餐更新較快。其中,邊際成本為分環節的邊際成本,主要涉及上網、輸配、客戶服務和一些附加費用,不同環節有不同的邊際成本計算方法和費用分攤方法。在調價過程中,也考慮了公共事業公司實際收入和政府規定收入之間的差異,當實際收入不足時,在調價過程中會進行補償。
目前,加州針對商業、工業和農業用戶強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電價為事前制定,并保持相對穩定,不依據批發市場價格每日調整。居民用戶可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分時電價。
2012年,加州對居民電價進行改革,2015年發布15-07-001號決議,要求從2019年開始居民用戶實施分時電價。目前,PG&E、SCE、SDG&E等主要事業公司均制定了居民分時電價,由于是初次制定針對居民的分時電價,其時段劃分一年一調。
加州PG&E公司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其根據工商業用戶最大需量或年用電量對用戶進行分類,主要包括A-1、A-10、E-19、E-20四類套餐,其中A-10套餐中涉分時電價部分如下所示。其電價套餐中區分季節設定分時電價,不區分工作日和周末,夏季包括峰谷平三種時段,峰、平、谷電價比約為1.3:1:0.8,冬季不涉及峰時段。
表1 PG&E銷售電價表示例
時段劃分如下:
①夏季 5月1日至10月31日
峰時段 12:00-18:00 周一至周五
平時段 8:30-12:00 18:00-21:30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谷時段 21:30-8:30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周六、周日、節假日全天
②冬季 11月1日至4月30日
平時段 8:30-9:30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谷時段 21:30-8:30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周六、周日、節假日全天
二、英國分時電價
英國電力用戶表計類型各異,主要有標準電表(Standard Meter)、Economy 7電表、預付費電表(Prepayment Electricity Meter)、智能電表(Smart Meter)、Economy 10電表等類型。
其中:標準電表最為常見,其計費為單一價格,無法區分峰谷時段,表計上顯示用戶用電量信息;Economy 7電表與標準電表工作方式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可在白天和夜晚分別計費,其夜晚時間價格較低,為連續的7個小時,電表上會分行或通過按鈕顯示白天和夜晚電價;預付費電表需要在用電前預存一定費用;智能電表相對于標準電表會提供更詳細的用電信息并會實時將用電信息傳給供應商;Economy 10電表與Economy 7電表工作方式相同,但其計價中有10個小時(低谷)價格較低,低谷時段并不連續,一般為下午(afternoon)3小時、傍晚(evening)2小時、夜晚(evening)3小時,相對于標準電表和Economy 7電表,英國電力供應商對Economy 10表計的支持力度較小。
根據表計的不同,英國電力供應商提供不同的電價套餐,以Economy 7為例,套餐將一天分為兩段,即Day(白天)和Night(黑夜),白天價格較高,夜晚價格較低。價格較低時段持續時間為7小時,一般落在22:00-8:30之間,英國不同時段的低價時間不同,如下圖所示,且英國夏令時(British Summer Time)期間時段會前移一個小時。
圖1 英國不同地區Economy 7時段
以Npower為例,在供電范圍內各個區域電價不同,其2018年10月25日至2021年11月期間居民不含增值稅電價如下表所示,對于自動扣款用戶Npower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折扣。
表2 英國Npower電價表示例
三、澳大利亞分時電價
澳大利亞電力零售按照行政州開展,普遍為包括居民在內的用戶提供分時電價套餐,各州套餐各異,下面以EnergyAustralia在新南威爾士(NSW)首府悉尼的套餐為例進行說明。
電價區分居民(home)和工商業(business),在不同用戶類別下又進一步細分為計劃(plans),不同計劃在價格折扣、折扣條件、計劃執行時長、計劃退出費用(Exit Fee)、可再生能源占比等存在差異。
居民用戶包括Anytime Saver、Secure Saver、Flexi Saver和No Frills四類計劃,工商業用戶包括Every Saver、Flexi Saver和No Frills三類計劃。在每一類下又進一步細分為分時電價(Time of Use)、單一電價(Single Rate)、低谷電價(Off Peak)、受控負荷(Controlled Load)和光伏補貼電價(Solar Feed-in Tariff)等類型。
用戶套餐形式多樣,僅居民用戶Anytime Saver計劃下就包括5 Day Time of Use with Controlled Load 1 and 2、Peak Only、5 Day Time of Use with Controlled Load 1、5 Day Time of Use、Peak with Controlled Load 1 and 2等多種套餐。
居民和工商業用戶均可執行分時電價,僅周末峰谷時段存在差異,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的時段劃分相同。居民Anytime Saver-5 Day Time of Use中供電費(supply charge)為106.04澳分/天,電量電費在18.92-59.29澳分/千瓦時之間,具體的分時電價電量電費及時段劃分如下表所示,可見其在電價套餐區分了冬季和夏季、工作日和周末,且冬季和夏季的峰谷平時段劃分不一致。
表3 居民Anytime Saver-5 Day Time of Use電量電價表
單位:澳分/千瓦時
表4 工商業Every Saver-5 Day Time of Use電量電價表
單位:澳分/千瓦時
四、我國分時電價政策概覽
為了節約電力資源,促進用戶合理節約用電,1984年起,水利電力部陸續批準在福建省、西南地區、華中地區試行峰谷電價,峰谷價差一般掌握在2~3倍。
1985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于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5〕72號),明確對部分電力實行多種電價,其中,為了充分利用電網低谷電量和控制高峰負荷,電網對有調整用電負荷能力的用戶應采取高峰低谷電價辦法。低谷電價可比現行電價低30%至50%。高峰電價可比現行電價高30%至50%。
1987年,水利電力部、國家經委、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布《關于多種電價實施辦法的通知》((87)水電財字第101號),文中規定電網根據不同情況,必須試行峰谷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劃分要合理,原則上高峰時段不得超過低谷時段二小時;分時電價以電網平均電價為基礎,高峰電價可為低谷電價的2~4倍。
1999年,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發布《關于利用價格杠桿促進電力消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2189號),要求大力推行峰谷和豐枯分時電價制度,拉大峰谷、豐枯價差,適當降低低谷時段、豐水期的電價水平,鼓勵用戶在低谷時段和豐水期多用電,降低用電成本,促使用戶合理安排用電,削峰填谷,優化電力資源配置。
2000年,國家經貿委和國家計委印發《節約用電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2000〕1256號),要求加速推廣峰谷分時和豐枯電價,逐步拉大峰谷、豐枯電價差距。
2003年,國家發改委出臺《國家發改委關于運用價格杠桿調節電力供求促進合理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41號,決定大力推行峰谷分時電價,全面推行科學合理的電價制度。在上網環節引入分時電價制度,并適當擴大銷售環節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和峰谷價差。
此后,全國各電網普遍實行了分時電價制度。目前,我國部分省份峰谷價差和峰谷電價比價如下圖所示。隨著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接入和如儲能等新興業態的發展,現有分時電價政策出現一些不適應性,但應在堅持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基礎上進行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