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外發布,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被業界關注多年的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終于獲得政策層面的重視和支持。
伴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的迅速發展,退役電池系統的梯次利用一直是業內外關注的焦點。梯次利用不僅能更好地發揮動力電池的再利用價值,有助于節省資源、環境保護,而且在降低新能源汽車成本等方面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但是,在過去的試點探索過程中,梯次利用一直處于“看上去很美”卻實施不易的狀態,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不少漏洞,讓黑回收點鉆了空子,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動力電池市場的有序發展。此次《意見稿》在諸多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如能有效落地,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有望逐步規范化。
在源頭上,《意見稿》強調,梯次利用企業應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后的規范回收和環保處置。可以看出,《意見稿》并不是僅僅要求動力電池生產廠家或車企承擔生產者延伸責任,而是把梯次利用企業納入其中,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動力電池退役后無人監管的狀態,讓梯次利用有跡可循、有據可查,確保梯次利用產品的質量,防止不良產品流向市場。同時,《意見稿》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于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要求不得開發充電寶、手持照明設備等不易回收的梯次產品。這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梯次產品的安全性,也使梯次產品更環保,防止二次污染。
不過,雖然《意見稿》在不少方面堵漏補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內容。比如,要求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解決知識產權有關問題。這一要求本身并沒有問題,可以有效防止出現知識產權糾紛,但在實施層面卻有很大難度。在現實中,整車企業和動力電池企業一般不會向梯次利用企業提供相關信息,從知識產權的授權到核心技術的保密等諸多環節,都存在重重關卡。因此,僅靠《意見稿》這一條款,很難讓知識產權問題得到解決,至少還需要明確相關技術產品的授權、保密等相關問題。這也意味著,《意見稿》還需要配套措施予以落地。
《意見稿》還要求,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范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處置。這一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已經實施一年多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早就規定,梯次利用企業作為梯次利用產品生產者,要承擔其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責任,確保規范移交和處置。但在實際應用中,退役動力電池流失的問題依然比較嚴重。如果《意見稿》還只有類似泛泛的規定,沒有嚴格的監管、約束和懲罰條款,很難杜絕同樣的問題,因此需要出臺更具執行力的配套措施或細則,讓規定能落到實處和細處。
退役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和價值,而行業目前還處于起步的初級階段,《意見稿》也是在此前局部試點的基礎上推出。未來,關于退役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還需進一步探索,管理辦法的制定也需要各方群策群力、凝聚智慧,使相關條款更完善,以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可以說,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才剛剛上路,無論是行業發展還是相關管理政策、標準的制定等,都需要不斷規范。
伴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的迅速發展,退役電池系統的梯次利用一直是業內外關注的焦點。梯次利用不僅能更好地發揮動力電池的再利用價值,有助于節省資源、環境保護,而且在降低新能源汽車成本等方面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但是,在過去的試點探索過程中,梯次利用一直處于“看上去很美”卻實施不易的狀態,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不少漏洞,讓黑回收點鉆了空子,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動力電池市場的有序發展。此次《意見稿》在諸多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如能有效落地,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有望逐步規范化。
在源頭上,《意見稿》強調,梯次利用企業應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后的規范回收和環保處置。可以看出,《意見稿》并不是僅僅要求動力電池生產廠家或車企承擔生產者延伸責任,而是把梯次利用企業納入其中,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動力電池退役后無人監管的狀態,讓梯次利用有跡可循、有據可查,確保梯次利用產品的質量,防止不良產品流向市場。同時,《意見稿》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于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要求不得開發充電寶、手持照明設備等不易回收的梯次產品。這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梯次產品的安全性,也使梯次產品更環保,防止二次污染。
不過,雖然《意見稿》在不少方面堵漏補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內容。比如,要求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解決知識產權有關問題。這一要求本身并沒有問題,可以有效防止出現知識產權糾紛,但在實施層面卻有很大難度。在現實中,整車企業和動力電池企業一般不會向梯次利用企業提供相關信息,從知識產權的授權到核心技術的保密等諸多環節,都存在重重關卡。因此,僅靠《意見稿》這一條款,很難讓知識產權問題得到解決,至少還需要明確相關技術產品的授權、保密等相關問題。這也意味著,《意見稿》還需要配套措施予以落地。
《意見稿》還要求,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范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處置。這一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已經實施一年多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早就規定,梯次利用企業作為梯次利用產品生產者,要承擔其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責任,確保規范移交和處置。但在實際應用中,退役動力電池流失的問題依然比較嚴重。如果《意見稿》還只有類似泛泛的規定,沒有嚴格的監管、約束和懲罰條款,很難杜絕同樣的問題,因此需要出臺更具執行力的配套措施或細則,讓規定能落到實處和細處。
退役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和價值,而行業目前還處于起步的初級階段,《意見稿》也是在此前局部試點的基礎上推出。未來,關于退役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還需進一步探索,管理辦法的制定也需要各方群策群力、凝聚智慧,使相關條款更完善,以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可以說,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才剛剛上路,無論是行業發展還是相關管理政策、標準的制定等,都需要不斷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