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四川能監辦、四川省經信廳發布關于印發《2021年四川電力交易指導意見》的通知,并進行了政策解讀。
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四川電力市場化交易,推動四川電力市場平穩有序發展,根據《四川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川監能市場〔2021〕11號)(以下簡稱《中長期規則》),結合2021年省內電力市場交易安排,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會同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印發了《2021年四川電力交易指導意見》(川監能市場〔2021〕1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就市場主體關心的問題,四川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對《指導意見》進行了解讀。
問: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中長期規則》的有關規定,每年四川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制定年度電力交易指導意見,確保規則的貫徹實施。按照四川省電力市場建設整體部署,結合2021年省內電力交易總體安排,以及電力體制改革全面深化、現貨市場建設加速、中長期合同“六簽”工作穩步推進等新形勢、新要求,在分析總結2020年市場運行中的問題后,對交易規則進行修訂和完善,編制了本《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與《四川省2021年省內電力市場交易總體方案》(川經信電力〔2021〕21號)將共同指導2021年四川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開展。
問:《指導意見》是如何編制和出臺的?
答: 2020年8月25日,四川能源監管辦組織召開的《中長期規則》修訂和《指導意見》編寫啟動會議,根據會議安排,四川省電力市場管委會秘書處組織成立涵蓋各類市場成員及第三方機構的編寫組,于2020年9月7日正式啟動規則編寫工作。經過多次研討、意見收集、集中修改,于2020年11月底形成《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市場管委會正式向各政府部門及市場主體征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近100條。四川能源監管辦組織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逐條研究,對反映比較集中的重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在此基礎上對《指導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指導意見》終稿,與經濟和信息化廳會簽后發文。
問:與2020年相比,今年《指導意見》主要變化是什么?
答:今年《指導意見》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優化和完善:一是新增火電增發交易品種,推動燃煤火電參與市場交易,銜接國家發改委《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二是推動非水可再生能源逐步參與市場,2021年風電、光伏(扶貧項目除外)、生物質將主要參與居民電能替代交易和燃煤火電關停替代交易;三是進一步簡化交易組織,統一計劃外交易品種(含戰略長協、富余電量、低谷棄水、電能替代、自備機組停發替代)年度、月度(月內)限價標準,將計劃外交易品種合并組織交易、合并校核、合并考核,通過統一限價、合并組織交易等方式在交易品種類別上做減法,方便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四是調整部分發用兩側合同轉讓交易方式、交易限價及相關要求,將合同轉讓交易與電能量交易有效銜接;五是根據2020年市場交易中發現的問題,新增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規范參與交易的相關要求,旨在引導市場主體理性規范參與市場,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六是根據交易品種組織方式的變化,相應調整部分發電側、用電側結算價格和考核方式;七是新增中長期合同簽訂相關要求及與現貨市場的銜接,以落實中長期合同“六簽”工作,統籌推進省內中長期與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
問:2021年的電力市場交易品種發生了哪些變化?
答:省內批發市場,新增火電增發交易品種;將戰略長協、富余電量、低谷棄水、電能替代、自備機組停發替代統稱為計劃外交易品種,合并組織交易;優化鋁電合作、水電消納示范、燃煤火電關停替代、居民電能替代交易組織方式。省內零售市場,取消“留存電量、鋁電合作不可由售電公司代理”限制,進一步推動市場開放。
問:2021年主要采用的交易方式有無變化?
答:今年《指導意見》在交易方式上與2020年基本保持一致,除了傳統的雙邊協商方式,集中交易主要包括集中競價、滾動撮合、復式撮合、掛牌、拍賣五種方式。經過四年多的實踐,四川電力市場實現了交易方式的穩定,且交易方式的豐富程度位居全國前列。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月度(月內)集中交易,采用復式撮合方式,將電能量增量交易、調減交易、合同轉讓交易在同一場交易中集中實現,給市場主體更為簡單的操作模式,也為銜接現貨市場交易奠定良好的基礎。
問:今年的交易組織怎樣安排?
答:今年的交易組織安排基本與2020年保持一致。省內批發市場年度電能量交易開市時長為3周,按照“平臺集中-雙邊協商-平臺集中”的順序組織;省內批發市場年度合同轉讓交易開市時長為1周,在省內批發市場年度電能量交易結束后開展。零售市場年度交易開市時長為4周,原則上先于批發市場年度交易開市。
批發市場月度(月內)交易按事前(事中)和事后來組織。事前(事中),每周組織2次平臺集中交易和2次雙邊協商交易,平臺集中交易、雙邊協商交易均包括電能量增量交易、發用雙側合同轉讓交易、發用雙側合同調減交易;事后,每月分別組織一次發用兩側合同轉讓交易。
零售市場月度(月內)交易僅組織雙邊調減交易,增量部分按零售合同中約定的增量浮動電價進行結算。除留存電量、鋁電合作外,在每月月末和次月月中,零售用戶可以與售電公司按雙邊協商的方式調減次月及當年后續月份各品種交易電量,并相應調整交易價格。
可以看到,《指導意見》通過高效率的交易方式和高頻度的交易組織,最大程度滿足發用電交易需求。
問:2021年發(用)電側合同電量轉讓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調整部分發用兩側合同轉讓交易方式、交易限價及相關要求,將合同轉讓交易與電能量交易有效銜接;二是新增在年度合同轉讓(不含拍賣)交易中,用電側市場主體分月電量轉讓不超過該品種當月合同電量的40%;三是明確各市場主體之間合同轉讓交易費用結算依據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統一出具,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在合同轉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時,接受合同轉讓交易雙方委托,承擔合同轉讓交易價差費用的代收代付,雙方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在合同電量轉讓的交易組織上,與2020年保持一致,發用兩側均可在月度(內)交易閉市前,每周開展平臺集中轉讓和雙邊協商轉讓各兩次,每月開展事后雙邊協商轉讓和平臺集中轉讓各一次。
問:2021年的結算與考核方式有哪些變化?
答:根據交易品種組織方式的變化,相應調整部分發用兩側結算順序、結算價格和考核方式。發電側,調整鋁電合作交易品種結算順序、欠發考核標準,完善風電、光伏(扶貧項目除外)、生物質偏差考核規定。用電側,調整鋁電合作交易品種結算順序;將少用考核標準明確為固定值。
通過對結算與偏差考核方式、標準的調整,促進市場交易有效達成,防范利用規則漏洞套利。
問:《指導意見》對市場主體規范參與市場的要求有哪些變化?
答:根據國家電力交易相關規定和四川《中長期規則》,結合2020年四川電力市場交易中發現一些問題,新增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規范參與交易的相關要求,旨在引導市場主體理性規范參與市場,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問:《指導意見》中為什么新增了中長期合同簽訂相關要求及與現貨市場的銜接章節?重點內容有哪些?
答:為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更好發揮中長期交易“壓艙石”和“穩定器”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做好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784號),對2021年各地中長期合同簽訂提出保障足量簽約、推動分時段簽約等要求。為落實文件要求,結合現貨市場的建設運行需要,在今年的《指導意見》中新增了相應章節,重點內容有:一是中長期合同應按峰、平、谷分時段簽訂;二是售電公司年度批發市場中長期交易簽約電量應不低于其全年零售市場簽約電量的80%,批發用戶年度批發市場中長期交易簽約電量應不低于其近三年平均用電量或上一年用電量的80%;三是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期間,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各月中長期交易簽約電量須不低于當月實際用電量的95%,不足部分將進行考核。
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四川電力市場化交易,推動四川電力市場平穩有序發展,根據《四川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川監能市場〔2021〕11號)(以下簡稱《中長期規則》),結合2021年省內電力市場交易安排,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會同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印發了《2021年四川電力交易指導意見》(川監能市場〔2021〕1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就市場主體關心的問題,四川能源監管辦市場監管處對《指導意見》進行了解讀。
問: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中長期規則》的有關規定,每年四川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制定年度電力交易指導意見,確保規則的貫徹實施。按照四川省電力市場建設整體部署,結合2021年省內電力交易總體安排,以及電力體制改革全面深化、現貨市場建設加速、中長期合同“六簽”工作穩步推進等新形勢、新要求,在分析總結2020年市場運行中的問題后,對交易規則進行修訂和完善,編制了本《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與《四川省2021年省內電力市場交易總體方案》(川經信電力〔2021〕21號)將共同指導2021年四川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開展。
問:《指導意見》是如何編制和出臺的?
答: 2020年8月25日,四川能源監管辦組織召開的《中長期規則》修訂和《指導意見》編寫啟動會議,根據會議安排,四川省電力市場管委會秘書處組織成立涵蓋各類市場成員及第三方機構的編寫組,于2020年9月7日正式啟動規則編寫工作。經過多次研討、意見收集、集中修改,于2020年11月底形成《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市場管委會正式向各政府部門及市場主體征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近100條。四川能源監管辦組織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逐條研究,對反映比較集中的重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在此基礎上對《指導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指導意見》終稿,與經濟和信息化廳會簽后發文。
問:與2020年相比,今年《指導意見》主要變化是什么?
答:今年《指導意見》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優化和完善:一是新增火電增發交易品種,推動燃煤火電參與市場交易,銜接國家發改委《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二是推動非水可再生能源逐步參與市場,2021年風電、光伏(扶貧項目除外)、生物質將主要參與居民電能替代交易和燃煤火電關停替代交易;三是進一步簡化交易組織,統一計劃外交易品種(含戰略長協、富余電量、低谷棄水、電能替代、自備機組停發替代)年度、月度(月內)限價標準,將計劃外交易品種合并組織交易、合并校核、合并考核,通過統一限價、合并組織交易等方式在交易品種類別上做減法,方便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四是調整部分發用兩側合同轉讓交易方式、交易限價及相關要求,將合同轉讓交易與電能量交易有效銜接;五是根據2020年市場交易中發現的問題,新增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規范參與交易的相關要求,旨在引導市場主體理性規范參與市場,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六是根據交易品種組織方式的變化,相應調整部分發電側、用電側結算價格和考核方式;七是新增中長期合同簽訂相關要求及與現貨市場的銜接,以落實中長期合同“六簽”工作,統籌推進省內中長期與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
問:2021年的電力市場交易品種發生了哪些變化?
答:省內批發市場,新增火電增發交易品種;將戰略長協、富余電量、低谷棄水、電能替代、自備機組停發替代統稱為計劃外交易品種,合并組織交易;優化鋁電合作、水電消納示范、燃煤火電關停替代、居民電能替代交易組織方式。省內零售市場,取消“留存電量、鋁電合作不可由售電公司代理”限制,進一步推動市場開放。
問:2021年主要采用的交易方式有無變化?
答:今年《指導意見》在交易方式上與2020年基本保持一致,除了傳統的雙邊協商方式,集中交易主要包括集中競價、滾動撮合、復式撮合、掛牌、拍賣五種方式。經過四年多的實踐,四川電力市場實現了交易方式的穩定,且交易方式的豐富程度位居全國前列。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月度(月內)集中交易,采用復式撮合方式,將電能量增量交易、調減交易、合同轉讓交易在同一場交易中集中實現,給市場主體更為簡單的操作模式,也為銜接現貨市場交易奠定良好的基礎。
問:今年的交易組織怎樣安排?
答:今年的交易組織安排基本與2020年保持一致。省內批發市場年度電能量交易開市時長為3周,按照“平臺集中-雙邊協商-平臺集中”的順序組織;省內批發市場年度合同轉讓交易開市時長為1周,在省內批發市場年度電能量交易結束后開展。零售市場年度交易開市時長為4周,原則上先于批發市場年度交易開市。
批發市場月度(月內)交易按事前(事中)和事后來組織。事前(事中),每周組織2次平臺集中交易和2次雙邊協商交易,平臺集中交易、雙邊協商交易均包括電能量增量交易、發用雙側合同轉讓交易、發用雙側合同調減交易;事后,每月分別組織一次發用兩側合同轉讓交易。
零售市場月度(月內)交易僅組織雙邊調減交易,增量部分按零售合同中約定的增量浮動電價進行結算。除留存電量、鋁電合作外,在每月月末和次月月中,零售用戶可以與售電公司按雙邊協商的方式調減次月及當年后續月份各品種交易電量,并相應調整交易價格。
可以看到,《指導意見》通過高效率的交易方式和高頻度的交易組織,最大程度滿足發用電交易需求。
問:2021年發(用)電側合同電量轉讓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調整部分發用兩側合同轉讓交易方式、交易限價及相關要求,將合同轉讓交易與電能量交易有效銜接;二是新增在年度合同轉讓(不含拍賣)交易中,用電側市場主體分月電量轉讓不超過該品種當月合同電量的40%;三是明確各市場主體之間合同轉讓交易費用結算依據由四川電力交易中心統一出具,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在合同轉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時,接受合同轉讓交易雙方委托,承擔合同轉讓交易價差費用的代收代付,雙方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在合同電量轉讓的交易組織上,與2020年保持一致,發用兩側均可在月度(內)交易閉市前,每周開展平臺集中轉讓和雙邊協商轉讓各兩次,每月開展事后雙邊協商轉讓和平臺集中轉讓各一次。
問:2021年的結算與考核方式有哪些變化?
答:根據交易品種組織方式的變化,相應調整部分發用兩側結算順序、結算價格和考核方式。發電側,調整鋁電合作交易品種結算順序、欠發考核標準,完善風電、光伏(扶貧項目除外)、生物質偏差考核規定。用電側,調整鋁電合作交易品種結算順序;將少用考核標準明確為固定值。
通過對結算與偏差考核方式、標準的調整,促進市場交易有效達成,防范利用規則漏洞套利。
問:《指導意見》對市場主體規范參與市場的要求有哪些變化?
答:根據國家電力交易相關規定和四川《中長期規則》,結合2020年四川電力市場交易中發現一些問題,新增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規范參與交易的相關要求,旨在引導市場主體理性規范參與市場,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問:《指導意見》中為什么新增了中長期合同簽訂相關要求及與現貨市場的銜接章節?重點內容有哪些?
答:為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更好發揮中長期交易“壓艙石”和“穩定器”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做好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784號),對2021年各地中長期合同簽訂提出保障足量簽約、推動分時段簽約等要求。為落實文件要求,結合現貨市場的建設運行需要,在今年的《指導意見》中新增了相應章節,重點內容有:一是中長期合同應按峰、平、谷分時段簽訂;二是售電公司年度批發市場中長期交易簽約電量應不低于其全年零售市場簽約電量的80%,批發用戶年度批發市場中長期交易簽約電量應不低于其近三年平均用電量或上一年用電量的80%;三是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期間,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各月中長期交易簽約電量須不低于當月實際用電量的95%,不足部分將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