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電公司的義務很明晰,但對權利的界定比較含糊,還有多項條款模棱兩可,不能完全滿足“十四五”售電市場的發展和電力市場建設的需要。
“義務很‘豐滿’,權利很‘骨感’。” 針對國家發改委日前印發的《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修訂稿》),華北地區一位售電公司負責人近日向記者表達了上述“讀后感”。
據了解,《修訂稿》是2016年《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的進階版,在注銷、退出等環節進行了簡化和優化,有效期5年,將貫穿整個“十四五”。行業人士普遍認為,《修訂稿》通過多項細則規范市場秩序,加快行業洗牌,但對權利和義務的明晰程度明顯“失衡”:配售電公司的義務規定較明晰,但權利的界定比較含糊,還有多項條款看起來模棱兩可,不能完全滿足“十四五”售電市場的發展和電力市場建設的需要。
規范市場秩序 處理僵尸企業
華東電力設計院智慧能源室主任吳俊宏指出,《修訂稿》針對用戶提出了要求。“經過幾年的市場培育,用戶初具市場意識,也應公平參與市場。此次明確提出,用戶不得與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確立零售服務關系。”
廣東易能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鄭宏城告訴記者,《修訂稿》在一定程序上規范了售電市場建設。“尤其針對近年來越來越頻繁的合同失信、法律糾紛現象,明確電力市場零售側‘一女多嫁’,可取消其交易資格。”
在國網能源研究院企業戰略研究所高級工程師薛松看來,與2016年版本相比,本次《修訂稿》總結了近些年我國售電市場建設發展的經驗,注重售電公司準入和退出管理,規定了售電公司提交履約保函或者保險的要求和標準,鼓勵其向用戶提供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通過增值服務與售電業務打捆經營,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修訂稿》明確,已經注冊公示完畢,但連續12個月未進行實際交易的售電公司,地方主管部門暫停其交易資格。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強制售電公司退市的情形,如連續三年未實際開展售電業務強制注銷注冊等條款。
鄭宏城指出,上述規定會處理掉一大批僵尸售電公司。薛松認為,該條款會消除售電市場的“虛假繁榮”或者“水分”,對潛在計劃拓展售電業務的企業形成更加準確的信號引導。
義務詳盡明確 權利“一筆帶過”
這份亮點不少的《修訂稿》同樣頗具爭議,不少受訪的配售電企業認為,文件對義務的規定很明確,權利卻含糊其辭一筆帶過,不利于售電市場建設。
《修訂稿》明確了售電公司需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有關規定,承擔與年售電量相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同時,擁有配電運營資格的售電公司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責任。
對此,西南地區某售電公司人士質疑:“售電公司有沒有獲得可再生能源補貼支付的渠道?如何支付區域內新能源企業的可再生能源補貼?這些權利都沒有明確,但責任倒是非常清楚。”
鄭宏城指出:“碳減排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消納機制的理順是重要前提,但目前雙軌制的市場設計,會不會出現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市場力,進而直接影響售電公司的成本?”
此外,《修訂稿》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權利包含兩條,分別為擁有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擁有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相比之下,長達七條的義務表述則非常具體。
一位西北地區增量配電業主直言:“增量配電的權利亟需細化,電網企業有接入常規電源的權利,增量配電網能執行嗎?電網可以向用戶收取基本電費,增量配網有沒有這個權利?看似簡單的條例,執行過程中卻障礙重重,成為增量配電接入公網、申請電力許可證被拒絕的理由,這些文件中沒有直接明確。”
監管建設缺位 多項條款存疑
業內人士認為,《修訂稿》還有不少條款權責不清、監管建設缺位,有可能導致市場建設“灰色地帶”出現。
《修訂稿》指出,參照國家或各省(區)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如何界定市場化業務的合理收益?誰來界定合理收益?義務非常具體,違反哪一條交易中心都可進行懲治。這是不是釋放了一種信號,交易中心將變為電網的職能部門?”上述西南地區售電公司人士表示。
《修訂稿》明確,電網企業直接控股或者間接控股的售電公司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總售電規模不得超過前一年度電力直接交易總電量20%。上述人士指出:“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宗旨,電網不能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這個條例等于說明市場上五分之一的份額需要留給電網公司。”
《修訂稿》還提出,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總人數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擁有2 名高級職稱和5名中級職稱專業管理人員。有售電企業人士認為:“文件的初衷是規范售電業務、提高售電專業性,但沒有幾個獨立售電公司能‘養’得起這么多人,市場培育之初,這個要求能否彈性處理?”
“義務很‘豐滿’,權利很‘骨感’。” 針對國家發改委日前印發的《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售電公司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修訂稿》),華北地區一位售電公司負責人近日向記者表達了上述“讀后感”。
據了解,《修訂稿》是2016年《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的進階版,在注銷、退出等環節進行了簡化和優化,有效期5年,將貫穿整個“十四五”。行業人士普遍認為,《修訂稿》通過多項細則規范市場秩序,加快行業洗牌,但對權利和義務的明晰程度明顯“失衡”:配售電公司的義務規定較明晰,但權利的界定比較含糊,還有多項條款看起來模棱兩可,不能完全滿足“十四五”售電市場的發展和電力市場建設的需要。
規范市場秩序 處理僵尸企業
華東電力設計院智慧能源室主任吳俊宏指出,《修訂稿》針對用戶提出了要求。“經過幾年的市場培育,用戶初具市場意識,也應公平參與市場。此次明確提出,用戶不得與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確立零售服務關系。”
廣東易能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鄭宏城告訴記者,《修訂稿》在一定程序上規范了售電市場建設。“尤其針對近年來越來越頻繁的合同失信、法律糾紛現象,明確電力市場零售側‘一女多嫁’,可取消其交易資格。”
在國網能源研究院企業戰略研究所高級工程師薛松看來,與2016年版本相比,本次《修訂稿》總結了近些年我國售電市場建設發展的經驗,注重售電公司準入和退出管理,規定了售電公司提交履約保函或者保險的要求和標準,鼓勵其向用戶提供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通過增值服務與售電業務打捆經營,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修訂稿》明確,已經注冊公示完畢,但連續12個月未進行實際交易的售電公司,地方主管部門暫停其交易資格。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強制售電公司退市的情形,如連續三年未實際開展售電業務強制注銷注冊等條款。
鄭宏城指出,上述規定會處理掉一大批僵尸售電公司。薛松認為,該條款會消除售電市場的“虛假繁榮”或者“水分”,對潛在計劃拓展售電業務的企業形成更加準確的信號引導。
義務詳盡明確 權利“一筆帶過”
這份亮點不少的《修訂稿》同樣頗具爭議,不少受訪的配售電企業認為,文件對義務的規定很明確,權利卻含糊其辭一筆帶過,不利于售電市場建設。
《修訂稿》明確了售電公司需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有關規定,承擔與年售電量相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同時,擁有配電運營資格的售電公司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責任。
對此,西南地區某售電公司人士質疑:“售電公司有沒有獲得可再生能源補貼支付的渠道?如何支付區域內新能源企業的可再生能源補貼?這些權利都沒有明確,但責任倒是非常清楚。”
鄭宏城指出:“碳減排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消納機制的理順是重要前提,但目前雙軌制的市場設計,會不會出現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市場力,進而直接影響售電公司的成本?”
此外,《修訂稿》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權利包含兩條,分別為擁有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擁有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相比之下,長達七條的義務表述則非常具體。
一位西北地區增量配電業主直言:“增量配電的權利亟需細化,電網企業有接入常規電源的權利,增量配電網能執行嗎?電網可以向用戶收取基本電費,增量配網有沒有這個權利?看似簡單的條例,執行過程中卻障礙重重,成為增量配電接入公網、申請電力許可證被拒絕的理由,這些文件中沒有直接明確。”
監管建設缺位 多項條款存疑
業內人士認為,《修訂稿》還有不少條款權責不清、監管建設缺位,有可能導致市場建設“灰色地帶”出現。
《修訂稿》指出,參照國家或各省(區)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如何界定市場化業務的合理收益?誰來界定合理收益?義務非常具體,違反哪一條交易中心都可進行懲治。這是不是釋放了一種信號,交易中心將變為電網的職能部門?”上述西南地區售電公司人士表示。
《修訂稿》明確,電網企業直接控股或者間接控股的售電公司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總售電規模不得超過前一年度電力直接交易總電量20%。上述人士指出:“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宗旨,電網不能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這個條例等于說明市場上五分之一的份額需要留給電網公司。”
《修訂稿》還提出,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總人數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擁有2 名高級職稱和5名中級職稱專業管理人員。有售電企業人士認為:“文件的初衷是規范售電業務、提高售電專業性,但沒有幾個獨立售電公司能‘養’得起這么多人,市場培育之初,這個要求能否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