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交航政函〔2021〕436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場址)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審核意見
廣東海裝海上風電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關于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場址)的航道行政許可申請書及附件資料收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經我廳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如下:
一、工程選址
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擬建設浮式風電機組、浮動平臺、系泊錨固系統和輸電系統(海纜)等。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位于湛江市徐聞縣前山鎮羅斗沙東南側海域。擬建試驗場所處海域寬闊,水深良好,海床總體穩定,試驗場遠離規劃航道,場址選址滿足《海輪航道通航標準》(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術要求
試驗場布置在離岸較遠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內,工程場址距離西側的外羅航道邊線約3.7海里,距離北側的沙外航道邊線約4.0海里,距離東側的瓊州海峽北水道邊線約9.4海里,距離南側的瓊州海峽中水道邊線約3.7海里,場址涉海面積約1平方千米,遠離航道邊緣。根據《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場址)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航評報告》)關于試驗場場址布置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評價結論,試驗場場址布置對海床變化和水流影響較小,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評報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總體得當。為確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設及管理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標志,開展航標配布專題研究,并配套建設必要的維護及安全保障設施,保證與工程同步建設。
(二)建設及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建設對相鄰風電場等建筑物(設施)的影響分析,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工程自身和相鄰建筑物(設施)的安全。
四、有關要求
(一)本項目海纜需另行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本審核意見要求開展工程建設,積極配合粵西航道事務中心實施技術核查。工程完工后應向粵西航道事務中心報送建設項目審核意見執行情況、施工臨時設施及殘留物的清除情況,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等資料。
(三)請省航道事務中心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對建設項目技術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設項目與航道、通航有關的內容完工后,應將核查情況、建設單位關于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等報送我廳。
五、其他事項
(一)本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項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我廳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發生較大調整且對航道通航條件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開展補充或者重新評價,并重新報我廳審核。
(二)自本審核意見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或者開工建設前因重大自然災害、極端水文條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核手續。
(三)工程建設涉及的其他事宜,請到有關部門聯系辦理。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2月17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場址)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審核意見
廣東海裝海上風電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關于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場址)的航道行政許可申請書及附件資料收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經我廳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如下:
一、工程選址
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擬建設浮式風電機組、浮動平臺、系泊錨固系統和輸電系統(海纜)等。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位于湛江市徐聞縣前山鎮羅斗沙東南側海域。擬建試驗場所處海域寬闊,水深良好,海床總體穩定,試驗場遠離規劃航道,場址選址滿足《海輪航道通航標準》(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術要求
試驗場布置在離岸較遠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內,工程場址距離西側的外羅航道邊線約3.7海里,距離北側的沙外航道邊線約4.0海里,距離東側的瓊州海峽北水道邊線約9.4海里,距離南側的瓊州海峽中水道邊線約3.7海里,場址涉海面積約1平方千米,遠離航道邊緣。根據《海上浮式風電裝備試驗場工程項目(場址)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航評報告》)關于試驗場場址布置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評價結論,試驗場場址布置對海床變化和水流影響較小,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評報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總體得當。為確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設及管理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標志,開展航標配布專題研究,并配套建設必要的維護及安全保障設施,保證與工程同步建設。
(二)建設及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建設對相鄰風電場等建筑物(設施)的影響分析,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工程自身和相鄰建筑物(設施)的安全。
四、有關要求
(一)本項目海纜需另行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本審核意見要求開展工程建設,積極配合粵西航道事務中心實施技術核查。工程完工后應向粵西航道事務中心報送建設項目審核意見執行情況、施工臨時設施及殘留物的清除情況,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等資料。
(三)請省航道事務中心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對建設項目技術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設項目與航道、通航有關的內容完工后,應將核查情況、建設單位關于審核意見的執行情況等報送我廳。
五、其他事項
(一)本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項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我廳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項發生較大調整且對航道通航條件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開展補充或者重新評價,并重新報我廳審核。
(二)自本審核意見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或者開工建設前因重大自然災害、極端水文條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核手續。
(三)工程建設涉及的其他事宜,請到有關部門聯系辦理。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