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提升低效用地價值,鼓勵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進“上風下光”等新能源項目復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勵指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以租賃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精神,釋放產權關聯權益,推動工礦用地高效利用。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推動各項任務落地見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存量資源盤活、強化地價調控等措施,推動全區土地資源價值提升、價格提高,價值實現路徑進一步明晰,資源要素活性持續增強,跨省域交易路徑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實施,地方財力穩步增加;土地綜合利用效率顯著提高,存量土地資源有效盤活,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不斷提升,保障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工作措施
(一)完成調查摸底,開展政策調研。
1.結合耕地后備資源調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備資源潛力和未利用地等情況;結合村莊分類及村莊規劃編制工作,摸清農村低效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等情況。結合土地審批及開發區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摸清城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閑置土地及開發區低效用地等情況。結合歷史遺留礦山核查工作,摸清礦山用地及復墾情況。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開展調查研究,學習借鑒山東、河南、河北等省(區、市)先進經驗做法,結合自治區實際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二)編制相關規劃,強化用途管制。
1.編制完成盟市、旗縣(市、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明確國土空間開發利用底線,鎖定城鎮開發建設空間,控制城鎮無序蔓延。持續推進盟市、旗縣(市、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盤活存量、優化增量、提高質量。同步建設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三區三線”及各類涉及空間需求的專項規劃統籌后上圖入庫,為統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強化規劃實施監督提供依據和支撐。
責任單位: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22年底前完成
2.全面開展違法用地專項清理整治“回頭看”以及閑置土地大起底和集中處置攻堅行動,將全區近5年違法用地和例行督察整改不到位問題全面納入專項整治工作范圍,補充完善問題臺賬,強化整改工作機制,壓緊壓實各地區各部門責任,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新增違法用地行為,有效化解存量違法用地問題。
責任單位:全區違法用地專項清理整治“回頭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完成時限:2022年底前完成
(三)組建支撐機構,制定配套措施。
1.組建自治區土地儲備中心,指導全區土地儲備工作,承擔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省級統籌和跨省交易工作。
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編辦、自然資源廳
2.制定土地綜合整治和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統籌管理辦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細則、深化土地綜合整治加強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實施細則、深化農村土地整治促進耕地保護利用的實施意見等配套政策,修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構建“1+1+N”的政策體系。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配合單位: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農牧廳、林草局
完成時限: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
(四)分類精準施策,推進重點工作。
1.加強農村土地整治。加大占補平衡和城鄉增減掛鉤項目建設力度,將“十四五”期間100萬畝占補平衡和5萬畝增減掛鉤建設任務按年度分解至盟市,并督促抓緊啟動建設。其中,2022年確保新增占補平衡指標25萬畝,新增增減掛鉤指標1.29萬畝。積極向自然資源部請示匯報,加強與相關省(區、市)的溝通對接,打通跨省交易路徑。加快建立多元組合的用地模式,探索點狀供地政策,實現鄉村土地資源高效配置。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2.盤活城鎮存量用地。著力釋放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總量中的比例。將實際供地率作為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用地規模的重要依據。加快閑置土地的認定、公示和處置,對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及時調查認定,依法收繳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對于非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分清責任,采取政府土地收儲、“閑儲置換”、調整用途等方式依法依規處置。盡快啟動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消化處置攻堅行動,“十四五”期間力爭處置盤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萬畝、閑置土地15.92萬畝,其中,2022年分別盤活10.2萬畝和3.2萬畝。各盟市要于2022年底前完成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建設,健全和完善交易規則,推進低效用地再利用。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2022年底取得階段性成果
3.提升園區用地效率。加快推進區域評估成果互認共享,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辦發〔2022〕27號)要求,各盟市2022年底前出臺實施細則,細化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推動“標準地”出讓并逐步擴大其在新增工業用地出讓中的占比。完成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低效劣質項目用地騰退制度,提高園區土地產出效益。
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2022年底取得階段性成果
4.轉變土地出讓方式。督促指導各地區對風電光伏發電新能源項目、煤炭和油氣等能源項目、輸變電工程項目全面有償供應土地。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產業用地多種方式供應,落實新產業新業態用地支持政策。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提供土地,最大限度發揮土地資源價值。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5.提升低效用地價值。鼓勵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進“上風下光”等新能源項目復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勵指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以租賃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精神,釋放產權關聯權益,推動工礦用地高效利用。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6.強化土地價格調控。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每2年至3年調整更新一次基準地價。充分發揮地價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對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嚴禁違反最低價標準相關政策出讓工業用地。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7.創新土地儲備方式。建立土地資源信息儲備平臺,將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指標納入信息儲備平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儲備資金投入,擴大土地儲備規模,增強政府對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
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自治區財政廳
完成時限:長期堅持,2022年底前建成土地資源儲備信息平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抓緊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強化工作統籌,認真督促落實,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小組。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認真履職盡責,確保各項任務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二)加強信息支撐。建立土地資源信息儲備平臺,打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自治區統籌通道,破除信息孤島,實現土地綜合整治數據互聯共享,提升國土空間綜合治理能力。
(三)加強工作保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國家相關部委的對接溝通,全力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工作經費,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地資源管理和技術培訓,為高質高效開展工作提供支撐;要加大任務目標考核力度,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要廣泛開展宣傳,營造土地綜合整治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