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浙江金華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工商業屋頂光伏0.10元/瓦,居民家庭屋頂光伏0.20元/瓦。
原文如下: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參照《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為加快推進我縣光伏產業發展,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2日
磐安縣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
根據《省能源局關于開展浙江省整縣推進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下達2022年低碳試點縣獎勵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22〕42號)要求,為有效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加快推進我縣分布式光伏發展,提高新能源發電占比,參照《金華市區光伏發展補貼實施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內容
1.補貼產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縣域范圍及金磐開發區范圍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2.補貼對象。興建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方。
3.補貼標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工商業屋頂光伏0.10元/瓦,居民家庭屋頂光伏0.20元/瓦。
二、補貼發放程序
1.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享受補貼裝機容量由國網磐安縣供電公司負責統計,縣發改局、縣財政局進行核實確認。
2.審核發放。縣發改局、縣財政局聯合對供電公司上報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將核準結果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按程序發放補貼。
三、其它事項
1.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并與本辦法沖突的,按上級政策要求實施。
2.所有同級專項資金補助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防止發生重復補貼現象。
3.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磐安縣域范圍及金磐開發區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