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參股是指國有企業在所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的股權投資。
國有企業參股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突出主業、強化管控、合作共贏原則。
根據《辦法》,在參股投資管理上,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堅持聚焦主責主業,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嚴控非主業投資,不得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類業務。
國有企業作為參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共同出資新設企業,不得對其他股東出資提供墊資,不得先于其他股東繳納出資,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股股權經營管理方面,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嚴格規范無形資產使用,有效維護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產品注冊商標確需授權給參股企業使用的,應當嚴格授權使用條件和決策審批程序,并采取市場公允價格。
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有企業失去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的,交易完成后標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原國有企業的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不得繼續以原國有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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