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13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化集團新星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徐向榮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向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煙臺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向榮于1999年春節(jié)前至2022年6月,先后利用擔任中國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副局長、中國石化集團西北石油局局長、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經(jīng)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經(jīng)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分公司總經(jīng)理、中國石化集團新星石油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天然氣供應、業(yè)務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90萬余元。
煙臺中院認為,被告人徐向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徐向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