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福建省發改委發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商務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鼓勵企業入園進區若干措施的通知》。
其中通知指出:支持具備條件的園區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和建筑物建設分散式風電、屋頂光伏項目,鼓勵建設光儲充一體化設施、用戶側儲能設施和新能源微電網,提升園區供電保障能力。
以下為原文內容:
關于鼓勵企業入園進區的若干措施
為促進工業企業向園區集中發展,提高要素資源配置效率,增強園區政策功能優勢,提升園區開發利用水平,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優化園區空間布局
1.構建園區發展新格局。
按照產業集聚、空間集中、發展集約的要求,引導對布局、環保和生產要素具有較高要求的電子信息、石油化工、冶金、建材、印染、制漿造紙、紡織鞋服、生物醫藥、機械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業向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集聚,形成產業聯動、區域協同的高質量發展格局。(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數字辦、省人社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整合提升開發區。
各設區市制定實施轄區范圍內產業園區整合提升方案,支持以國家級和發展較好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托管周邊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統一管理、統籌發展。支持尚未設立省級開發區且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籌建1家省級開發區,推動有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省級財政對年度考評優秀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按照正向激勵機制給予一定獎勵,用于支持園區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科技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小微企業園建設。
基于當地產業發展定位和資源稟賦,規劃建設一批服務龍頭企業、支持創業就業、承接產業轉移為主的小微企業園區。結合“低散亂”整治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推進鄉鎮工業園區、村級工業集聚點改造升級。鼓勵符合規劃的低效物流用地通過實施低效用地再開發依法依規變更為工業用地,用于小微企業園建設。統籌引導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開發建設小微企業園,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低成本創業空間。支持產業定位明確、符合申報條件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園建設項目申報省重點項目。(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
二、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4.發展產業集群。
培育一批控制力和根植性強的鏈主企業和生態主導型企業,推動產業鏈上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安排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重點支持省級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集聚區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公共服務平臺等項目建設。支持重點園區申報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用于開展產業梳理、項目謀劃、建設公共載體等工作。(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數字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打造特色園區。
以特色產業園區為主要載體,每個園區聚焦1—2個主導產業,持續開展轉型升級和精準招商,不斷提升產業集中度,推動園區內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打造一批產業特色鮮明、帶動作用較大的重點產業園區。(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工信廳、省科技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綜合配套服務
6.提升設施水平。
高標準推進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園區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和建筑物建設分散式風電、屋頂光伏項目,鼓勵建設光儲充一體化設施、用戶側儲能設施和新能源微電網,提升園區供電保障能力。結合“電動福建”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園區推廣集中式“光儲充檢”一體化示范站,對配置儲能電池系統額定容量達到800千瓦時以上、充電樁達到16根以上、單槍最大輸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儲充檢”示范站建設給予業主單位單站補助50萬元。對符合省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要求的園區內衛星應用、信創、人工智能等領域公共服務設施和平臺項目,按照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比例進行投資補助。(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數字辦、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衛健委、省文旅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完善承載功能。
允許園區單一用途產業用地兼容其他產業用途和建設規定的生活配套設施,加快完善配套服務功能。強化園區職住平衡,支持在區內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在區內創建未來社區,構建15分鐘生活圈。支持有序疏解在城中村集聚的產業轉移承接園區。(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人社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
8.加強職業教育。
支持有條件的園區積極創造條件,同步規劃技工教育用地,吸引和支持各類組織入園舉辦產業技工學校,通過與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共管模式設立實體化運作的職業技能提升中心。鼓勵園區申報建設各級公共實訓基地,打造產教融合創新平臺,為園區產業鏈同步配套技術人才鏈。(責任單位:省人社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支持實體運營。
支持園區平臺公司等市場主體對老舊工業集聚區進行改造提升和整體開發,通過轉讓、入股、聯營、法拍等多種方式依法取得低效、空閑工業用地和“僵尸企業”土地、房屋等資產,并依法依規再次改造開發。鼓勵建設基于固定資產管理和服務產品數字化的智慧園區管理服務平臺,開發運營園區數字化資產。(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工信廳、省數字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提升政務服務。
以“辦事不出園區”為目標,因地制宜推動高頻公共服務進園區,支持有條件的園區探索“一業一證”改革,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支持引入法律、人才、稅務、金融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支持園區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積極整合具有規劃設計審查職能的部門力量,主動靠前為項目提供審批指導,依法依規推動“拿地即開工”。(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人社廳、省稅務局、省金融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財金支持力度
11.支持綜合服務。
對入駐園區的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研發平臺,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政策支持。對入駐園區的工業設計中心,新增遴選省級以上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對入駐園區的專業協會、產業基金、融資服務、創業輔導、人力資源、招商等綜合性服務機構,鼓勵所在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租金減免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信廳、省科技廳、省人社廳、省商務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支持產業用房。
支持各地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園用地。支持企業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入園進區、搬遷聚集,鼓勵所在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政策,對符合園區主導產業的搬遷企業給予標準廠房租賃補貼。對租賃園區產業用房(含配套用房)的入園企業,鼓勵園區運營方與入園企業商定租金優惠方案。(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
13.支持搬遷獎勵。
對企業入園進區實施的搬遷技改項目,各級政府可比照招商引資落實優惠政策。支持工業和信息化、新型基礎設施方面資金對園區企業數字化改造予以獎補。支持入園企業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實施設備更新改造,對符合條件的入園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給予省級技術改造相關政策支持。對其中列入省重點技改項目的固定資產貸款,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財政給予最長3年、年化2%貼息支持。(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數字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4.支持投產獎補。
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園區落地、按投資協議約定如期投產的先進制造業項目,從省級專項資金中積極統籌給予事后投產獎補。獎補標準按照項目生產、研發設備(含技術、軟件等)實際投資額不超過2%的比例執行,單個項目獎補資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創新融資方式。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前提下,支持收入持續穩定、信用等級較高園區平臺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園區債發行試點、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有條件的園區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推動園區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無抵押貸款試點。支持區內企業申報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金融監管局、福建證監局、省科技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園區用地保障
16.保障產業用地。
將園區建設用地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有條件的省級以上(含省級)開發區可先行實施新供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支持工業企業選擇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支持園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由其所在設區市統籌保障。符合用林條件的園區項目由其所在市縣保障用林指標,指標不足可按規定申請省級調劑指標。(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加強土地集約。
結合《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促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自2022年7月6日后新公告出讓的工業用地,用地容積率下限原則上在原省定標準(不含用地容積率1.0以下的行業)的基礎上提高10%以上,標準廠房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用地容積率上限由各市、縣(區)根據區域規劃條件、產業類別、發展水平,結合詳細規劃確定。引導現狀零星工業用地向產業園區集中,原則上園區外不再新增零星工業用地。支持統規統建的高標準廠房建設,加大批而未供、閑置用地處置力度,大力推動零散低效工業用地向園區騰挪集聚。(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本措施發布后,鼓勵各類產業項目入園進區,支持產業發展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優先支持園區內企業和項目。本措施與省級其他政策內容重復或者類同的,按照有利于企業發展、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