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表示,《案由規定》嚴格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權責清單為依據,并參照《國家能源局權力和責任清單》體例結構,按照行業管理、電力監管、電力安全監督管理順序進行逐項表述。重點修訂完善了三個方面內容。
其中包括,擴展了案件案由領域。依照國家能源局和派出機構權責清單明確的行政處罰職責,案件案由類別從原來的電力監管領域擴展到固定資產投資、煤炭、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領域。《案由規定》共分為違反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違反電力行業管理、違反煤炭行業管理、違反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違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違反電力監管、違反電力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等7種案件案由類別。
根據《案由規定》,違反電力市場監管有關規定包括,不執行調度指令。違反可再生能源消納有關規定。1.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2.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3.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4.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5.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
詳情見下: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適用和分類管理,國家能源局組織對原國家電監會《電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試行)》(辦稽查〔2010〕80號,以下簡稱《案由表》)進行修訂,形成了《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國能發監管規〔2023〕86號,以下簡稱《案由規定》),并于近日印發。
2010年,原國家電監會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案由表》,對規范案件分類管理,統一確定案由發揮了重要作用。《案由表》印發13年以來,由于機構改革、職責調整,同時部分涉及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發生變化,相關案件案由需要進行相應修訂。因此,國家能源局在保留《案由表》整體框架和大部分內容的基礎上,制定《案由規定》并采用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印發。
《案由規定》嚴格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權責清單為依據,并參照《國家能源局權力和責任清單》體例結構,按照行業管理、電力監管、電力安全監督管理順序進行逐項表述。重點修訂完善了三個方面內容。
(一)擴展了案件案由領域。依照國家能源局和派出機構權責清單明確的行政處罰職責,案件案由類別從原來的電力監管領域擴展到固定資產投資、煤炭、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領域。《案由規定》共分為違反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違反電力行業管理、違反煤炭行業管理、違反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違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違反電力監管、違反電力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等7種案件案由類別。
(二)修訂增加了部分案件案由。依照新修訂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相關案件案由名稱、依據進行修訂。根據電力安全領域行政處罰授權依據變化情況,對相關案件案由進行了補充完善,其中,原一級案由“違反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二級案由24項、三級案由62項;增加一級案由“違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并相應增加二級案由9項、三級案由89項;將“違反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有關規定”單獨調整為一級案由,包括二級案由18項。
(三)刪除了部分案件案由。2018年廢止《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因此相應刪除了對應的二級案由6項,并對2項案由規章條款依據進行了修訂;《案由表》中“違反新建機組差額資金使用規定”,依據《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辦市場〔2007〕40號),屬于非部門規章且已修訂,因此刪除了該案由。
《案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案由表》即行廢止。
各司,各派出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已經2023年12月13日國家能源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行政處罰案件案由是對案件性質認定的高度概括,是國家能源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相關部門(單位)、各派出機構要以案件案由為切入點,加強行政處罰案件的過程化管理,不斷強化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二、系統掌握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行政處罰案件案由共分七類三級,下一級案由是上一級案由的分類細化,選用方法是從最低級起適用,低級中沒有適合的,再選用高一級。《案由規定》第一、二、三、五章由國家能源局機關單獨適用,第六章“四、違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有關規定”、第七章“三、違反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由派出機構單獨適用。相關部門(單位)、各派出機構要系統掌握案件案由及其法律依據,著力提升行政執法工作水平。
三、規范使用行政處罰案件案由。相關部門(單位)、各派出機構要嚴格按照《案由規定》列明的行政處罰案件案由開展行政處罰工作。案由原則上要前后一致,實際案由與立案案由不同的應及時變更,結案歸檔應以實際案由為準。個案涉及多個案由的,使用時應根據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選擇一種或者一種以上行為進行表述;同一案件中存在兩個以上無包含關系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并列使用多個案由。此外,《案由規定》是對現有行政處罰案件案由的梳理匯總,不作為行政處罰工作的職責依據。
《案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于印發〈電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試行)〉的通知》(辦稽查〔2010〕80號)即行廢止。在執行中遇有重要問題請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