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布《廣州市物業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據悉,《規定》擬于2023年12月進行第二次審議并交付表決。
《規定》提到,新建物業小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比例要求為配建停車位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并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規定》明確了物業服務人的義務,要求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申請人、供電企業、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協助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接入條件,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的合法安裝,不得違規收費。物業服務人不配合、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合法建設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規收費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全文如下:
廣州市物業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建設管理規定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和促進本市物業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滿足市民對電動汽車充電需求,促進電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物業小區,是指按照城鎮統一規劃,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在規劃紅線范圍內,實施物業管理,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對獨立封閉的住宅群體或者住宅區域。
第三條 【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促進政策,協調解決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協調推進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市充電設施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嚴格執行新建物業小區充電設施配建或者預留安裝條件比例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人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處理相關投訴舉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場所依法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消防救援。 發展改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供電企業職責】供電企業負責做好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提供物業小區充電設施用電報裝和電力增容等服務,制定公布充電設施報裝業務辦理指南。
第六條 【物業小區配建和改造要求】新建物業小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比例要求為配建停車位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并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建設充電設施的,應當具備智能有序充電功能;預留安裝條件的,應當滿足停車位直接裝表接電需要。 改建、擴建物業小區新建車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進既有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充電設施建設或者預留安裝條件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內容;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實施老舊小區改造的,應當結合實際條件建設智能有序公用充電設施,或者在周邊合理范圍內規劃建設充電設施、投放共享移動充電設施。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要求】在物業小區建設充電設施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人,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報裝,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擁有車位產權或者經車位產權人同意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車位使用權,同一車位僅可以報裝一個充電設施;
(二)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材料、工藝;
(三)安裝充電設施的汽車庫和停車場應當已經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者備案,并按照規范設置消防設施,申請人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充電設施安裝場所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測和確認;
(四)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并遵循相應的施工規范、技術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以及遵守公共區域物業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改建、擴建;
(五)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申請人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省、行業標準要求開展驗收工作,并邀請物業服務人參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報告等材料應當提供給供電企業和物業服務人存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電力接入服務】供電企業應當摸查、收集物業小區充電設施用電需求,會同物業服務人做好充電設施供電規劃布點信息公示。 供電企業受理申請人用電報裝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會同申請人、物業服務人對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可行性開展現場勘查,符合安裝條件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編制充電設施供電方案;不符合安裝條件的,指導、配合相關方提出解決方案;工程施工完成并檢驗合格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等工作。 物業小區剩余電力容量不滿足充電設施安裝時,變壓器為公共變壓器的,由供電企業負責電力增容改造,變壓器為專用變壓器的,由專用變壓器所有權人負責增容改造;新增變壓器用地涉及業主共有用地的,由業主通過法定程序落實;增容困難的,供電企業應當通過智能有序充電的方式滿足充電需求。
第九條 【物業服務人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申請人、供電企業、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協助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和接入條件,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的合法安裝,不得違規收費。 物業服務人發現充電設施的安裝不符合建設要求或者公共區域物業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或者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周邊環境的日常巡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識并通知、督促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及時維修或者整改;遇漏電、火災等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 物業服務人不配合充電設施合法安裝的,申請人、供電企業可以向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或者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等投訴。
第十條 【充電設施管理和維護】物業小區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是充電設施的安全責任人,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規范使用充電設施,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整改;
(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充電監測及視頻安防監測系統,實時監測充電設施運行過程,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進行告警并及時告知用戶和物業服務人;
(三)充電設施質保期屆滿的,應當定期委托檢驗技術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自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可以委托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統建統服和共享】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引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依法接受物業小區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等的委托,提供物業小區充電設施統一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物業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統建統服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以智能有序充電的方式開展物業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選用具備通訊傳輸、有序充電、遠程監測等功能的智能化充電設施;定期開展充電設施運營、使用情況安全巡查,保存巡查記錄。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供電企業應當支持物業小區居民采用臨近車位共享、分時共享、多車一樁共享等模式,或者將自用充電設施接入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運營平臺合作共享。
第十二條 【退出機制】充電設施不再使用、運營或者長期失效的,所有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銷戶,拆除相關設施設備,恢復原狀,并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長期失效充電設施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公布。
第十三條 【智能平臺建設和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企業等單位建立健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完善數據服務、安全監管、運行分析等功能,并采取措施支持自用充電設施接入平臺。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按照通訊規約將充電設施運行數據上傳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 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管理單位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護用戶的相關數據,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
第十四條 【購買保險】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電動汽車和充電設施生產銷售企業可以為其配送或者生產銷售的充電設施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保險;可以提供充電設施延保服務。 居民個人可以為其安裝的自用充電設施及其所在車位購買公眾責任險。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不配合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配合、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合法建設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規收費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未將數據錄入平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未按要求將相關數據上傳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