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零碳(近零碳)工廠建設評價導則(2023版)》的通知。
原文如下: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建設評價導則
(2023版)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3年10月
編制說明
一、依據和目的
零碳(近零碳)工廠是指在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邊界內,一定時期(通常以年度為單位)生產、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當量(CO2e)計算,在盡可能自主減排的基礎上,剩余排放量由核算邊界外的減排項目和(或)碳信用抵消的工廠。
綠色制造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部署的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任務,是解決環境、資源和碳排放問題的重要手段,是實現產業綠色轉型低碳發展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工廠是綠色制造的主體,開展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有助于引導工廠以科學降碳為目標,建立溫室氣體零碳(近零碳)排放管理體系,規范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行為,提高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績效,促進實現工廠溫室氣體凈零排放,助力碳達峰碳中和戰略。
本次編制的《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建設評價導則(2023版)》(以下簡稱《導則》),旨在明確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的建設要求,為省內零碳(近零碳)工廠的創建和評價提供依據。
《導則》考慮了浙江省產業特點及省內已經出臺的有關綠色低碳發展、數字化轉型及高質量發展的各項政策。在《浙江省綠色低碳工廠建設評價導則(2022版)》的基礎上,吸收并保留了與零碳(近零碳)工廠相關聯的部分內容。
二、編制過程
《導則》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編制。編制過程中,吸取了已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綠色(低碳)工廠的企業以及正在創建零碳(近零碳)工廠的企業對評價導則的意見,收集了第三方評價機構在綠色(低碳)工廠、零碳(近零碳)工廠等試點評定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經過實地調研和深入研究,編制完成本《導則》,在方法上力求科學性、完整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內容
《導則》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基本要求和評價要求兩部分,其中基本要求明確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創建的基礎條件、管理職責及制度體系,評價要求包括基礎設施和信息化管理系統、能源與資源使用、產品、環境排放、溫室氣體減排實施及績效、碳抵消實施共六個一級指標。本導則還明確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方法與程序,規定了評價規則和相應分值。
四、說明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以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實際生產過程的獨立法人邊界工廠為評價對象,相關標準應按最新發布的版本執行。
本《導則》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建設評價導則
1 基本要求
1.1 總則
零碳(近零碳)工廠應在保證產品功能、質量以及生產過程中人的職業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低碳或負碳的原料、工藝、技術和裝備,采用完善的、科學的、先進的溫室氣體排放管理體系、制度和措施,持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以實現并持續保持工廠溫室氣體凈零排放為目標。
1.2 基礎要求
1.2.1 工廠應依法設立,邊界清晰,生產經營正常,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無行政處罰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
1.2.2 工廠單位價值或產品能源消耗強度或績效應達到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能源消耗限額先進值要求。(涉及《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所涵蓋產品的相關工廠,其能效水平應達到標桿水平)
1.2.3工廠已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或省級綠色低碳工廠稱號。
1.3 基礎管理職責
1.3.1 最高管理者
a)應通過下述方面證實其在零碳(近零碳)工廠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1)確保建立零碳(近零碳)工廠建設、運維的方針和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及所處的環境相一致;
2)確保可獲得零碳(近零碳)工廠建設、運維所需的資源;
3)實現并保持零碳(近零碳)工廠的溫室氣體減排和(或)碳抵消策略;
4)對實現零碳(近零碳)工廠的有效性負責。
b)應確保在工廠內部分配并溝通與零碳(近零碳)工廠相關角色的職責和權限。分配的職責和權限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確保工廠建設、運維符合本導則的要求;
2)收集并保持工廠滿足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要求的證據;
3)向最高管理者報告零碳(近零碳)工廠的績效。
1.3.2 工廠
a)應設有零碳(近零碳)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零碳(近零碳)工廠的制度建設、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b)應有開展零碳(近零碳)工廠的中長期規劃(不少于3年)及年度目標、指標和實施方案,可行時,指標應明確且可量化;
c)應傳播綠色制造和零碳(近零碳)工廠的概念和知識,定期為員工提供綠色制造和零碳(近零碳)工廠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并對教育和培訓的結果進行考評。
1.4 管理體系基礎和制度
1.4.1工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且應分別滿足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 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的要求。
1.4.2工廠應建立與零碳(近零碳)工廠創建與運行相關的制度文件,包括職責權限文件、教育和培訓制度、目標考核制度、溫室氣體排放的統計和監測制度,以及各類保障溫室氣體減排實施的制度。
2 基礎設施和信息化管理系統
2.1建筑
工廠的建筑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并從建筑材料、建筑結構、采光照明、綠化及場地、再生資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進行建筑的節材、節能、節水、節地、無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適用時,工廠的廠房應盡量采用多層建筑。
2.2 照明
工廠的照明應滿足以下要求:
a)工廠廠區及各房間或場所的照明應盡量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應符合GB 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規定;
b)不同場所的照明應進行分級設計,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符合GB 50034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標值的要求;
c)公共場所的照明應采取分區、分組與定時自動調光等措施。
2.3 設備設施
2.3.1 專用設施
專用設備應符合產業準入要求,降低能源與資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2.3.2 通用設備
通用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適用時,通用設備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產品;
b)應無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落后設備和工藝,能耗高、效率低的設備應限期淘汰更新;
c)通用設備或其系統的實際運行效率或主要運行參數應符合該設備經濟運行的要求。
2.3.3 計量設備
工廠應依據GB 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24789《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等要求配備、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資源的計量器具和裝置。能源及資源使用的類型不同時,應進行分類計量。
2.3.4 污染物處理設備設施
必要時,工廠應投入適宜的污染物處理設備,以確保其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污染物處理設備的處理能力應與工廠生產排放相適應,設備應滿足通用設備節能方面的要求。
2.4能源和碳排放信息化管理系統
工廠應建立能源和碳排放信息化管理系統,以實現能源的精準監測、統計和管理,應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提出持續改善措施。原始數據應存檔保存5年以上。
能源在線監測系統應實時采集重點用能單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數據,并自動進行統計分析、能效分析、用能預警。
適用時,溫室氣體排放監測系統應實時采集關鍵設施設備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并自動進行統計分析和溯源,支持碳排放異常預警。
3 能源與資源使用
3.1 能源使用
3.1.1工廠應優化用能結構,在保證安全、質量的前提下減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3.1.2工廠應提高能源效率,充分利用余熱余壓余冷等。
3.1.3工廠應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合理利用工廠設施條件,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3.2 資源使用
3.2.1工廠應按照GB/T 7119《節水型企業評價導則》的要求對其開展節水評價工作,且滿足GB/T 18916《取水定額》(所有部分)中對應本行業的取水定額要求。
3.2.2工廠應減少材料的使用,宜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工廠應按照GB/T 29115《工業企業節約原材料評價導則》的要求對其原材料使用量的減少進行評價。
4 產品
4.1 一般要求
工廠宜生產符合生態設計的產品。
4.2 生態設計
工廠宜按照GB/T 24256《產品生態設計通則》對生產的產品進行生態設計,優化產品設計和生產工藝,減少原輔材料的消耗和能源消耗,宜使用低碳的原物料,降低產品全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并按照GB/T 32161《生態設計產品評價通則》對生產的產品進行生態設計產品評價。
4.3 節能
工廠生產的產品若為用能產品或在使用過程中對最終產品/構造的能耗有影響的產品,適用時,應滿足相關標準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達到更高能效等級。
4.4 減碳
工廠宜采用ISO 14067《碳足跡產品量化和通信的要求和指導方針》、PAS2050、GB/T 24040《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原則與框架》、GB/T 24044《環境管理生命周期評價要求與指南》等適用的標準或規范對產品進行碳足跡核算或核查,核查結果應對外公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結果對其產品的碳足跡進行改善。適用時,產品宜滿足相關低碳產品要求。
4.5 可回收利用率
工廠宜按照GB/T 20862《產品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導則》的要求計算其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計算結果對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進行改善。
5 環境排放
5.1 大氣污染物
工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并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5.2 水體污染物
工廠的水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或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并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5.3 固體廢棄物
工廠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符合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工廠無法自行處理的,應將固體廢棄物轉交給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
5.4 噪聲
工廠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
6溫室氣體減排實施
6.1工廠應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清單,識別溫室氣體排放種類和來源。采用ISO 14067、PAS2050、GB/T 24040、GB/T 24044等適用的標準或規范對產品進行碳足跡核算或核查,核查結果應對外公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結果對其產品的碳足跡進行改善。
6.2工廠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合適的溫室氣體減排方案,包括減排策略、實施的時間與范圍、擬投入的資金預算、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確保實現零碳(近零碳)工廠建設、運營的方針和目標。
6.3 溫室氣體自主減排策略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生產工藝優化和改進、節能技術與措施的應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含碳原料和能源的替代、應用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以及其他溫室氣體減排和清除措施。
7碳抵消實施
在完成溫室氣體自主減排的基礎上,剩余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采用以下的碳抵消方式:
a)邊界內自主開發項目抵消,包括邊界內建設的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等。
b)邊界外自主建設項目抵消,包括邊界外自主建設并開發減碳項目所產生的經核證的減排量等;
c)邊界外購買的碳減排量抵消:
1)購買綠電或綠證,僅用于抵消企業用電量產生的碳排放。
2)購買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優先選擇林業碳匯類項目及本地區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3)購買政府備案或者認可的碳普惠項目減排量,優先選擇本地區抵消產品;
4)購買政府核證節能項目碳減排量,優先選擇本地區節能項目;
5)區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配額;
6)購買國際核證減排量項目。
8 評價方法及程序
8.1評價方法
8.1.1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采用第三方評價,由綠色制造主管部門復核。
8.1.2 實施評價應查看報告文件、統計報表、原始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對相關人員的座談。采用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收集評價證據,并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2 評價過程
8.2.1 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內容包括基本要求、基礎設施和信息化管理系統、能源與資源使用、產品、環境排放、溫室氣體減排實施和碳抵消實施。
8.2.2 基本要求為零碳(近零碳)工廠應達到的基礎性要求,基本要求不達標不能評價為零碳(近零碳)工廠。附錄A.1給出了基本要求評定方法。
8.3 評價結論
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附錄A.2進行評價,總得分80分以上的,可以推薦為省級零碳(近零碳)工廠。
8.4跟蹤管理
8.4.1評價有效期
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定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內應進行持續符合性聲明及跟蹤復核,到期后應重新評價。
8.4.2 持續符合性聲明
零碳(近零碳)工廠應每年按要求進行自評價并向綠色制造管理部門聲明是否持續滿足本導則要求,并按規定報送持續符合性的證據。
8.4.3 跟蹤復核
省級綠色制造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省級零碳(近零碳)工廠持續符合性聲明及滿足本導則的證據進行跟蹤復核。對存在以下任一條款的零碳(近零碳)工廠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續滿足;
b)管理體系未能持續有效運行及維持;
c)績效指標未能保持及持續改進。
8.4.4 公共影響
在評價有效期內,工廠發生由相關部門認定的安全、環保、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予以除名。
9 評價報告編制要求
評價報告(包括證明材料)編制應格式規范、結構合理、易于檢索和查詢,報告總體結構順序應與評價導則和評分表細分欄目一一對應,應有索引、目錄、頁碼;證明性材料應充分、詳實,具有可追溯性。
附錄 A
(規范性)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定指標體系
A.1 零碳(近零碳)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
基本要求采用定性評價,依據表A.1評價確定是否滿足要求。
表A.1 零碳(近零碳)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
A.2 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指標評價表
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指標采用打分評價,每個評定項依據表A.2評價打分。
表A.2 零碳(近零碳)工廠評價指標評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