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華東能監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修訂稿)》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到,華東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包括富余新能源調劑交易和電力調峰交易。
修訂稿中明確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同時規定,參加市場的新型儲能和可調節負荷主體應為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且新型儲能和可調節負荷主體獨立參與或以聚合方式參與市場可提供的單次調節容量應不小于2.5MWh,最大調節功率應不小于5MW,調節可持續時間2小時及以上。
修訂稿提到,新型儲能參與華東調峰市場是指處在充電狀態的新型儲能在省(市)電網出現預測調峰資源不能滿足電網運行需求時,增加充電而提供的調峰輔助服務。
修訂稿提到,華東調峰市場執行日清月結,優先結算。跨省輸電費(包括買方省(市)電網企業輸電費和華東分部省間輸電費)由賣方電網企業、賣方發電企業、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承擔。
其中,新型儲能賣出調峰輔助服務費用結算=出清中標充電電量×出清電價,由賣出調峰輔助服務新型儲能向所在省電網企業支付。費用分攤中明確,發電企業、新型儲能電站分攤費用=分攤電量×上網電價或落地電價-(調峰出清電價-華東電量輸電價-購買調峰輔助服務省電網企業輸電價(含損耗)))。發電企業、新型儲能電站的分攤電量=該省在調峰交易成交的外送電量×分攤比例。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