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由瑞安市發改局、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瑞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瑞安市供電局聯合制定。現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對《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27日,《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由市發改局、瑞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瑞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瑞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瑞安市供電局聯合印發。2023年7月2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召開市長第19次辦公會議,原則上同意借鑒周邊縣市區做法,將工商業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光伏板頂端距離屋頂平面高度限制提高到2.6米。同時,市發改局根據日常項目備案及驗收工作情況對部分內容進行完善,形成了《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初稿。于7月28日和8月1日先后兩次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并對文本進行修改完善。8月8日在瑞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至9月7日公示期滿,未收到任何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依據
1.《浙江省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工作導則》。
2.《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制造業千企節能改造行動方案(2021-2023)的通知》(溫政辦〔2021〕69號)。
3.《瑞安市全面推進清潔能源發展意見》(瑞政辦〔2022〕39號)。
三、文本組成
《辦法》文本內容共6章21條,由“總則”、“規范要求”、“項目備案”、“電網接入與計量”、“信息管理”及“附則”六部分組成:
(一)總則。主要說明《辦法》出臺文件依據、管理對象及各行業主管單位職責范圍。
(二)規范要求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的投資、設計、安裝和運維等服務企業應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嚴重不良信譽和違法記錄。
2.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咨詢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3.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安裝的規范要求。
4.項目規范的其他要求
(三)項目備案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
2.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應按規定填報《瑞安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上相關材料。
3.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市供電局直接登記并集中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4.如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裝機容量、消納方式等發生變更,應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項目變更,并在市供電局辦理相關變更業務。
5.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完成通過并網驗收后,項目業主單位須向市發改局申報項目驗收,由市發改局牽頭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職能部門開展聯合驗收。
6.對建設過程中及通過驗收后使用過程中發現違反建設規范的光伏發電項目,由市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電網接入與計量
1.市供電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并網調試等工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作制度,設立指定窗口,明確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并進行公布。
2.市供電局應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大規模接入的需求,加強配電網升級改造,努力做到應接盡接。
(五)信息管理
1.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履行備案、設計、安裝和驗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數字化管理服務平臺。
2.市發改局、市供電局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全市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情況統計分析、監測申報等工作。
(六)附則。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新舊變化
1.在第四條中分別對400KW以上(含400KW)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和400KW以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家庭戶用光伏項目的項目設計單位進行了規定。
2.將第六條中工商業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光伏板頂端距離屋頂平面高度限制提高到2.6米。
3.在第十一條中增加“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完成通過并網驗收后,項目業主單位須向市發改局申報項目驗收”的規定,并增加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驗收提供的資料清單。
五、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解讀人:蔡樂凡;
聯系方式:0577-6583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