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冀北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這是時隔2年后再次優化調整分時電價政策,旨在依托價格手段引導用戶主動調整用電行為,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提升電網保供能力,并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消納。
近年來冀北新能源裝機規模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23年11月底,冀北新能源裝機4509萬千瓦,占電源的比例為73.6%,高占比新能源運行特性較傳統電網發生重大變化。現階段,冀北電網午間負荷低但光伏大發,新能源消納壓力大,早晚負荷高但光伏出力小,電力平衡日趨緊張。目前系統壓力最大的時候不再是用戶負荷最高的時候,而是凈負荷(用戶負荷減去風、光等波動性電源出力)最高的時候。這需進一步優化分時電價政策,刺激和鼓勵用戶通過優化用電方式削峰填谷,緩解保供壓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
針對冀北電網面臨新能源消納與電力保供的雙重壓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冀北公司,統籌考慮電力供需狀況、負荷特性、新能源消納能力、儲能產業發展需求等,經科學合理論證,再次優化調整分時電價政策。
一是優化時段劃分。
引導用戶晚峰負荷向午間和夜間轉移,緩解光伏出力降低后電網調峰壓力;首次在春秋季、冬季的午間設置兩小時低谷時段,在光伏大發時段刺激用戶多用電,提升光伏消納能力。
二是調整浮動比例。
將峰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將浮動比例由50%調整至70%,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以價格信號引導用戶主動削峰填谷。
此次分時電價政策調整后,可轉移高峰負荷約60萬千瓦,電網保供能力進一步增強,執行效果與建設2臺30萬千瓦的火電機組作用相當,但大大節省了發電設備及輸變電設施投資建設成本。通過優化調整午間、夜間低谷時段,預計可提升午間光伏發電消納能力約110萬千瓦,提升夜間風電消納能力約65萬千瓦,緩解棄風棄光的消納壓力。通過擴大峰谷浮動比例,峰谷價差由每千瓦時0.4464元拉大至0.6250元,可以有效提升儲能行業的盈利空間,促進儲能行業加快發展。新型儲能系統和電動汽車可在午后低谷時段充電,儲能系統可由目前“一充一放”優化至“兩充兩放”,運營效率進一步提升,有效促進儲能行業和電動汽車行業發展。政策實施后,年可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約10億元左右,進一步助力用戶降本增效。
背景材料:分時電價政策作為調節負荷側用電行為最直接的激勵手段,能夠效果顯著地刺激和鼓勵負荷側用戶通過優化用電方式削峰填谷,在與系統特性配合得當的情況下,分時電價政策能夠有效緩解電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納的壓力。自2021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以來,全國各省積極響應,河北省發展改革委于2011年11月發布新的分時電價政策,引導用戶主動轉移負荷、錯峰避峰,在重塑負荷曲線、契合電網運行特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政策原文如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冀北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廊坊、唐山、秦皇島、張家口、承德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冀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政策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結合冀北電網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網負荷峰谷差不斷拉大的新形勢,現對冀北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實施范圍
冀北電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繼續按照河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548號)、《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1〕1668號)執行。
二、時段劃分
(一)夏季(每年6、7、8月)
低谷:0-7時、23-24時;平段:7-10時、12-16時、22-23時;高峰:10-12時、16-17時、20-22時;尖峰:17-20時。
(二)冬季(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
低谷:1-7時、12-14時;平段:0-1時、7-8時、10-12時、14-16時、22-24時;高峰:8-10時、16-17時、19-22時;尖峰:17-19時。
(三)其他季節(每年2、3、4、5月及9、10月)
低谷:1-7時、12-14時;平段:0-1時、7-8時、10-12時、14-16時、22-24時;高峰:8-10時、16-22時。
三、浮動比例
平段電價按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代理購電平均上網價格執行,高峰和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四、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
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前,直接交易用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中長期交易方案,分時交易和結算,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
五、工作要求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公司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電價政策,強化輿論引導,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確保峰谷分時電價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