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供應商誠實守信、保證質量,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對《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統一合并入《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關系管理辦法》。新版辦法對部分不良行為情形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結果應用時間節點等內容。新修訂的《辦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一、處理措施主要包括暫停中標資格和列入黑名單兩類
1.暫停中標資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類別的貨物、工程、服務招標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標資格。
2.列入黑名單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在所有類別的貨物、工程、服務招標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標資格。
屬于總部實施招標采購范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由總部做出處理決定,在公司系統內執行。
屬各單位實施招標采購范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由各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在本單位范圍內執行,并將處理結果及相關情況報國網物資部備案。
各單位實施招標采購范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在總部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信息公示之前6個月內(以各單位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公布日期為準),供應商被任何1家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或同一供應商同類產品因質量問題被2家及以上單位暫停中標資格,由總部做出擴大處理決定,并在公司系統內執行。各單位自行制訂抽檢規范的產品,因抽檢質量問題被暫停中標資格的,總部不做擴大處理。
二、具體措施
(一)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標資格6個月
1.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或紀檢監督機構在監督執紀中查實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標采購活動的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下的;
2.因供應商原因導致七至八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營銷類產品導致一類質量問題)的。
3. 供應商收到中標(成交、中選)通知書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履行簽訂合同、支付代理服務費等手續,給正常業務進度造成影響的;
貨物類供應商:
4. 供應商產品經業主單位檢測不合格的,實行積分制管理。一般質量問題1次積1分,較嚴重質量問題1次積2分,嚴重質量問題1次積3分(下同)。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內,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產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1-2分的;
5. 在設備倉儲、運輸等過程中,因供應商保護措施不完善,造成設備損傷或給設備質量帶來隱患的;
6. 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延期交貨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7. 施工安裝調試期間供應商技術指導或售后服務不到位,對工程項目或運行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的;
8. 供應商不積極配合電網反事故措施整改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
9. 供應商產品不滿足合同規定的技術參數、功能要求及接口標準,不配合業主單位整改的;
10. 供應商技術監督通報問題不及時整改,不配合業主單位質量監督工作,或在履約過程中不配合業主單位工作的。
工程、服務類供應商:
11. 因供應商責任造成四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12. 供應商負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13. 因供應商責任造成工程項目信息安全事件,或對公司造成一定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的,或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14. 因供應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或里程碑計劃完成相關設計、交付圖紙、開工、投產等工作,延誤超過30天的;
15.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設計聯絡會、施工圖會檢、工程協調會等會議的;
16. 供應商對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開展設計質量評價或工程全過程創優(公司達標投產、優質工程金銀獎、中國電力優質工程獎、國家級優質工程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17. 供應商不配合屬地協調工作,造成屬地協調工作無法有效開展的;
18. 供應商主要設計人員、項目管理關鍵人員現場服務或指導不到位,被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投訴的;
19. 因供應商責任造成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概算造價超過可研(核準)投資估算的;
20. 供應商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嚴重設計質量問題、或2次及以上供應商設計原因引起的重大設計變更、或供應商設計原因引起的七級和八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21. 供應商對安全文明措施費挪作他用負有責任的;
22. 因供應商責任導致工程款流失,或造成業主單位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
23. 因供應商責任未實現工程達標投產及國網優質工程目標的;
24. 供應商檔案管理不到位,致使過程檔案資料不齊全,或不能及時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檔案資料,情節嚴重的;
25. 供應商在質保期內不積極配合建設管理單位進行消缺,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
26. 供應商違反約定對非主體工程進行分包的;
27. 因供應商責任引發不穩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經新聞媒介曝光,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的。
(二)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標資格12個月
1. 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六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營銷類產品導致二、三類質量問題)的。
貨物類供應商:
2. 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內,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產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3-4分的;
3. 供應商資質業績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未及時做出說明,可能對中標結果公平性造成影響的;
4. 供應商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換合同約定或投標文件承諾的貨物、原材料、組部件的;
5. 供應商提供的設備被公司認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
工程、服務類供應商:
6. 因供應商責任造成業主單位2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三)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1年
1. 因供應商原因導致五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2. 供應商拒絕業主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逃避監督的,如在投訴、質疑、舉報等問題核查中不配合調查、現場核實等工作,拒不履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等文件中的約定和承諾事項等;
3.供應商修改招標文件明確列明的技術參數并進行響應的;
4. 貨物類供應商違法轉包或違規分包合同貨物,或未經業主同意承接其他供應商違法轉包或違規分包國網貨物訂單的;或工程、服務類供應商違法轉包或對主體工程、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
5. 營銷類產品在質保期內,因質量原因發生故障,導致四類質量問題的;
6. 供應商存在質量、履約等問題,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7. 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內,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產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5-6分的;
8.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或紀檢監督機構在監督執紀中查實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標采購活動的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含)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2年
1. 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四級安全事件(一般事故)或質量事件的;
2.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的;
3.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終止/解除的;
4. 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合同終止/解除,且嚴重影響工程建設進度或電網安全運行的;
5. 供應商設備被公司認定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6. 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內,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產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7-8分的;
7.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或紀檢監督機構在監督執紀中查實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標采購活動的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100萬元(含)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五)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3年
1. 因供應商原因導致三級安全事件(較大事故)或質量事件的;
2. 供應商具有相互串通投標,或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的;
3. 供應商在招標采購、資質能力核實、合同履約等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或證明文件的;
4. 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降低產品設計標準、偷工減料,或產品使用劣質原材料、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嚴重影響物資使用壽命的;或供應商產品經檢測存在特別嚴重質量問題的;
5. 供應商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對招標人或其他供應商進行詆毀或惡意投訴的;
6. 供應商偽造虛假圖紙或工程量,或參與偽造虛假工程量騙取工程款的;
7. 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內,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產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9-10分的;
8. 經核實,確認電商類物資供應商具有違規換貨、虛假發貨等違規行為的;
9.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或紀檢監督機構在監督執紀中查實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標采購活動的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
(六)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長期黑名單
1. 因供應商原因導致一至二級安全事件(特大、重大事故)或質量事件的;
2. 供應商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因生產環境嚴重劣化、破產等原因不再具備履約能力的;
3. 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內,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產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11分及以上的;
4.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或紀檢監督機構在監督執紀中查實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標采購活動的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其他規定
1.供應商同一生產批次(生產日期在一個月之內)的產品在同一單位發現多次質量問題的,合并計為一次,質量問題等級按照最嚴重的問題確定。供應商同時發生(一)至(六)中不同情形的,按照最嚴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2.貨物類供應商產品檢測發現質量問題,實行積分制管理。
3.供應商在被暫停中標資格期間再次發生或發現暫停中標資格情況的,按照問題類別及處理措施,在下個處理批次中疊加延長相應處理期;達到黑名單情形的,立即列入黑名單進行處理。
供應商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或發現列入黑名單情況的,在下個處理批次中疊加延長相應處理期;發生或發現暫停中標資格情況的,按正常流程處理,處理期被黑名單處理期完全覆蓋的不再單獨公告。
4.供應商投標/首次應答截止之日或中標公告/成交結果發布之日,任一日在不良行為處理期內的,均適用不良行為處理結果。
5.供應商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攜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人員參加約談。無論供應商是否參加約談,參加約談是否簽字,均應在處理依據充分的前提下,按照本辦法對供應商進行處理。
6.在提出處理建議前,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向供應商進行不良行為事實確認。異議受理期為5個工作日,受理期內未收到供應商蓋章書面異議的,視為供應商無異議;約談記錄中已確認的問題,不再接受異議;已答復的異議內容,不再重復答復。
7.供應商應根據以下要求進行整改: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專業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經業主單位認可;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且檢測合格,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后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于服務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5)對于前期不履約或未能正常履約的,供應商應提供整改報告及能夠正常履約的支撐材料。
(6)對于誠信、行賄等問題,供應商應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8.供應商整改完畢后,向提出不良行為處理的單位或專業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等材料。相關單位或專業部門組織驗收,形成驗收報告,根據整改情況提出解除處理或繼續處理建議,發送物資管理部門。對驗收合格的供應商,物資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處理期滿后解除對供應商的不良行為處理;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期滿,但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延長對供應商的處理期。延長期間驗收通過的,解除對供應商的處理;延長期1年后驗收仍未通過的,對該供應商在電子商務平臺的賬戶進行凍結,不允許其參與平臺上的招標采購工作。完成整改驗收后,供應商方可申請解除賬戶凍結。
9.對于集成招標或EPC總承包項目的物資,集成商的外購外協廠家、分包商所供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處理情形的,集成商與外購外協廠家、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均按本辦法規定處理。
10.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不代替合同違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