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征求《浙江電力現貨市場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市場規則》中儲能相關內容如下。
第二條 〔市場定義〕經營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第四十五條 〔發電企業申報〕日前交易申報截止時間前,發電企業以發電機組為單位(風電、光伏、獨立儲能等原則上以場站為單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電能量報價及輔助服務市場報價信息,若未報價則采用常設報價。由多個發電廠組成的發電企業不得集中報價,禁止發電企業串通報價。
第七十七條 〔新型經營主體銜接〕推動儲能、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新型經營主體在削峰填谷、優化電能質量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鼓勵參與現貨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并在調度運行機制等方面做好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