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秀峰區分布式光伏開發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項目原則上要求就近消納、就地平衡,避免遠距離輸送造成電能損耗。如并網容量超出變壓器裕度容量,可提高電壓等級并網。
原文如下:
各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桂林市秀峰區分布式光伏開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桂林市秀峰區分布式光伏開發實施方案
【秀政〔2024〕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展,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加快廣西農村能源轉型發展助力鄉村振興的實施方案》(桂發改新能〔2022〕94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充分挖掘光伏發電資源,緊密契合本地產業鏈條,加快推進我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構建清潔低碳的能源消費體系。
二、目標任務
在具備開發條件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筑、公共建筑、工商業廠房、農村居民等建筑屋頂,采取政府引導、企業、居民自愿、金融支持、社會參與方式,統一規劃、組織實施分布式光伏項目,規劃建設分布式光伏工程,推進全區分布式光伏能源建設與利用規模快速發展。
三、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要求
(一)項目建設模式
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2019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秀峰實際,現階段分布式光伏建設模式暫定為以下兩類:一是利用工業企業廠房、城市綜合體、商場、集貿市場、物流中心、各類住宅、學校、醫院、交通樞紐、農業大棚、大型公共設施等合法建(構)筑物屋頂、外立面和附屬空閑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二是貫徹落實“千家萬戶沐光行動”相關要求,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因地制宜利用具備建設條件的園地、灘涂、魚塘、草地、農村閑置土地等建設地,單點并網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項目合作模式
鼓勵各類企業、社會資本、村集體等多方參與的投融資模式。支持村集體以閑置集體土地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開發。支持項目投資主體通過支付租金、電費收益分配、本地化運維、產業鏈勞務合作等多種方式增加村集體和居民收入。鼓勵有資金、技術和建設經驗的項目投資主體為縣區、街道、村提供一攬子分布式光伏供能用能解決方案。
(三)項目選址要求
優先支持使用建(構)筑物屋頂、外立面和存量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閑置土地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可能影響城市景觀、歷史文化風貌、農村規劃等相關要求的項目,需符合相關部門規定。使用存量建筑建設光伏項目的,設計方案應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資質設計單位復核結構安全。對無規劃建設手續的存量建筑,還應在委托第三方對建筑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用于建設光伏項目。涉及新增用地的項目,選址應與“三線一單”和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林地(覆蓋度50%以下的非人工改造灌木林地除外)、基本草原、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水庫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區域。嚴禁以分布式光伏名義變相建設集中式光伏電站。
(四)項目并網要求
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在開工前按照電網企業要求提交相關并網申請材料,提供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市自然資源局秀峰分局等部門及項目建設地街道辦事處同意建設意見,并配合電網企業現場勘查,確定項目接入方案;項目建設完成后,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由電網企業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時限內配合開展光伏項目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電網企業只負責計量表計驗收)。分布式光伏項目原則上要求就近消納、就地平衡,避免遠距離輸送造成電能損耗。如并網容量超出變壓器裕度容量,可提高電壓等級并網。
(五)其他要求
分布式光伏項目實施過程中應遵循“環保優先、強化監管”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和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工程建設對周邊居民、企業生產生活的影響,并按生態環境標準要求及時修復臨時用地。對于借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之機損害農民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企業,取消涉事企業投資主體資格,并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四、實施步驟
秀峰區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建設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試點階段(2023年—2024年)。選擇光照資源較好的街道,以及條件較好的黨政機關、學校、醫院、住宅小區、工業園區或居民屋頂資源,作為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的試點,全區新增屋頂分布式光伏裝機容量不低于30MW,并完成調試和并網發電等工作,先行先試、打造標桿,形成示范效應。
第二階段:全面落實階段(2024年—2025年)。在試點引領的基礎上,以黨政機關、公共建筑、新建農村居民住宅及部分工商業資源為重點,全面啟動我區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到2025年底,力爭各類屋頂安裝光伏比例均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第三階段:鞏固提升階段(2025年—2026年)。梳理總結前期工作,排查剩余資源和存在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統籌規劃和解決處理,保持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良好態勢,為全區綠色能源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五、部門職責
(一)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合理規劃分布式光伏資源,正確引導企業有序開發光伏資源,配合業主做好項目備案工作。
(二)區商務投資促進局:負責收集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項目企業信息,遴選開發企業開發光伏資源,督促企業簽署開發協議。
(三)市自然資源局秀峰分局:負責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認真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合理安排光伏項目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相關項目經可行性論證后可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項目選址在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新建、擴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涉及建設用地的配合業主做好相關用地手續辦理。依法依規做好項目規劃審批工作。按照規定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需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立面規劃審批手續,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集體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需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立面規劃審批手續。在合法既有建(構)筑物屋頂建設安裝光伏發電設備的,不影響建筑外立面,且安裝高度不大于1.2米的,可申請豁免規劃審批手續。
(四)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加強分布式光伏項目使用建(構)筑的監管力度,確保光伏開發不得改變“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筑”的原貌;負責指導督促項目業主在利用建(構)筑物進行光伏開發建設時,與周圍建(構)筑保持統一或合理風貌;同時,督促項目業主在對建(構)筑物屋頂光伏施工完成后,對建(構)筑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構)筑物包括屋頂光伏設施整體安全。
(五)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負責督促光伏企業建設時避讓文物保護單位;對閑置土地地下文物埋藏情況不明的,督促建設企業在建設前報請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批準同意后,再開展光伏項目開發建設;涉及景區景點的,督促企業依法審批相關項目建設規劃。
(六)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加強對使用林地建設光伏項目監管力度,協助企業排查使用林地情況,并按要求審核及審批林地使用手續;負責加強河道及水庫管理,禁止使用河道、水庫建設光伏項目。
(七)秀峰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光伏項目環境監督,協助企業做好環評手續工作。
(八)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加強對產品質量及營業執照監管力度。
(九)桂林供電局:負責嚴格審查光伏企業提交相關并網申請材料,對光伏項目進行現場勘查,確定項目接入方案;企業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后,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時限內配合開展光伏項目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
(十)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協調黨政機關可用光伏資源安全有序開發。
(十一)各街道辦事處:配合監督轄區范圍內企業合法建設,文明施工。
(十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對光伏項目進行審批、監管。
六、保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
為加快推進全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安裝、并網進程,全力推進全區分布式光伏工作;各有關單位各司其職、主動作為,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各街道要成立工作專班,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工作。
(二)優化營商環境
各有關部門要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備案辦理服務流程,并積極協助項目業主做好工程申報、規劃建設、資金管理、檔案管理、安全生產等工作,提高辦證效率和服務水平,確保項目規范化運營管理。
(三)嚴把工程質量
各街道、各有關單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項目應采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選用經過權威認證機構認證且達標的設備、產品,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質保期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結合房屋質量確定承載方式,選擇高水平專業設計、施工、監理隊伍,采用相對統一的建設安裝標準,確保整齊美觀、發電高效和運行安全。施工單位要組織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工程驗收,工程驗收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要求,驗收做好記錄、立卷歸檔,確保項目前期勘查、建設、運維等始終安全。
(四)提升配套水平
電網企業應根據分布式光伏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安全、簡便、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簡化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電網申請、并網驗收和電費結算等相關工作,主動做好配電網建設和改造,保證分布式光伏順利并網運行、優先發電。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在用戶范圍內的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在自愿原則下可由分布式光伏項目業主按照電網公司有關標準自行建設,電網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并配合完成主體工程驗收。
(五)落實監管責任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區發展改革局組織對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情況開展定期專項監管,確保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生產安全和建設質量。對于區發展改革局備案后1年內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要及時約談項目業主;對于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廢止并注銷備案文件。對于上級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后1年內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或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由區發改部門及時逐級上報,請求上級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六)加強宣傳推廣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充分利用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宣傳渠道,大力開展光伏應用宣傳,深入推廣光伏項目與建筑設計融合的新理念、新技術,提高群眾對綠色節能產業認識,為全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工作推進營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