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惠州市財政局印發《惠州市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應用方向)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提出國家或省級儲能示范項目類。采取事后補助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根據上一年度國家或省儲能示范項目名單確定,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0萬元。
2023年投產新型儲能電站項目類。采取事后補助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根據并網時間節點和放電量確定,給予投資主體不低于0.15元/千瓦時的事后補助,單個項目最高獎勵300萬元。
原文如下:
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惠州市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應用方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能源主管部門、財政局:
現將《惠州市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應用方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反映。
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24年2月1日
惠州市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應用方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惠州市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資金(支持應用方向)(以下簡稱“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惠州市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惠府辦〔2023〕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是指為培育壯大我市新型儲能產業規模,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獎勵的資金。
第三條 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績效導向、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負責統籌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的實施工作;測算獎勵資金金額,編制資金預算;指導各縣(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并指導各縣(區)能源主管部門做好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庫項目;協助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按要求開展資金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下達撥付資金,按要求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審核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的組織實施等工作;開展政策宣傳、組織企業申報;對轄區內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核實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將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報送至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圍、對象和方式
第七條 國家或省級儲能示范項目類。采取事后補助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根據上一年度國家或省儲能示范項目名單確定,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八條 2023年投產新型儲能電站項目類。采取事后補助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根據并網時間節點和放電量確定,給予投資主體不低于0.15元/千瓦時的事后補助,單個項目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四章 預算編制及資金下達
第九條 預算編制: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組織開展資金項目預申報工作,根據預申報情況測算資金金額,編制資金預算,制定績效目標。
第十條 項目入庫:
(一)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下發年度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項目入庫通知或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方式和支持標準等。
(二)各縣(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企業申報,收集匯總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縣(區)政府審定后報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申報企業應當按時將紙質材料和電子版材料提交到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對縣(區)報送的申報材料,成立專家組開展現場核查、競爭性評審等,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
(四)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按規定對評審通過項目實施內部復核,按規定程序經集體研究審議后確定入庫項目,并向社會公示項目入庫結果,社會公示無異議的,納入項目庫儲備。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全面實行項目庫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資金。
第十一條 資金下達:獎補金額和企業名單經集體審議報批、社會公示,并報市政府審定后,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市財政局按程序下達資金項目安排計劃和撥付資金。縣(區)在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及時將資金下達到企業。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內容外,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資金申報通知;
(三)資金分配結果;
(四)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五)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六)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三條 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全面監控并適時開展督促檢查,并將督促檢查情況報告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適時開展監督核查,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根據已制定的資金績效目標,指導各縣(區)做好資金項目績效自評工作,落實績效跟蹤督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并自覺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新型儲能應用發展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可視有關工作要求或相關評估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惠州市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惠府辦〔2023〕20號)實施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