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安徽省林業局發布關于征詢《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提出,禁止在省級自然公園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擅自采礦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
原文如下:
關于征詢《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議,現就《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4月10日至5月10日止。提出意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可郵寄至合肥市無為路53號安徽省林業局自然保護地管理處。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字樣。
二、電郵方式:ahlyjqy@163.com。
三、電話方式:0551-62633392。
四、線上反饋:省林業局網站民意征集欄目。
聯系人:秦楊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安徽省林業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促進省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實施方案》及相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自然公園,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劃定或者確認,對具有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實施長期保護、可持續利用并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管理的區域。
我省省級自然公園包括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森林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省級地質公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省級森林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省級地質公園的管理,《安徽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有相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級風景名勝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管理。
第四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省級自然公園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轄區內的省級自然公園。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本自然公園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自然公園應當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建設省級自然公園,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多方參與、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做好林業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標融合。
第六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設立安徽省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承擔省級自然公園的設立、范圍調整或者撤銷的評審論證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第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自然公園的不同類別,建立相應領域的省級自然公園專家庫,為省級自然公園實地考察、規劃評審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省級自然公園的設立、范圍調整或者撤銷,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報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召開安徽省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會議,并征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后作出批復,同時抄送有關市級人民政府。
第九條 設立省級自然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或者自然景觀在全省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一定的規模和面積且資源分布相對集中,與其他自然保護地不存在交叉重疊。
(三)范圍邊界清晰,土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
(四)有明確的管理單位。
第十條 省級自然公園的設立采取申報制。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并征求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報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名稱、面積、范圍邊界;資源條件和價值;保護管理狀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備案文件。
(二)申報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名稱、面積、范圍邊界以及范圍邊界矢量圖;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情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狀況調查;土地權屬情況,已查明礦產資源情況;對保護對象、保護價值、管理狀況及規劃實施等綜合評價;發展目標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沖突處置方案;相關權利人意見征求以及公示情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管理單位相關情況等。
(三)影像資料。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申請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基本情況、資源條件、主要保護對象價值和保護管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 省級自然公園采取以下命名方式:
地市名或者縣(市、區)名+公園名+省級森林(濕地、地質)公園;跨設區市的,按安徽+公園名+省級森林(濕地、地質)公園方式命名。
第十二條 經批準設立的省級自然公園,不得擅自調整面積、范圍邊界。因實施國家重大項目、優化保護范圍或者處置矛盾沖突等情形,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可以申請省級自然公園范圍調整。
第十三條 申請省級自然公園范圍調整,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并征求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報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調整理由;調整前后的面積、范圍邊界;對資源價值影響的評估;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調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調整后的面積、范圍邊界以及范圍邊界矢量圖;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接情況;調整區域內資源和保護管理情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沖突處置方案;調整后的綜合影響評價;調整區域內土地權屬情況,已查明礦產資源情況;相關權利人意見征求以及公示情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三)調整區域的影像資料。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調整區域資源基本情況、資源條件、主要保護對象價值和保護管理情況等。
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設立的省級自然公園原則上不予撤銷。因生態功能喪失且經評估無法恢復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撤銷。
第十五條 申請省級自然公園撤銷的,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論證、審查,報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撤銷理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論證及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第十六條 省級自然公園設立、范圍調整的批復文件,應當包含省級自然公園的名稱、行政區域以及面積、范圍邊界等數據。
省級自然公園變更名稱或者依據勘界結果更正面積和范圍邊界等數據的,應當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規劃
第十七條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是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的基本依據。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內涵,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要求。
第十八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自批準設立或者范圍調整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或修編完成省級自然公園規劃。
第十九條 編制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按照批復文件明確的面積、范圍邊界和要求,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規范,突出保護重點,明確主要保護對象、重點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應當依據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相應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編制規劃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權利人、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十年,原則上應當與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期限保持一致。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兩年,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 省級自然公園按照一般控制區管理,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可以規劃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統籌生態保護修復、旅游活動和資源利用,合理布局相關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加強精細化管理,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的活動和設施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管控要求。
生態保育區以承擔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為主要功能,可以規劃保護、培育、修復、管理活動和相關的必要設施建設,以及適度的觀光游覽活動。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態保育區內劃定不對公眾開放或者季節性開放區域。
合理利用區以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旅游活動為主要功能,兼顧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正常生產生活和資源利用。不得規劃房地產、高爾夫球場、開發區等開發項目以及與保護管理目標不一致的旅游項目。嚴格控制索道、滑雪場、游樂場以及人造景觀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確需規劃的,應當附專題論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級森林公園的核心景觀區和生態保育區、省級濕地公園的保育區、省級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跡特級保護點(區)和一級保護區原則上應劃為生態保育區。
第二十三條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征求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并召開安徽省自然公園評審委員會會議后批準實施。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批準前,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經批準的省級自然公園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經批準的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施統一監管。
第四章 保護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審批、誰公開”的原則,省、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省級自然公園設立、范圍調整、撤銷、變更名稱、更正面積和范圍邊界、自然公園規劃等信息,并做好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劃批準后六個月內進行標樁定界,范圍調整獲批后應及時更新界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移動界標。
第二十六條 省級自然公園應當加強“天空地一體化”監測體系建設,完善監測設施裝備,科學布局監測站點,實現動態監測和智慧管理。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和人文景觀等資源以及社會經濟狀況調查、監測與評價,配合登記機構開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構建本底資源數據庫,建立資源動態變化檔案,并依法按照相關部門要求提供資料。
第二十七條 嚴格保護省級自然公園內的森林、濕地、水域、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等人文景觀。在省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其自然狀態和歷史風貌。禁止在省級自然公園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擅自采礦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違規侵占省級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省級自然公園范圍內除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符合自然公園規劃的設施建設。
(二)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
(三)符合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四)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在自然公園內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省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活動和設施建設,應當征求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的意見。其中,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開展第二十八條(四)、(五)項的設施建設,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索道、滑雪場、游樂場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航道疏浚清淤、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還應當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建設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設施建設對自然公園影響等的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確需建設且無法避讓省級自然公園,經審查可能與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存在明顯沖突的國家和省重大項目,應當申請調整省級自然公園范圍。
第三十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的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指定區域內進行,并采取必要保護修復措施,減少和降低對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的不利影響。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自然公園保護管理規定,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告知公眾。
第三十二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巡護制度,設立巡護站點,配備專職巡護人員,定期組織開展巡護管護,采用電子化、信息化技術手段,加強人類活動監測,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破壞自然公園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省級自然公園內從事科學研究、調查監測和標本采集等活動的,應當征求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意見,并與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共享活動成果。
第三十四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省級自然公園內受損、退化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生境以及廢棄地等的一體化保護與修復,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持續性和多樣性。
生態修復應當采取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景觀和天然植被的原真性。嚴格防范外來入侵物種。
第三十五條 進入省級自然公園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據規劃確定旅游區域、線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務設施,有序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活動。
省級自然公園內的危險地段和不對公眾開放的區域、線路,應當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進入相關的區域、線路開展旅游活動,禁止擅自進行探險、攀巖等影響自然資源和人身安全的活動。禁止刻劃、涂污、亂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為,禁止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吸煙。
鼓勵省級自然公園通過網上預約、限時分流等方式,科學、有效疏導游客。嚴禁超過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第三十六條 鼓勵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加強與科研院所、高校、社會組織等專業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和教學實習,為自然公園的保護與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十七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系統,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設施建設,加強與科研院所、學校以及社會組織等機構合作,組織策劃針對不同社會群體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項目,開展形式多樣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活動,促進公眾了解自然公園。鼓勵有條件的省級自然公園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三十八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依法依規做好省級自然公園范圍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森林草原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的預防和處置。
第三十九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組織參與省級自然公園的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等工作。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引導、支持自然公園內及周邊居民發展具有當地特色的綠色產業,提供優質生態產品,培育生態品牌。
鼓勵在省級自然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綠色建材、交通工具,在餐飲、銷售、衛生等環節推廣應用塑料替代產品,嚴格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產品。
第四十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經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的上年度自然公園總體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建設管理、科普宣教、科研監測、社區共管等。
第四十一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自然保護地監督工作辦法》(林保發〔2021〕65號)開展全省省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省級自然公園的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二條 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履行相關行政執法職責,對發現的省級自然公園內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對不具備執法權限的,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報告或者移送相關部門。
對省級自然公園內違法違規問題的整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定期調度、跟蹤督導或者現場核查,督促整改。
對保護工作不力、破壞案件頻發、群眾反映強烈的省級自然公園,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約談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負責人、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對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省級自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可依法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對保護管理不力造成省級自然公園設立條件喪失的,在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將省級自然公園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栋不帐〖墲竦刈匀还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2
《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為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規范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促進省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實施方案》及相關法規政策,省林業局起草了《安徽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現公開征求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建立審批制度。規定了省級自然公園設立、范圍調整、撤銷以及變更名稱、依據勘界結果更正面積和范圍邊界等數據,應當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明確其程序、申請材料等。
(二)規范規劃管理。規定了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編制原則、要求、內容、期限、公示制度、編制主體等,明確了規劃修編、修改的要求等。
(三)明確功能分區。規定了省級自然公園功能分區及相應管控要求。
(四)嚴格利用發展。規定了省級自然公園禁止開發活動、允許開展活動,以及開展活動和設施建設征求意見的情形。
(五)健全監督管理。規定了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的工作職責,明確其在生態保護與修復、巡護、科研、自然教育與科普、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