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國家能源集團長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發布,可再生能源相關內容摘取如下:
競標類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境內常規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類新(擴)建項目投 資主體競標,在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滿足投資收益要求以及風險 可控的前提下,由所屬企業組織論證,競標方案經公司審批后方 可參與競標。中標后報上級單位備案,視同通過立項階段審批。 需要以公司資質參與競標的,由規劃發展部協調辦理。
境內投資項目在開工審批階段,投資方案發生 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公司直接負責的項目為具體負責部門, 下同)應及時提出變更方案,并重新報原投資決策(可研)審批機構進行審批。投資方案重大變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火力發電、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光伏發電以及其他 類型項目投資額超出投資決策(可研)階段審批總投資5%及以 上的。
(二)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投資合作方 嚴重違約從而對公司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因國家政策調整、外部環境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導致項目預期收益低于公司投資收益標準的。
(四)由于設計或建設方案出現重大變更,對項目預期收益 產生較大影響,低于公司投資收益標準的。
擬開展立項階段審批的投資項目應符合公司發 展戰略及規劃,滿足公司投資收益要求,并已納入公司項目儲備 庫。立項階段審批有關要求及程序:
(一)工作開展深度要求 火力發電、光伏發電及非主業投資項目完成初(預)可行性 研究報告,并組織完成專家評審;水力發電項目完成河流水電規 劃或綜合規劃審批;抽水蓄能項目列入國家規劃并完成建設必要 性審查;風力發電項目最低需取得一年以上資源觀測數據,并完 成資源評估報告。項目已納入公司年度前期費計劃或可在年度前 期費計劃預留部分中調劑。
審批流程新能源發電類投資
(1)單項投資額15億元以下的常規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項 目(不包括海上風力發電項目)且符合上級單位授權范圍和標準 的項目的立項,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立項申請報告并上報公司, 規劃發展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后,報公司相應的投資決策機 構審批,審批通過后公司下達批復,并報上級單位備案。
(2)單項投資額15億元以上的項目、超出上級單位授權范 圍和標準的項目的立項,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立項申請報告并上 報公司,規劃發展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后,提請公司相應的 投資決策機構審議,審議通過后報上級單位審批。獲得批復后, 方可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投資決策階段審批有關要求及程序:
根據上級單位有關規定,單項投資額15億元以下的常規風 力發電、光伏發電項目(不包括海上風力發電項目)及單項投資 額1億元以下、熱負荷落實的廠外熱網新(擴)建項目授權公司 進行投資決策審批,報上級單位備案通過后方可啟動下一步工作。 其他新(擴)建項目在投資決策(可研)階段均須報上級單位投 資決策機構進行審批。
(一)工作開展深度要求 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組織完成專家評審;涉及環保、 水保的投資項目,原則上需取得相關批復文件;集中式風力發電、 光伏發電項目應取得建設指標,其中風力發電項目還應取得核準批復文件。
國家能源集團長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項目判據參數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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