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江蘇宿遷市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和風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縣區(市各功能區)要根據風電和光伏建設空間、負荷水平和電網承載力等資源條件,制定本地區光伏和風電開發利用規劃(或實施方案),規劃要與國土空間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充分銜接,科學確定風電和光伏項目的布局、規模、進度,與充電、儲能等基礎設施協調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需上報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審核完善后,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組織實施。未列入規劃(或實施方案)的光伏和風電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各地當前擬建項目在納入相應規劃(或實施方案)后方可開工建設。
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和風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市各功能區)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水利、住建、行政審批部門,各縣區供電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光伏和風電項目建設管理,促進新能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針對部分項目建設管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新形勢下配電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宿遷實際,現將光伏和風電項目規范化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系統謀劃光伏和風電項目。
各縣區(市各功能區)要根據風電和光伏建設空間、負荷水平和電網承載力等資源條件,制定本地區光伏和風電開發利用規劃(或實施方案),規劃要與國土空間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充分銜接,科學確定風電和光伏項目的布局、規模、進度,與充電、儲能等基礎設施協調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需上報至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審核完善后,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組織實施。未列入規劃(或實施方案)的光伏和風電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各地當前擬建項目在納入相應規劃(或實施方案)后方可開工建設。
二、科學布局地面光伏項目。
嚴格落實“三區三線”管控要求,確保符合各級用地、河湖管理、生態環保等有關政策文件和規劃要求,不得以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名義占用耕地,不得出現“與糧爭地”的現象。各地要按照規劃要求加強集中式光伏項目選址論證,認真做好光伏發電項目發展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合理安排光伏發電項目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
三、穩妥有序發展陸上風電項目。
按照省能源局統一部署,積極推進存量風電項目升級改造,提高風電場資源利用效率和發電水平。各地要嚴格執行《關于規范陸上風電建設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23〕1222號)要求,督促項目單位依法依規辦理用地、環評、水土保持等手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不得實施。擬規劃建設的風電項目可先行納入相應規劃,根據省最新陸上風電政策,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合法合規建設戶用光伏項目。
戶用光伏項目應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設施,不得在違建建筑物或設施上建設。戶用光伏應利用自有產權住宅或宅基地內的建筑物以及附屬物建設,不應直接在地面和超出宅基地范圍建設。對于已認定違建的在途戶用光伏項目不予并網。違建建筑設施上的戶用光伏項目在拆遷時不得計入賠償補償范圍。戶用光伏項目要符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戶用光伏建設運行百問百答》(2022年版)《戶用光伏建設運行指南》(2022年版)等要求,不得超高超范圍建設,不得影響村容村貌。
五、嚴格規范戶用光伏前期手續。
戶用光伏備案時需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證明、產權證或鄉鎮(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產權證明原件、建筑物荷載報告(或安全承諾書)等相關材料。供電公司根據并網相關管理規定要求收取相應申報資料。開發企業通過租賃他人屋頂或出租光伏發電設施等方式,以營利為目的的光伏項目,按照工商業光伏項目管理,實行屬地備案。為防止因地區消納能力不足而導致項目無法接入,戶用光伏項目在取得供電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方案前,嚴禁提前開工建設,一經發現,取消項目接入申請不予并網,投資風險由項目投資主體自行承擔。
六、切實提高光伏和風電項目建設質量。
項目投資主體要嚴格按照審批內容開展建設。項目業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發,認真落實建筑載荷、抗風能力、防水工藝、規范施工、設備選型等相關要求,采購使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支架、電纜等設備應符合最新技術標準。光伏和風電項目所有升壓變和站用變能效均應達到二級能效水平。光伏方陣連接、支撐系統應牢固,方位角、傾角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連接應可靠。光伏和風電項目設計、施工、調試和監理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相關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加強對風電項目規劃建設安全管理,尤其是風機吊裝等高風險施工環節管理,確保不發生桿塔倒塌、葉片斷裂等事故。
七、著力提升并網接入服務。
供電公司要定期組織開展電網承載力評估,測算轄區內電網變電站、線路、臺區可接入容量,向市縣兩級發改部門報備,引導各類主體合理開展光伏和風電投資建設。結合新能源項目發展需要,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要加強“一站式”并網服務,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不斷提升并網服務質效。在電網可接入容量范圍內,為符合技術條件的項目做好接網服務,并依據有關技術規范落實接網要求,嚴禁超容量接入。
八、積極促進消納能力提升。
堅持源網荷儲一體化理念,鼓勵通過配置儲能等手段提高調峰能力,在電網消納緊張的區域,鼓勵通過配建(租用)儲能、集中匯流等措施提高電網承載力,解決出力與負荷時序不匹配問題。供電公司要強化精準投資,對于承載能力較弱的電網,結合規劃適時開展升級改造,差異化確定電網建設改造標準。鼓勵“分布式光伏+蓄熱式電鍋爐”“分布式光伏+地源熱泵”等應用場景,探索電動汽車參與分布式光伏消納,通過電網充電負荷聚合,引導電動汽車消納分布式光伏發電。
九、壓緊壓實各方責任。
各地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規劃引領,加強對列入規劃實施項目的跟蹤服務,強化用地、環保、電網接入等要素保障,嚴格規范項目審批流程,不得強制要求產業配套、外資落地等不當市場干預行為。項目投資主體要切實承擔起光伏和風電項目運行維護主體責任,明確專人,定期巡檢,及時消除項目安全隱患,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各級供電公司要做好接入政策宣傳告知和解釋工作,及時解決并網運行管理中的問題。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已經建成的光伏項目、風電項目,各級發改部門應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電網企業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指導開發企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共同推動我市新能源健康可持續發展。各縣區鄉鎮(街道、園區、開發區)負責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大對光伏項目的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聯合相關部門依法督促企業到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合規性、安全性問題,包括手續不全、土地撂荒、無證施工、私自并網、資質證明材料造假、擅自增加發電容量、私自調整逆變器參數、涉網設備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發電項目依托建筑物荷載能力明顯不足等,可依法依規向用戶和相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現場復查整改完成后銷號;拒不落實整改的,供電公司可采取暫停購電費、補貼發放等措施督促整改;對開發企業采用陰陽合同、偽造公文、“光伏貸”等欺騙手段建設光伏項目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間,國家、省有關政策發生調整的,從其規定。各縣區(市各功能區)可結合實際細化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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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宿遷市農業農村局 宿遷市水利局
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宿遷市數據局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宿遷供電分公司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