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文件提出,深入實施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在劃定的基礎調查區、重點調查區、重點勘查區和重要礦山深部等重點區域,以鐵、錳、銅、金、鈷、鎢、鋰、鈮、鉭、鈹、鉬、錫、晶質石墨等戰略性礦產為主攻礦種,結合礦業權出讓收益情況,加大對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資源儲量,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儲備體系。鼓勵和支持戰略性礦產礦業權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和“攻深找盲、探邊摸底”進度,實現找礦新突破,為現有資源基地穩產、增產提供資源保障,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原文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加強礦業權出讓規范管理,增強礦產資源保障能力、供給質量、利用效率、治理效能,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實現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統一,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礦產資源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
(一)強化規劃引領支撐。
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銜接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科學劃定勘查開發區域,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擬出讓的礦業權應按照規定納入年度礦業權出讓計劃。根據地質找礦新發現、新成果,或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用礦需求,確需新增、調整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的,由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機關按照規定提出調整方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深入實施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在劃定的基礎調查區、重點調查區、重點勘查區和重要礦山深部等重點區域,以鐵、錳、銅、金、鈷、鎢、鋰、鈮、鉭、鈹、鉬、錫、晶質石墨等戰略性礦產為主攻礦種,結合礦業權出讓收益情況,加大對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資源儲量,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儲備體系。鼓勵和支持戰略性礦產礦業權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和“攻深找盲、探
邊摸底”進度,實現找礦新突破,為現有資源基地穩產、增產提供資源保障,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二、加強礦產資源配置規范管理
(一)科學有序投放礦業權。
根據地方工程建設、工業生產配套、原輔材料需求,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我省產業政策、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等要求的,適度投放戰略性礦產和我省優勢礦產探礦權,促進市場主體加大找礦力度,提高礦產資源保障水平。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擬建砂石礦山開采范圍涉及山脊線兩側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的,礦區不得分割,應整體出讓。各地應加強砂石市場運行分析,在采礦權總量控制指標內,穩妥有序投放砂石采礦權,并重點向集中開采區布局,有效保障我省工程建設用砂需求。
(二)嚴格礦產資源開發準入。
探礦權申請轉為采礦權的,其設計生產規模應符合國家、我省最低開采規模規定(其中我省確定的重點礦種礦山最低開采規模詳見附件),且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于5年。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除符合規定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采礦權申請延續的,其設計生產規模應符合國家、我省最低開采規模規定。對符合規劃管控要求和準入條件的礦業權,自然資源部門應依法受理礦業權登記申請。礦山企業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開采。鼓勵礦山企業依法兼并重組,整合毗鄰礦業權,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因政府各類規劃調整、產業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礦業權退出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補償機制,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涉及應退還出讓收益(價款)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對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在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礦業權設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1.已設采礦權在礦區范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后新增礦產資源的;
2.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確屬同一礦體、地理空間不宜分割或基于安全原因擬擴大露采礦山剝離面等需調整礦區范圍的;
3.對已建礦山的井巷工程位于礦區范圍外的;
4.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的。
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對協議出讓申請材料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通過后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與礦業權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由礦業權申請人依法向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申辦礦業權登記。
(四)強化采礦用地保障。
依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202號)等規定,保障礦山建設合理用地需求。鼓勵使用復墾修復騰退指標辦理采礦用地手續,并優化采礦用地供應方式。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采礦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項目安排表及“一張圖”的,可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采礦用地,需征收土地的,按照規定納入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后依法報批。采礦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憑采礦許可證,按照規定申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年限與采礦許可期限一致。采礦項目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可通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探索優先保障綠色礦山采礦用地合理需求。探索推動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權合一”出讓制度改革創新。
三、提升礦業政務服務效率
(一)明確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除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的14種戰略性礦產外的戰略性礦產、地熱、礦泉水、海砂的礦業權出讓登記。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礦種外的金屬礦產、隱晶質石墨、葉蠟石、重晶石、石灰巖、天然石英砂、高嶺土、飾面用石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除部、省、設區市三級自然資源部門出讓登記礦種外的非金屬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變更主礦種、增列后主礦種發生變化的,按照變更或增列后的主礦種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進行管理。
(二)優化規劃審核事項。
對新出讓礦業權或已有礦業權變更礦種、范圍、開采方式事項,自然資源部門重點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勘查開采利用方向、總量、結構、布局、最低開采規模等要求進行審核。對礦業權延續、轉讓變更和礦業權人名稱變更等其他勘查開采登記事項無需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符合性審核。
(三)強化采礦權“三合一”方案評審。
自然資源部門按照采礦權出讓登記權限,組織實施采礦權“三合一”方案(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評審專家應包括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派出的相關專家。評審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及時向社會公告。涉及礦種變更、開采規模調整、礦區范圍調整等情形的,礦業權人應進行采礦權“三合一”方案修編,由具有相應采礦權出讓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評審。
(四)精簡礦業權申請資料。
依據規范、精簡、公開的原則,進一步精簡優化礦業權申請資料清單。自然資源部門可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途徑查詢或獲取的資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四、推動礦業綠色轉型升級
(一)深入推進綠色勘查開發。
嚴格落實綠色勘查相關標準規范,積極探索推廣應用綠色勘查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建設一批綠色勘查示范項目。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礦業權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新建礦山應嚴格按照綠色礦山要求進行建設,在采礦山應嚴格按照綠色礦山要求提升改造。建立健全綠色礦山常態化遴選機制,采取成熟一批、申報一批、遴選一批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礦山,及時組織申報省級以上綠色礦山。強化綠色礦山名錄庫及創建庫的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綠色礦山條件的,及時按照規定移出。
(二)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強化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年度巡查制度,按照縣級自查、市級復核、省級抽查的原則,以信息化監管平臺為依托,對全省有效礦山(除地熱、礦泉水外)的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進行全覆蓋檢查,督促礦業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嚴格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按照規定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并足額計提基金。對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未達方案要求、未按照規定計提使用基金的礦業權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處。
(三)推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三率”(即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標準,逐步淘汰開采工藝、設備、管理落后和“三率”、安全、環境保護達不到要求的落后產能,全面促進礦產資源高效利用。加強尾礦、廢石棄碴利用,鼓勵礦山企業利用尾礦提取有益金屬組分,以及利用尾礦、廢石棄碴填充井巷、用于礦山修復治理等。
五、嚴格礦產資源執法監管
(一)壓實各級監管責任。
省級進一步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協調配合、權責清晰的礦產資源監管機制,形成共管共治格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對礦產資源的監管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情況的核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進一步細化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組織鄉(鎮、街道)加強巡查,強化源頭追溯、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調查、聯合執法,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環境影響評價、采礦權“三合一”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生態治理和修復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操作規程,強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尾礦庫管理,嚴格落實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和閉庫等相關規定,確保尾礦庫的運行安全。
(三)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進一步完善審批監管信息共享共用機制和“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執法監管機制,對礦產資源領域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有效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福建省重點礦種礦山最低開采規模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