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廣西能源局印發《關于2024年度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方案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列入廣西2024年度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方案的項目共209個,裝機容量2644.5萬千瓦。其中,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26個,裝機容量約312萬千瓦;陸上風電項目183個,裝機容量2332.5萬千瓦。
原文見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2024年度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方案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各電網企業,有關項目單位: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文件要求,我局依據競爭性配置評分結果及有關規則統籌制定了2024年度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方案。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2024年度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方案的項目共209個,裝機容量2644.5萬千瓦。其中,陸上風電項目183個,裝機容量2332.5萬千瓦,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26個,裝機容量約312萬千瓦。
二、列入建設方案的項目須抓緊開展前期工作,從建設方案發布之日起,風電項目要求9個月內申報核準并于核準后兩年半內全容量并網,光伏項目要求兩年內全容量建成投產。項目單位為聯合體的,需按申報時聯合體協議明確的股比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公司,并以合資公司為主體申報核準或備案。核準及備案具體要求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陸上風電項目核準權限的通知》(桂發改新能〔2023〕72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桂發改新能〔2023〕76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陸上風電項目核準工作的通知》(桂發改新能〔2024〕4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列入本方案的項目須配建一定比例儲能設施或購買相應比例的共享儲能服務。陸上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配置比例分別為裝機容量的20%、2小時和10%、2小時。具體按《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新能源發電項目配置儲能的通知》(桂能新能〔2024〕11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1〕445號)要求,考慮規劃整體性和運行需要,優先電網企業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滿足新能源并網需求,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建設的進度相匹配。電網企業按要求積極做好列入建設方案項目的并網服務工作,進一步優化流程,縮短審批周期,指導新能源項目企業做好項目接入各項工作,提前謀劃、持續加強網架建設,提高新能源項目接入和消納能力。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自愿原則下可由新能源企業自行建設,接入系統方案需服從自治區統籌安排。
五、各項目單位在申報時已出具項目取得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要素保障部門支持性意見,列入本建設方案后如因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公益林、生態保護紅線等因素導致規模減少、無法開工或調出本建設方案的,相關風險和責任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六、請各市發展改革委進一步做好轄區內風電、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項目單位加快開展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建設,推動項目早日形成實物工作量,有效拉動固定資產投資。列入本建設方案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自動列為新能源項目建設情況清單化管理項目,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我區新能源項目建設情況清單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發改新能〔2023〕20號)管理。項目建成并網后,項目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并按要求做好新能源消納基礎數據報送工作。
七、未經我局同意,項目建成投產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業主、變更建設地點、進行項目轉讓。如有此類行為,查實后將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文件或收回建設指標。
八、請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督導力度,督促項目業主文明安全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我局將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有關要求,不定期聯合有關部門或電網企業對本通知要求的事項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未落實本通知有關要求的,我局將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廣西2024年陸上風電建設方案項目清單
2.廣西2024年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方案項目清單
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