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規定,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使用荒山、荒灘、荒漠等難以利用以及不適宜農業、生態、工業開發的土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勵太陽能光伏發電企業利用屋頂或具有壓覆礦產備采區的土地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發〔2011〕10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了支持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加快我區新能源產業發展步伐,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標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劃建設的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晶體硅式電池組件)項目用地。薄膜電池光伏發電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使用荒山、荒灘、荒漠等難以利用以及不適宜農業、生態、工業開發的土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勵太陽能光伏發電企業利用屋頂或具有壓覆礦產備采區的土地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合理協調風電、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與自然環境、生態保護、軍事設施、礦產資源開發以及其他產業項目建設用地的關系。
第五條 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按照實際裝機容量核定用地面積。其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和非封閉管理的風電項目中的太陽能發電組件和風電機組用地,按照每臺(組、陣)發電設備基礎的實際占地面積確定;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的其他永久性設施用地面積按照實際需要確定;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的臨時用地,依法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條 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但不得妨礙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運行。
第七條 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由風機用地、生產區用地、生活區用地和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組成。其中:風機用地、生產區用地和生活區用地必須符合下表規定(以50MW計算):
發電設備 |
用 地 標 準(hm2) |
||||
單機容量 (含箱變) |
單機占地面積( m2) |
風機用 地面積 |
生產區 用地面積 |
生活區 用地面積 |
用地指標 |
750kW |
250 |
1.65 |
1.02 |
0.98 |
3.65-4.65 |
1000kW |
350 |
1.75 |
3.75-4.75 |
||
1500kW |
420 |
1.40 |
3.40-4.40 |
||
1.“用地指標”包括“風機用地面積”、“生產區用地面積”和“生活區用地面積”。 2.“生產區用地面積”包括升壓站、配電室、控制室等生產用地。 3.“生活區用地面積”包括辦公、住宿、食堂、活動場所、庫房等附屬設施用地。 |
第八條 太陽能光伏發電(晶體硅式電池組件)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由電池組件占地、生產區用地、生活區用地和電場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組成。其中:電池組件占地、生產區用地和生活區用地面積以及場區用地總面積控制指標必須符合下表規定(以10MWp計算):
發 電 設 備 |
用 地 標 準(hm2) |
||||||
安裝 方式 |
單個組件占地面積(m2) |
發電場用地面積 |
生產區
用地面積 |
生活區
用地面積 |
用地指標 |
||
用 地 總面積 |
其中:電池
組件占地 |
場區用地
總面積 |
其中:建設
用地面積 |
||||
固定式 |
1.3 |
19.41 |
8.65 |
2.5 |
2.0 |
23.9-25.9 |
13.1-15.1 |
跟蹤式 |
31.0 |
34.47 |
11.14 |
2.5 |
2.0 |
38.9-41.9 |
15.6-18.6 |
1.“用地指標”中的“場區用地總面積”包括建設用地面積和電池組件之間的空地面積兩部分,其中建設用地面積包括電池組件占地、生產區用地和生活區用地。 2.“生產區用地面積”包括升壓站、配電室、控制室等生產用地和場區內的永久性道路用地。 3.“生活區用地面積”包括辦公、住宿、食堂、活動場所、庫房等附屬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