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4個風電“以大代小”項目,分別為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風電項目、華電海原風電場(脫烈堡)(宋家窯)風電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項目、華電海原風電場二期賈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風電項目、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狼水溝“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風電項目,總裝機容量為700MW(70萬千瓦)。
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風電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于海原縣曹洼鄉、賈塘鄉、史店鄉、鄭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20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項目總投資約為127106.9萬元,由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脫烈堡)(宋家窯)風電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海原縣曹洼鄉、九彩鄉、李俊鄉、鄭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25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項目總投資約為157454.37萬元,由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二期賈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風電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海原縣李旺鎮、關橋鄉、賈塘鄉、史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15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項目總投資約為96138.66萬元,由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狼水溝“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風電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海原縣海城鎮、史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10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項目總投資約為65610.85萬元,由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全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華電寧能發〔2024〕10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推進自治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風能資源有效開發利用,現同意建設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409-640522-04-01-890001),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二、項目建設內容
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20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
三、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于海原縣曹洼鄉、賈塘鄉、史店鄉、鄭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
四、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約為127106.9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部分申請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文件是《項目核準申請報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寧自然資預審字〔2023〕51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40522202300074號)。
六、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減少生態環境影響。
八、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脫烈堡)(宋家窯)風電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項目核準的批復
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脫烈堡)、(宋家窯)風電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項目核準的請示》(華電寧能發〔2024〕102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推進自治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風能資源有效開發利用,現同意建設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脫烈堡)、(宋家窯)風電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項目(項目代碼:2409-640522-04-01-193795),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二、項目建設內容
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25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
三、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海原縣曹洼鄉、九彩鄉、李俊鄉、鄭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
四、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約為157454.37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部分申請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文件是《項目核準申請報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脫烈堡)、(宋家窯)風電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寧自然資預審字〔2023〕49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40522202300073號)。
六、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減少生態環境影響。
八、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二期賈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二期賈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華電寧能發〔2024〕105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推進自治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風能資源有效開發利用,現同意建設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二期賈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409-640522-04-01-431891),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二、項目建設內容
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15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
三、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海原縣李旺鎮、關橋鄉、賈塘鄉、史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
四、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約為96138.66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部分申請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文件是《項目核準申請報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二期賈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寧自然資預審字〔2023〕50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40522202300072號)。
六、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減少生態環境影響。
八、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狼水溝“以大代小”增容更新 100MW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狼水溝“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華電寧能發〔2024〕104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推進自治區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風能資源有效開發利用,現同意建設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狼水溝“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409-640522-04-01-721042),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建設、經營。
二、項目建設內容
項目建設總裝機容量100MW的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程。
三、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中衛市海原縣海城鎮、史店鄉,在原風電場場址范圍內建設。
四、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約為65610.85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部分申請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文件是《項目核準申請報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寧夏華電海原風電場三期狼水溝“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寧自然資預審字〔2023〕57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640522202300077號)。
六、如需對本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華電(寧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減少生態環境影響。
八、本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