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襄陽法院”)公開了一則民事裁定書。
據該裁定書顯示,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紅財與被執行人谷城新銳光伏電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銳光伏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新銳光伏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執行人張紅財申請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谷城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經審查后于2024年3月4日決定將該執行案件移送襄陽法院破產審查。襄陽法院于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襄陽法院查明,新銳光伏公司因資金周轉為由,向張紅財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條。2017年7月10日,張紅財向新銳光伏公司轉款17萬元。
因新銳光伏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償還借款,張紅財起訴至谷城縣人民法院,該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鄂0625民初889號民事判決,判決新銳光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所欠張紅財借款本金17萬元及利息(至2018年7月7日的利息為9805.53元;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按年利率17.68%計息;此后按照年利率15.4%計息至清償之日止)。
該判決生效后,新銳光伏公司仍未清償所欠債務。
另外,谷城縣人民法院涉及新銳光伏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其他未執行完畢案件尚有5件,執行標的共計2,733,445.53元(不含利息)。
襄陽法院稱,從谷城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移送材料顯示,登記在新銳光伏公司名下的所有的光伏電站(設備和組件)被谷城縣人民法院查封,該院在執行過程中,將該資產進行拍賣,剩余價值為828,738元,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襄陽法院認為,新銳光伏公司系企業法人,其具備破產清算的主體資格。根據其查明事實,新銳光伏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故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清算原因。
因此裁定受理張紅財對谷城新銳光伏電站管理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即日起生效。
同日,襄陽法院也公開了對新銳光伏公司的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