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國際合作司發布關于上海重塑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重塑能源)境外發行上市及境內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備案通知書(國合函〔2024〕1960號),對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及“全流通”備案信息予以確認。
早在2021年3月,重塑能源就遞表科創板,但兩輪問詢不過,于當年8月撤回IPO申請;在2022年10月,又因想在科創板潛在上市而向證監會提交輔導備案,但最終也沒有正式向上交所再遞表;在2024年2月公司轉戰港交所,因首次遞表材料過了時效期,隨后又于9月2日再次遞表。本次獲批“全流通”備案信息是重塑能源三年多來四闖IPO后,朝上市邁出的最新進展。
備案通知書具體如下:
上海重塑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境外發行上市及境內未上市股份“全流通”的備案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等規定,我會對備案事項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擬發行不超過10,389,65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二、你公司48名股東擬將所持合計35,829,218股境內未上市股份轉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流通。股東名稱及轉換數量附后。
三、自本備案通知書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發行上市結束前,你公司如發生重大事項,應根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有關規定,通過中國證監會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報告。
四、你公司完成境外發行上市后15個工作日內,應通過中國證監會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報告發行上市情況。你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和股份轉換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
五、你公司自本備案通知書出具之日起12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及股份轉換,擬繼續推進的,應當更新備案材料。
本備案通知書僅對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及“全流通”備案信息予以確認,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該企業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企業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或者認定。
附件:“全流通”股東名稱及轉換數量
中國證監會國際合作司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