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
文件明確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和范圍。新型經營主體是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其中,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是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等,協同參與系統運行和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智能微電網是以新能源為主要電源、具備一定智能調節和自平衡能力、可獨立運行也可與大電網聯網運行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配電環節具備相應特征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可視作智能微電網。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能發法改〔202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能源改革的相關部署,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在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面的作用,鼓勵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依據《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和范圍。
新型經營主體是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其中,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是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等,協同參與系統運行和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智能微電網是以新能源為主要電源、具備一定智能調節和自平衡能力、可獨立運行也可與大電網聯網運行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配電環節具備相應特征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可視作智能微電網。
二、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新型經營主體應當持續提升技術管理水平和調節能力,更好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等開展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電網企業要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并(聯)網或平臺接入等服務,明確服務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務效率。
三、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調度運行管理。
新型經營主體應落實安全生產及涉網安全管理相關政策要求,滿足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各地加快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上、滿足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各地可結合電力系統調節需求和電力市場運營能力,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要求。電網企業應協助新型經營主體按所提供服務需求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滿足信息網絡安全防護相關要求。新型經營主體應當與電網企業通過協議明確資產、調控、安全等方面的權責邊界。當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突發情況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時,新型經營主體及被聚合資源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指揮。
四、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
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并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整合調節容量小的資源,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與被聚合資源協商確定權利義務,簽訂代理服務合同,并在電力交易機構備案。被聚合資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原則上僅可被一家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代理。
五、優化新型經營主體市場注冊。
各地電力交易機構應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別,不得增設注冊門檻。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按照電力市場注冊相關規則辦理手續。其中,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被聚合資源均應履行注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集中辦理注冊手續。
六、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靈活性,引入分時段標準化交易產品,加快實現分時段交易結算,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根據自身電力電量平衡需求靈活參與各時間尺度電力中長期交易。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動新型經營主體以報量報價或報量不報價等靈活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為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需求提供更加準確的價格信號。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適時引入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新品種。提高信息披露及時性、準確性,推動電力市場價格信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
七、做好計量結算工作。
新型經營主體按照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類型,依據電能量計量裝置進行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新型主體結算依據。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在批發市場中結算數據由被聚合資源計量數據加總形成。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戶。
八、加強組織保障。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市場機制,明確監管要求,加快制修訂新型經營主體相關標準。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出臺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技術要求、交易細則等,持續規范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防止市場操縱。電網企業、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持續提升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交易和系統運行的技術支持能力和服務水平。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
國能發法改〔202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能源改革的相關部署,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在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面的作用,鼓勵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依據《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和范圍。
新型經營主體是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其中,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是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等,協同參與系統運行和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智能微電網是以新能源為主要電源、具備一定智能調節和自平衡能力、可獨立運行也可與大電網聯網運行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配電環節具備相應特征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可視作智能微電網。
二、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新型經營主體應當持續提升技術管理水平和調節能力,更好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等開展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電網企業要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并(聯)網或平臺接入等服務,明確服務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務效率。
三、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調度運行管理。
新型經營主體應落實安全生產及涉網安全管理相關政策要求,滿足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各地加快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上、滿足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各地可結合電力系統調節需求和電力市場運營能力,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要求。電網企業應協助新型經營主體按所提供服務需求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滿足信息網絡安全防護相關要求。新型經營主體應當與電網企業通過協議明確資產、調控、安全等方面的權責邊界。當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突發情況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時,新型經營主體及被聚合資源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指揮。
四、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
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并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整合調節容量小的資源,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與被聚合資源協商確定權利義務,簽訂代理服務合同,并在電力交易機構備案。被聚合資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原則上僅可被一家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代理。
五、優化新型經營主體市場注冊。
各地電力交易機構應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別,不得增設注冊門檻。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按照電力市場注冊相關規則辦理手續。其中,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被聚合資源均應履行注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集中辦理注冊手續。
六、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靈活性,引入分時段標準化交易產品,加快實現分時段交易結算,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根據自身電力電量平衡需求靈活參與各時間尺度電力中長期交易。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動新型經營主體以報量報價或報量不報價等靈活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為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需求提供更加準確的價格信號。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適時引入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新品種。提高信息披露及時性、準確性,推動電力市場價格信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
七、做好計量結算工作。
新型經營主體按照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類型,依據電能量計量裝置進行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新型主體結算依據。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在批發市場中結算數據由被聚合資源計量數據加總形成。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戶。
八、加強組織保障。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市場機制,明確監管要求,加快制修訂新型經營主體相關標準。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出臺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技術要求、交易細則等,持續規范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防止市場操縱。電網企業、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持續提升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交易和系統運行的技術支持能力和服務水平。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