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新版分時電價政策。按照峰谷分時電價新政,工商業用戶的1月、12月用電峰平谷時段發生了變化,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工業用戶的1月、12月用電將執行尖峰電價,具體變化說明如下:
峰平谷時段變化
1月、12月:高峰時段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
其他月份:高峰時段為每日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
7月、8月、9月:用電高峰時段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時段0:00-9:00。
季節性尖峰電價有調整
相比于去年12月,季節性尖峰電價的執行范圍、執行條件以及尖峰電價標準均發生了變化。
尖峰電價執行范圍為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業用電。執行時段為1月、12月期間每日19:00-21:00,7月、8月期間每日20:00-22:0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調整
●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調整后,低谷電價在用戶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基礎上下浮61.8%;
●季節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電價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4%;
●100千伏安以下工商業用戶可按年度自愿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1月、7-9月、12月調整前后對比
其它月份調整前后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