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中閩能源發布《關于子公司重大仲裁進展公告》。公告披露,近日,中閩能源全資子公司中閩(福清)風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清風電”)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福建分會(以下簡稱“仲裁委”)送達的西門子歌美颯的《仲裁反請求申請書》,西門子歌美颯請求裁決福清風電向其支付全部54套G114-2.5MW風力發電機設備質保金約3069.47萬元等。
根據公告,2016年6月,西門子歌美颯與福清風電簽訂《中閩福清馬頭山風電場風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采購合同》、《中閩福清王母山風電場風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采購合同》;2016年10月,西門子歌美颯與福清風電簽訂《中閩福清大帽山風電場風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采購合同》。上述合同約定:福清風電向西門子歌美颯共購買54套G114-2.5MW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
西門子歌美颯認為,上述三個風電項目共計54套風力發電機設備采購合同約定的兩年質保期均已屆滿,多次催促福清風電進行最終驗收并支付最終驗收款(質保金,合同總價的5%),迄今福清風電依然未對案涉風機簽署最終驗收證書,也未支付最終驗收款。
據了解,中閩能源于2024年9月發布公告,福清風電因與西門子歌美颯有關馬頭山、王母山、大帽山三個風電場項目的風電機組及附屬設備采購合同糾紛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據稱,這三個項目投運后,福清風電發現合同項下多臺風電機組的葉片存在葉根裂紋及螺栓損壞問題。自發現上述葉片質量問題后,福清風電多次與西門子歌美颯進行溝通,但西門子歌美颯拒不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鑒此,福清風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福建分會提出仲裁申請。
之后,福清風電于2024年11月8日向仲裁委提交《合并仲裁請求確認及增加仲裁請求申請書》,福清風電要求西門子歌美颯立即更換全部54套G114-2.5MW風力發電機組葉片,如果該請求不能獲得支持,福清風電要求西門子歌美颯賠償更換風機葉片導致的損失約18114.68萬元,以及發電量損失約371.77萬元等。
對于西門子歌美颯的反訴,中閩能源表示,本次公告的仲裁為公司子公司作為申請人與風機廠家之間關于設備質量問題的糾紛,公司子公司積極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利于排除風機安全隱患,提高設備健康水平。就西門子歌美颯提出的反請求,公司將積極收集證據進行答辯。
公告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