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涉足保可再生能源市場的中國企業越來越多,擬投資規模越來越大,但與此同時,保政府對發展可再生能源態度趨于消極,相關法律法規變動較大,未來投資風險增長,收益保障下滑,競爭日趨激烈。
一、保政府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熱情下降
近期媒體報道顯示,由于保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可再生能源成本高等原因,保政府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熱情明顯降低,有意控制該行業過快發展。索非亞新聞社報道稱,保總理博里索夫1月18日訪問德國時明確表示,目前保加利亞已經達到了歐盟為其規定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政府迫于巨大壓力才投資綠色能源;綠色能源成本高,歐洲最窮的保加利亞納稅人承受不了,而政府也補貼不起;太陽能電站只能白天發電,風能電站只能在有風的時候發電,而電力是不能儲存的能源,何時電力能儲存了,屆時保再加大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力度;未來一段時間保將優先發展生物發電,因為保有足夠的生物資源。考慮到保經濟、財政等實際情況,保政府有意放緩可再生能源發展步伐的理由是:一是近兩年受經濟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保政府財政緊張,收購可再生能源時政府必須實行補貼,發展越快,產量越高,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就越大。二是發展可再生能源既不能助推經濟發展,也不能解決失業率高企不下的社會問題。對于政府來說,發展基礎設施、吸引外資尤其是生產領域的投資、擴大經濟增長等是更為緊迫的任務。而普通民眾也難以接受可再生能源帶來的電價上漲。三是保加利亞并沒有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需求。可再生能源中的太陽能、風能等發電并不穩定,只能是核電、火電和水電的補充,而保常規電力供應充裕,屬于電力出口國。除了滿足歐盟2020年發展目標之外,保并沒有其他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動力。四是保電網設施落后陳舊,客觀上也不具備容納大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條件。
二、相關法律法規繼續調整
為了規范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2011年5月保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管理機制、主要支持措施和投資程序等,包括要求項目提供履約保證金。新法頒布后企業在可再生能源市場投資熱情仍持續高漲,而保管理機構、電網設施以及信息體系都尚未做好準備,因此保政府不得不考慮再次調整相關規定,以期可再生能源投資者回歸理性。近期需要關注以下法律法規的變化:
(一)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保執政黨提起的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案議會已于2012年1月25日通過一讀,此后將由相關議會委員會和議員再次討論、修訂等。立法者希望通過此次修訂,避免出現項目建成后由于電網限制而無法生產的困境。修訂案草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優惠電價的制定由一年一次改為一年兩次;優惠電價收購合同的開始日期變更為項目實際并網日期;凍結現有項目,由管理機構根據電網承受能力確定新的并網日期,項目投資人不接受該日期就失去并網權利。預計這些變更能更好地反映當前電網的容納能力,但會對項目的投資收益產生較大影響。保能源論壇主席伊萬.西諾夫斯基表示,根據保電網情況,2012年6月底保只能允許500-600兆瓦的可再生能源并網,但目前已提交的可再生能源履約保證金的項目已達1300兆瓦,因此大部分項目很可能無法實施。
(二)能源法的修訂。2012年2月15日能源法修訂案已通過一讀。該法主要目的是將歐盟相關指令轉化為國內立法,把保能源市場納入整個歐盟市場。保將組建獨立于國家電力公司的電力傳輸運營公司(目前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職能包括制定電網傳輸10年發展規劃并及時更新。新法也將對零售市場以及管理機構的職能等做出新的規定。
(三)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職能的擴大。保政府通過了《關于與可再生能源法相關的能源行業活動許可的法令》修訂案,擴大了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修訂案授權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批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入網產能,規定了對現有許可的變更或補充的申請需提交的附加資料和證明。修訂案要求運營商制定年度投資和維護計劃,包括電網擴容規劃、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傳輸和分配以及相關并網設施的建設等。此外,根據修訂案,可再生能源并網將使用格式合同。
三、中國企業在保投資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應規避風險
自2010年以來,中國企業積極參與保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尤其是在太陽能和風能領域的投資活動十分活躍。根據保方數據,太陽能方面,目前已有3兆瓦電站并網供電,分別是南京金智和安徽普樂在伊赫蒂曼投資的2兆瓦,以及內蒙古山晟新能源和西安航空在索迪利亞投資的1兆瓦。此外,天華陽光公司在保有13個在建項目,約42.5兆瓦,計劃2012年4月份前后完工。風能方面,湘電集團、明陽風電集團和其他中國公司擬在保投資1200兆瓦左右的項目。
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可再生能源市場是一件好事,應給予積極有力的支持。但隨著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該行業享受的優惠條件將逐步淡出,面臨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在保加利亞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還面臨著政策變化快、優惠政策淡出、行政效率低下等風險,我企業應認真研究相關政策和市場變化,對合作伙伴和具體項目進行全面客觀考察論證,把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內。
一、保政府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熱情下降
近期媒體報道顯示,由于保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可再生能源成本高等原因,保政府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熱情明顯降低,有意控制該行業過快發展。索非亞新聞社報道稱,保總理博里索夫1月18日訪問德國時明確表示,目前保加利亞已經達到了歐盟為其規定的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政府迫于巨大壓力才投資綠色能源;綠色能源成本高,歐洲最窮的保加利亞納稅人承受不了,而政府也補貼不起;太陽能電站只能白天發電,風能電站只能在有風的時候發電,而電力是不能儲存的能源,何時電力能儲存了,屆時保再加大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力度;未來一段時間保將優先發展生物發電,因為保有足夠的生物資源。考慮到保經濟、財政等實際情況,保政府有意放緩可再生能源發展步伐的理由是:一是近兩年受經濟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保政府財政緊張,收購可再生能源時政府必須實行補貼,發展越快,產量越高,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就越大。二是發展可再生能源既不能助推經濟發展,也不能解決失業率高企不下的社會問題。對于政府來說,發展基礎設施、吸引外資尤其是生產領域的投資、擴大經濟增長等是更為緊迫的任務。而普通民眾也難以接受可再生能源帶來的電價上漲。三是保加利亞并沒有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需求。可再生能源中的太陽能、風能等發電并不穩定,只能是核電、火電和水電的補充,而保常規電力供應充裕,屬于電力出口國。除了滿足歐盟2020年發展目標之外,保并沒有其他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動力。四是保電網設施落后陳舊,客觀上也不具備容納大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條件。
二、相關法律法規繼續調整
為了規范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2011年5月保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管理機制、主要支持措施和投資程序等,包括要求項目提供履約保證金。新法頒布后企業在可再生能源市場投資熱情仍持續高漲,而保管理機構、電網設施以及信息體系都尚未做好準備,因此保政府不得不考慮再次調整相關規定,以期可再生能源投資者回歸理性。近期需要關注以下法律法規的變化:
(一)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訂。保執政黨提起的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案議會已于2012年1月25日通過一讀,此后將由相關議會委員會和議員再次討論、修訂等。立法者希望通過此次修訂,避免出現項目建成后由于電網限制而無法生產的困境。修訂案草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優惠電價的制定由一年一次改為一年兩次;優惠電價收購合同的開始日期變更為項目實際并網日期;凍結現有項目,由管理機構根據電網承受能力確定新的并網日期,項目投資人不接受該日期就失去并網權利。預計這些變更能更好地反映當前電網的容納能力,但會對項目的投資收益產生較大影響。保能源論壇主席伊萬.西諾夫斯基表示,根據保電網情況,2012年6月底保只能允許500-600兆瓦的可再生能源并網,但目前已提交的可再生能源履約保證金的項目已達1300兆瓦,因此大部分項目很可能無法實施。
(二)能源法的修訂。2012年2月15日能源法修訂案已通過一讀。該法主要目的是將歐盟相關指令轉化為國內立法,把保能源市場納入整個歐盟市場。保將組建獨立于國家電力公司的電力傳輸運營公司(目前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職能包括制定電網傳輸10年發展規劃并及時更新。新法也將對零售市場以及管理機構的職能等做出新的規定。
(三)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職能的擴大。保政府通過了《關于與可再生能源法相關的能源行業活動許可的法令》修訂案,擴大了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修訂案授權國家能源和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批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入網產能,規定了對現有許可的變更或補充的申請需提交的附加資料和證明。修訂案要求運營商制定年度投資和維護計劃,包括電網擴容規劃、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傳輸和分配以及相關并網設施的建設等。此外,根據修訂案,可再生能源并網將使用格式合同。
三、中國企業在保投資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應規避風險
自2010年以來,中國企業積極參與保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尤其是在太陽能和風能領域的投資活動十分活躍。根據保方數據,太陽能方面,目前已有3兆瓦電站并網供電,分別是南京金智和安徽普樂在伊赫蒂曼投資的2兆瓦,以及內蒙古山晟新能源和西安航空在索迪利亞投資的1兆瓦。此外,天華陽光公司在保有13個在建項目,約42.5兆瓦,計劃2012年4月份前后完工。風能方面,湘電集團、明陽風電集團和其他中國公司擬在保投資1200兆瓦左右的項目。
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可再生能源市場是一件好事,應給予積極有力的支持。但隨著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該行業享受的優惠條件將逐步淡出,面臨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在保加利亞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還面臨著政策變化快、優惠政策淡出、行政效率低下等風險,我企業應認真研究相關政策和市場變化,對合作伙伴和具體項目進行全面客觀考察論證,把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