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申報2012年度第二批金太陽示范
工程的通知
工程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科技局、能源主管部門:
為加快國內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促進光伏產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召開的“加快推進金太陽示范工程工作座談會”精神,經商省科技廳、省能源局同意,請各地抓緊組織申報2012年第二批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商業區進行集中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建設規模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項目和已批準的集中應用示范區擴大建設規模。
(二)利用工礦、商業企業既有建筑等條件分散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三)開展與智能電網和微電網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示范。
二、支持條件
(一)項目單位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區項目需整體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設的用戶側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于2兆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與用電單位簽訂長期協議。
(三)進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必須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示范項目需具備較好經濟效益,設計方案合理,建筑屋頂改造投資較低等條件,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五)項目并網設計符合規范,發電量主要自用。
(六)獨立發電項目必須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并選擇有實力的項目業主單位,制定完善的運行管理方案,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長期穩定運行。
(七)項目采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采購,設備供應企業和產品性能必須滿足相關要求(見附件1)。
(八)項目必是年內開工建設,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
(九)以前年度承擔金太陽示范項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新項目。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補助標準
項目補助標準按財政部確定的標準執行。
四、申報程序
請你們迅速組織當地符合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申報2012年第二批金太陽示范工程,于2012年10月26日前,將申報文件附申報材料(附光盤),報送至省財政廳、科技廳和能源局,逾期或未按要求報送的將不予受理。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關于組織申報2012年度第二批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doc
關于組織申報2012年度第二批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