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政策層面來看,國內市場未來會重點發展分布式發電,您怎么看待分布式發電對逆變器市場的影響?
孫建波:從未來的市場發展趨勢來看,我認為光伏逆變器應該會逐步過渡到以中小功率機型產品為主,因為中小功率更適合分布式發電。
就光伏發電的技術特性而言,大型地面電站并不是最好的方向,特別是在與電網的聯接以及輸送方面,其不穩定性對電網確實是個負擔,而且對解決用電難的作用也不大。
而從經濟性的角度來說,同樣投資一條電網線路,如果是輸送火電、水電,可以24 小時利用,效率很高,但如果僅輸送光伏電力或風電,效率就很低,很不合算,且在長距離的電力輸送過程中,線損也很大,不利于節約能源。
因此,從長遠來看,在西部發展大型光伏電站有些得不償失,在中東部電力消費終端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會是必然趨勢,因而更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中小功率逆變器會逐漸成為市場主流。
但由于國內市場基礎與歐美市場有著很大的不同,所以適合國內分布式發電市場的逆變器,在功率上相對來說要大一些。
拿澳大利亞比較來說,其80% 以上的家庭居住在獨棟住宅,可以充分利用自家屋頂來建設光伏系統,因此該市場的光伏電站業主基本上以家庭為主,其個體電站規模很小,最大也不過5kW、10kW,因此需要的逆變器功率基本都在10kW 以下。
但國內擁有別墅的家庭卻是少數,加上政策不夠明晰,有積極性安裝光伏系統的人恐怕很少,因此這部分市場很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而城市民用建筑屋頂卻又有著太多的條件限制,只有工礦企業廠房、商業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屋頂比較適合分布式發電,這類屋頂相比歐美的住宅屋頂要大得多,可利用面積和裝機容量要高出不少,因此對于逆變器的功率需求也要大一些。
所以我判斷,隨著國內分布式發電的發展,30-100kW 的光伏逆變器在未來很可能會成為國內市場的主流。
記者:能具體講講設備融資租賃的操作方式嗎?
孫建波:比如,由我們承擔項目的EPC,根據業主屋頂大小設計安裝一套光伏系統,所有投資由融資租賃機構先行承擔,包括我們的EPC成本和設備費用。然后,由業主分三年、五年或者八年等年限,每年固定還款給融資機構。在業主還款結束前,這套系統的產權歸融資機構所有,在約定還款年限到期且業主還款結束后,系統產權轉交業主,產生的后續收益也完全由業主接手。
這種模式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是根據業主實際的能源節約效果來獲得回報,而前者則是分期收回固定的投資,不承擔市場風險。另外,項目的實際投資者是屋頂業主自己,而不是外來投資者,這省卻了許多溝通成本和交易成本。
目前,這種融資租賃的方式在一些發達國家市場被廣泛利用,效果也非常好。
對于光伏設備制造企業而言,由于這種模式的投資資金來源于銀行等融資機構,自身不再承擔系統投資,且銷售產品的回款也不存在問題,因而可獲得良性循環。
而對業主而言,由于融資問題得到解決,且可通過后續電費收益參與還款,投資壓力大大降低。
所以,在當前市場情況和政策背景下,融資租賃及類似的投融資模式可以在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方面,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
記者:那么,您怎么看待設備制造企業直接投資光伏電站的做法?
孫建波:我覺得,上游制造企業投資電站,更像是在賣設備,電站投產之后都在積極地尋找買家,因此其投資電站僅是權宜之計。而按照目前情況來看,電站的出售,將越來越難。
而且,這種做法可能更適合規模較大的企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高,不合算。大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低一些,且還可以通過投資電站來解決制造端的融資問題。比如一個100 兆瓦的電站投資需要10 個億,本來這個企業生產方面的融資能力已經沒有了,財務報表可能都是負的,銀行不再融資給他,但現在他開始投資電站,如果電站的投資收益有保障,銀行就愿意貸款給他。
記者:但問題是,現金流是制造業的生命線,投電站不是把資金鏈活水給“冰封”起來了嗎?
孫建波: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高,的確不適合投電站,但一些大企業還是可以投資一部分的,比如在甘肅、青海等能夠把發出的電能送到電網的地區,如果政府補貼資金拖的時間不是太久的話,還是可以適度投資的,但確實應該慎重。
對大多數光伏制造企業來說,投資電站僅是權宜之計,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現在產業鏈中游的產能和產品庫存已經形成一個巨大的堰塞湖,而投資電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出水口,至少可以短期緩解嚴峻的供需失衡,但要避免出現與制造環節一樣的投資過熱。
另外,目前光伏全行業的現金流都非常差。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了,所有的利潤率都是假的。
所以,真正的方向還是要促進市場需求的產生,并保障所有相關者都有利潤。也就是說,在這個市場上,有人愿意投資建設電站,有人愿意買,也有人愿意賣,且大家都在這個商業運作中賺到利潤。
而我們這個市場的最大問題在于,從源頭上的資金鏈已經斷掉了。
孫建波:從未來的市場發展趨勢來看,我認為光伏逆變器應該會逐步過渡到以中小功率機型產品為主,因為中小功率更適合分布式發電。
就光伏發電的技術特性而言,大型地面電站并不是最好的方向,特別是在與電網的聯接以及輸送方面,其不穩定性對電網確實是個負擔,而且對解決用電難的作用也不大。
而從經濟性的角度來說,同樣投資一條電網線路,如果是輸送火電、水電,可以24 小時利用,效率很高,但如果僅輸送光伏電力或風電,效率就很低,很不合算,且在長距離的電力輸送過程中,線損也很大,不利于節約能源。
因此,從長遠來看,在西部發展大型光伏電站有些得不償失,在中東部電力消費終端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會是必然趨勢,因而更適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的中小功率逆變器會逐漸成為市場主流。
但由于國內市場基礎與歐美市場有著很大的不同,所以適合國內分布式發電市場的逆變器,在功率上相對來說要大一些。
拿澳大利亞比較來說,其80% 以上的家庭居住在獨棟住宅,可以充分利用自家屋頂來建設光伏系統,因此該市場的光伏電站業主基本上以家庭為主,其個體電站規模很小,最大也不過5kW、10kW,因此需要的逆變器功率基本都在10kW 以下。
但國內擁有別墅的家庭卻是少數,加上政策不夠明晰,有積極性安裝光伏系統的人恐怕很少,因此這部分市場很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而城市民用建筑屋頂卻又有著太多的條件限制,只有工礦企業廠房、商業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屋頂比較適合分布式發電,這類屋頂相比歐美的住宅屋頂要大得多,可利用面積和裝機容量要高出不少,因此對于逆變器的功率需求也要大一些。
所以我判斷,隨著國內分布式發電的發展,30-100kW 的光伏逆變器在未來很可能會成為國內市場的主流。
記者:能具體講講設備融資租賃的操作方式嗎?
孫建波:比如,由我們承擔項目的EPC,根據業主屋頂大小設計安裝一套光伏系統,所有投資由融資租賃機構先行承擔,包括我們的EPC成本和設備費用。然后,由業主分三年、五年或者八年等年限,每年固定還款給融資機構。在業主還款結束前,這套系統的產權歸融資機構所有,在約定還款年限到期且業主還款結束后,系統產權轉交業主,產生的后續收益也完全由業主接手。
這種模式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是根據業主實際的能源節約效果來獲得回報,而前者則是分期收回固定的投資,不承擔市場風險。另外,項目的實際投資者是屋頂業主自己,而不是外來投資者,這省卻了許多溝通成本和交易成本。
目前,這種融資租賃的方式在一些發達國家市場被廣泛利用,效果也非常好。
對于光伏設備制造企業而言,由于這種模式的投資資金來源于銀行等融資機構,自身不再承擔系統投資,且銷售產品的回款也不存在問題,因而可獲得良性循環。
而對業主而言,由于融資問題得到解決,且可通過后續電費收益參與還款,投資壓力大大降低。
所以,在當前市場情況和政策背景下,融資租賃及類似的投融資模式可以在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方面,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
記者:那么,您怎么看待設備制造企業直接投資光伏電站的做法?
孫建波:我覺得,上游制造企業投資電站,更像是在賣設備,電站投產之后都在積極地尋找買家,因此其投資電站僅是權宜之計。而按照目前情況來看,電站的出售,將越來越難。
而且,這種做法可能更適合規模較大的企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高,不合算。大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低一些,且還可以通過投資電站來解決制造端的融資問題。比如一個100 兆瓦的電站投資需要10 個億,本來這個企業生產方面的融資能力已經沒有了,財務報表可能都是負的,銀行不再融資給他,但現在他開始投資電站,如果電站的投資收益有保障,銀行就愿意貸款給他。
記者:但問題是,現金流是制造業的生命線,投電站不是把資金鏈活水給“冰封”起來了嗎?
孫建波: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高,的確不適合投電站,但一些大企業還是可以投資一部分的,比如在甘肅、青海等能夠把發出的電能送到電網的地區,如果政府補貼資金拖的時間不是太久的話,還是可以適度投資的,但確實應該慎重。
對大多數光伏制造企業來說,投資電站僅是權宜之計,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現在產業鏈中游的產能和產品庫存已經形成一個巨大的堰塞湖,而投資電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出水口,至少可以短期緩解嚴峻的供需失衡,但要避免出現與制造環節一樣的投資過熱。
另外,目前光伏全行業的現金流都非常差。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了,所有的利潤率都是假的。
所以,真正的方向還是要促進市場需求的產生,并保障所有相關者都有利潤。也就是說,在這個市場上,有人愿意投資建設電站,有人愿意買,也有人愿意賣,且大家都在這個商業運作中賺到利潤。
而我們這個市場的最大問題在于,從源頭上的資金鏈已經斷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