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各類電能交易規范有序開展,加強制度建設,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促進電力余缺調劑,提高資源優化配置效率,根據電監會2013 年重點專項監管工作安排,我會制定了《電力余缺調劑專項監管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3 年3 月14 日
電力余缺調劑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抓好《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的落實,著力解決“缺電”與“窩電”并存的矛盾,促進資源配置和余缺調劑。
(二)完成《發電權交易監管辦法》、《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健全和完善電力交易規則及監管制度。
(三)加強電力信息超市建設,完善交易會商機制,改進和創新市場監管工作方式。
二、監管依據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等已出臺的相關電 能交易制度文件。
三、工作任務
(一)依據《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指導 重點跨區通道和重點區域跨省跨區交易實施細則的制訂和出臺, 促進相關交易平臺建設。
(二)完成《發電權交易監管辦法》、《并網發電廠輔助服 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
(三)做好電能交易信息公開工作,加快信息報送系統建設, 進一步豐富和整合電能交易信息披露內容。
(四)健全電力監管機構與電網企業的交易會商機制,加強 對電能交易信息的分析和評價。
四、專項監管工作安排
(一)主要內容
1.依據《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加強對國 網送南網、西北送華中、華北華中互供等重點跨區交易,以及華 東、華中、南方等區域跨省交易的監管,組織制定和完善配套實 施細則,推動跨省、跨區交易平臺建設。(市場部、各區域電監 局負責)
2.按月統計分析本省(區域)送出、購入的電力電量情況, 分電量類型(水、火、風電等)說明購電來源(具體對應到省或 電廠)或送電流向(具體到省或用戶);監測本省(區域)電網 企業收取或支付輸電費用及網損的情況;監測本省(區域)發電 機組停備、旋備情況。(各派出機構負責)
3.加強對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申報、交易排序、合同報備等交 易環節的監管,按照《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的 要求,重點督查本省(區域)參與外送電的發電企業申報交易參 數表、機組有約束排序表、輸電環節收費信息披露表的填報與披 露情況。(各派出機構負責)
4.定期對電力交易、調度機構組織實施電能交易的情況進行 評價,根據需要,可以問卷形式征求發電企業等市場主體意見。 (各派出機構負責)
5.按季度組織召開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會商會,匯總余缺調劑 信息,及時協調交易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增加電力企業平等協商 和民主決策的功能。(市場部、各區域局負責)
(二)監管范圍
全國。
(三)監管對象
省級調度范圍的所有電網企業、發電企業。
(四)監管方式
修訂完善制度文件,開展調研與核查,深化廠網聯席會議制 度,開展約訪約談,健全日報信息系統,發布監管報告,安排督 促整改。
(五)時間安排。
2013 年1 月-12 月。
(六)工作成果
1.針對重點跨區交易、重點區域跨省交易配套出臺實施細 則。
2.修訂完成《發電權監管辦法》、《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 理辦法》。
3.形成跨省區電能交易與發電權交易監管報告。
(七)整改要求
按照依法依規、公正權威的要求,對電能交易中的違規問題, 逐一安排督促整改,通過監督整改,促進企業改進工作,對于違 法違規行為加大稽查和執法力度,保證監管的公正權威。
五、定點核查工作
(一)核查省份
電力余缺調劑專項監管定點核查省份為上海市。
(二)時間安排
1-6 月份,組織完善華東區域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實施細則;
7 月份部署專項核查工作;三季度組織開展核查;四季度形成專 項核查報告,并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三)核查方式
由市場部牽頭,會內相關部門及華東電監局參加,成立定點 核查組。
(四)其他要求
華東電監局負責核查前的相關數據的收集、整理及核實工 作,按照方案要求部署現場檢查前期工作,配合做好調研與核查 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派出機構應根據方案要求,細化職責分工,加強對電力交 易組織各環節的監管,更加注重對電能交易信息的監測與分析, 依法依規進行深入核查,工作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電監 會報告。
抄送: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 投發電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辦公廳2013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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