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華電新疆發電有限公司、新疆龍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國電新疆電力有限公司、中電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唐新疆發電有限公司、華能新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中節能太陽能鄯善有限公司、中廣核青河太陽能有限公司、中興能源有限公司:
為加強新疆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光伏獨立供電工程的項目管理,完善監督機制,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金太陽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全面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14號)等文件的精神,自治區制定了《新疆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光伏獨立供電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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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光伏獨立供電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3月3日
2014年3月3日
新疆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光伏獨立供電工程
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新疆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光伏獨立供電工程(以下簡稱“無電光伏工程”)的項目管理,完善監督機制,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新疆自治區無電地區電力建設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能新能〔2012〕20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314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無電地區光伏獨立供電工程運行維護指南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3〕360號)、《金太陽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1〕109號)、《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39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電光伏工程建設內容為:對于電網延伸供電范圍之外的無電地區,由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中廣核、中節能集團以及中興能源公司作為項目法人,承擔所分配區域獨立光伏電站和光伏戶用系統的建設、運營管理責任,解決5.08萬戶20.1萬人無電人口的基本用電問題。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行署)作為解決本地區無電問題的管理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相關的各項協調、銜接、監督、管理和宣傳工作。
項目法人是其負責區域內無電光伏工程的建設責任主體,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要求負責項目建設、運營、維護、宣傳等工作。
自治區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無電辦”)負責制定項目建設、管理的相關技術規范和制度,加強對項目進度、工程質量和宣傳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受自治區無電辦委托,由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電力設計院、新疆電力科學院3家技術支持單位和8家項目法人各指派1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新疆無電地區電力建設獨立光伏系統技術專家委員會(簡稱“專委會”),負責本項目技術標準制定、技術審查、產品抽檢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項目法人按國家能源局《新疆自治區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工作方案》和國家財政部、科技部、能源局《金太陽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編制項目的建設方案和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發改、科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法人提交的建設方案和實施方案進行評審通過后,向國家申請“金太陽”補助資金。
第三章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六條 專委會確定無電光伏獨立供電工程的技術方案和招投標要求。
第七條 項目法人按照《招標投標法》要求進行招標,開展建設工作。
第八條 專委會根據工程進展,對項目法人的階段性建設成果進行技術審查,包括中標產品的首次送審、發放前的抽檢和審查、入戶抽檢審查等工作,對未通過審查的項目法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九條 光伏戶用系統發放前,項目法人負責對用戶進行培訓,并簽訂用戶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無電地區光伏獨立供電工程驗收指南》和自治區制定的相關標準組織驗收。
第四章運行維護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是其建設的光伏獨立供電工程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按照國家能源局印發的《無電地區光伏獨立供電工程運行維護指南》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幫助項目法人解決運行維護中的問題和困難,督促項目法人做好相關工作,并對運行維護情況和供電狀況進行監測評價。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光伏獨立供電工程可申報國家“金太陽工程”支持,國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給予定額補助,其余資金由項目法人以援助新疆建設的方式出資。
第十四條 首批國家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由各項目建設所在地(州)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項目建設單位,并做好資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按照《金太陽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使用和管理資金,項目技術標準制定、技術審查、驗收等技術服務工作產生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十六條 項目完工并通過最終驗收、審計后,項目法人提出清算申請,清算后的總投資(含國家補助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如有結余,連同后續到位的國家下撥的運維資金用于后期無電建設和運維。
第六章信息和宣傳
第十七條 項目所在地(州)發展改革部門、各項目法人根據國家能源局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印發的相關文件要求,負責本地區無電建設信息報送和宣傳工作,每月向自治區無電辦報送設備運行和宣傳工作情況。自治區無電辦將適時考核并通報。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各項目法人成立專門領導機構,加強對本地區無電建設工作的領導,并指派專人負責本企業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建設運行和信息宣傳等工作。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補貼資金,建設資金要專項存儲、??顚S?、專項核算、封閉運行,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條 對在項目建設中違反《招標投標法》及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中央投資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