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佛山市發改委草擬了《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相關程序要求,現在佛山市政府網、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網站上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詢意見時間為2014年8月21日至8月27日,共5個工作日,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進行反饋。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佛府辦〔2014〕12號)》文件精神,為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廣應用工作,支持、鼓勵和引導各類型業主和投資者積極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盡快形成規模,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由市、區兩級政府安排獎勵和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業主和投資者進行獎勵和補助。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安排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由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資金,市、區按照2:8比例,對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各類型業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進行獎勵或補助。
二、獎補范圍和標準
(一)對使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獎勵范圍
2014-2015年建設的利用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個人家庭建筑和構筑物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
2.獎勵標準
(1)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按2萬元/兆瓦進行支持,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構筑物面積達到安裝單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規模達4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1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獎勵。
(二)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連續三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補助
1.補助范圍
在機關事業單位、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個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者。
2.補助標準
(1)對2014 -2015年建成、符合補助范圍的項目,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5元/千瓦時,自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并網發電的次月起連續3年實施補助。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
三、部門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職責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申請獎補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裝機規模、是否符合獎勵和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對各區申報獎補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是否符合獎勵和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復核。
(二)財政部門職責
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或個人申報的獎補資金進行審核,并及時安排落實和撥付獎補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對各區申報的獎補資金進行復核,并及時安排落實和撥付獎補資金。
(三)供電部門職責
區供電部門負責對申報獎補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及項目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審核。
佛山供電局負責對各區申報獎補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及項目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復核。
四、獎補資金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按照“每年度一申請”原則,企業及個人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獎補申報,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申請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附件1)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賃協議;
(5)相關資信證明(企業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執照復印件等;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首次申請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附件1)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經供電部門和投資者雙方確定的《電量計量單》。
(5)相關資信證明(企業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執照復印件等;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投資者再次申報補助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和上年度經供電部門和投資者雙方確定的《電量計量單》。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及時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個人組織申報,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區財政、供電部門按照要求進行審核,確定申請獎補資金,并于每年2月20日前聯合將獎補資金申請函(附件2)和相關申報材料分別報送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和佛山供電局。
(三)市發展改革局匯總各區申報資料后,會同市財政局、佛山供電局對資料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確定的獎補名單及由市級承擔的獎補金額報市政府審批。
(四)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供電局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聯合下達年度獎補資金使用計劃。
(五)市財政局按照年度獎補資金使用計劃將應由市級承擔的資金撥付給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連同區級財政承擔部分一并兌付給企業。
五、獎補資金使用管理
(一)獎補資金必須嚴格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開支。
(二)獎補資金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分配和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資金。
(三)年終未用的獎補資金預算指標,在本管理辦法有效期內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六、其他事項
(一)誠信申報。申報企業或個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獎補范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報資料真實、齊全,否則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各級職能部門應嚴格審查企業及個人申報資料,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各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現場審查。
(三)強化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分配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對獎補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違規必究。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3年內再次申請獎補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前起實施。
(二)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佛山供電局負責解釋。
附件: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 年)
2-1.佛山市 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申請函
2-2.佛山市 區申報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匯總表( 年)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佛府辦〔2014〕12號)》文件精神,為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推廣應用工作,支持、鼓勵和引導各類型業主和投資者積極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盡快形成規模,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由市、區兩級政府安排獎勵和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業主和投資者進行獎勵和補助。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安排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由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資金,市、區按照2:8比例,對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各類型業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進行獎勵或補助。
二、獎補范圍和標準
(一)對使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獎勵范圍
2014-2015年建設的利用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個人家庭建筑和構筑物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
2.獎勵標準
(1)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按2萬元/兆瓦進行支持,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構筑物面積達到安裝單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規模達4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1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獎勵。
(二)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連續三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補助
1.補助范圍
在機關事業單位、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個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者。
2.補助標準
(1)對2014 -2015年建成、符合補助范圍的項目,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5元/千瓦時,自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并網發電的次月起連續3年實施補助。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
三、部門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職責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申請獎補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裝機規模、是否符合獎勵和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對各區申報獎補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是否符合獎勵和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復核。
(二)財政部門職責
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或個人申報的獎補資金進行審核,并及時安排落實和撥付獎補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對各區申報的獎補資金進行復核,并及時安排落實和撥付獎補資金。
(三)供電部門職責
區供電部門負責對申報獎補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及項目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審核。
佛山供電局負責對各區申報獎補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及項目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復核。
四、獎補資金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按照“每年度一申請”原則,企業及個人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獎補申報,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申請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附件1)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賃協議;
(5)相關資信證明(企業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執照復印件等;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首次申請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附件1)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經供電部門和投資者雙方確定的《電量計量單》。
(5)相關資信證明(企業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執照復印件等;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投資者再次申報補助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和上年度經供電部門和投資者雙方確定的《電量計量單》。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及時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個人組織申報,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區財政、供電部門按照要求進行審核,確定申請獎補資金,并于每年2月20日前聯合將獎補資金申請函(附件2)和相關申報材料分別報送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和佛山供電局。
(三)市發展改革局匯總各區申報資料后,會同市財政局、佛山供電局對資料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確定的獎補名單及由市級承擔的獎補金額報市政府審批。
(四)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供電局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聯合下達年度獎補資金使用計劃。
(五)市財政局按照年度獎補資金使用計劃將應由市級承擔的資金撥付給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連同區級財政承擔部分一并兌付給企業。
五、獎補資金使用管理
(一)獎補資金必須嚴格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開支。
(二)獎補資金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分配和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資金。
(三)年終未用的獎補資金預算指標,在本管理辦法有效期內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六、其他事項
(一)誠信申報。申報企業或個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獎補范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報資料真實、齊全,否則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各級職能部門應嚴格審查企業及個人申報資料,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各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現場審查。
(三)強化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分配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對獎補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違規必究。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3年內再次申請獎補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前起實施。
(二)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佛山供電局負責解釋。
附件: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報表( 年)
2-1.佛山市 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申請函
2-2.佛山市 區申報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匯總表(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