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自2014年9月1日起,《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山西省第一部規范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對各方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A 明確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責,明確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組織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受理違反電力設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查處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等職責。同時規定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確保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電力發展規劃,使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并按照規劃統籌安排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解決目前電力建設規劃不協調的問題。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B要求電力設施所有權人要健全自身保護機制,規定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開展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評估,保證相關資金投入,落實技術、設備、人員等防范措施,按照有關規范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消除隱患,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C明確了電力建設與房屋、樹木等設施,以及與其他設施建設工程相互影響的處置原則。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確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的相關情況進行公告。對公告前依法擁有的房屋、植物以及其他設施,在電力設施建設時需要拆除、遷移、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條例》規定電力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與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需要拆除、遷移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在建設鐵路、道路等設施過程,不得危及已有或在建電力設施安全,確實需要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D明確了對電力設施建設用地、電力線路走廊、電纜通道以及電力建設項目規劃的保護原則。《條例》規定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走廊以及電纜通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因建設需要,調整已規劃的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位置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因修改城鄉規劃給電力設施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還明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桿塔、拉線基礎用地不實行征地,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E對樹木妨礙電力線路安全時的處理進行詳細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較為廣泛的樹線矛盾情況,《條例》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木的所有權人應當保證樹木的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電力設施所有權人發現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的間距小于安全距離的,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權人;樹木所有權人應當在十日內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可以修剪影響安全距離的部分,不補償相關損失;修剪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在《條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可以對樹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處理措施,事后應當通知樹木所有權人,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F細化了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具體措施。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對危及電力設施以及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保護區的禁止行為作了一些規定。《條例》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對保護電力設施的具體措施進行了細化。
G規定了廢舊電力設施收購規范。針對電力設施被盜竊的情況,《條例》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從銷贓渠道杜絕了有關事件的發生。此外,還細化規定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者基本信息和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規格、數量等情況。
特色規定
A將風力、光伏發電設施和電力交易設施納入保護范圍,明確了特高壓線路保護區的范圍。根據目前我省電力設施和特高壓輸電線路的發展狀況,《條例》將光伏、風力發電設施和電力交易設施納入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并對具體的設施設備進行細化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運行技術標準,《條例》規定了直流660千伏、800千伏和交流10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
B突出本省特色,明確了電力設施保護與礦產企業的關系處理。我省是礦產資源大省,由于開采行為經常導致地面電力設施發生傾斜、塌陷等危害。為此,《條例》規定在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等電力設施的建設需要壓覆重要礦床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申報登記手續;已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申報登記手續的,開采企業不得開采壓覆區內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開采電力線路保護區地下煤炭等礦產資源,應當提前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商定保護措施,保障電力設施安全。因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電力線路桿塔傾斜、基礎不穩定,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確需遷移、改造、加固桿塔拉線等設施的,所需費用由開采企業承擔;造成電力線路設施損毀的,開采企業應當賠償損失。露天開采煤炭等礦產資源,確需對電力線路設施進行遷移的,開采企業應當提前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協商,遷移所需費用由開采企業承擔。
C制定了電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電力安全關系經濟社會生活和國計民生,如果出現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妥善地進行應對和處置,否則后果和影響難以估量。為此,《條例》規定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完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細化規定了應急措施。
《條例》對各方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A 明確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責,明確了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組織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受理違反電力設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查處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等職責。同時規定電力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確保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電力發展規劃,使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并按照規劃統籌安排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解決目前電力建設規劃不協調的問題。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B要求電力設施所有權人要健全自身保護機制,規定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開展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評估,保證相關資金投入,落實技術、設備、人員等防范措施,按照有關規范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消除隱患,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C明確了電力建設與房屋、樹木等設施,以及與其他設施建設工程相互影響的處置原則。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法確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的相關情況進行公告。對公告前依法擁有的房屋、植物以及其他設施,在電力設施建設時需要拆除、遷移、修剪、砍伐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新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條例》規定電力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與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需要拆除、遷移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在建設鐵路、道路等設施過程,不得危及已有或在建電力設施安全,確實需要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D明確了對電力設施建設用地、電力線路走廊、電纜通道以及電力建設項目規劃的保護原則。《條例》規定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走廊以及電纜通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因建設需要,調整已規劃的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位置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因修改城鄉規劃給電力設施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還明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桿塔、拉線基礎用地不實行征地,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E對樹木妨礙電力線路安全時的處理進行詳細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較為廣泛的樹線矛盾情況,《條例》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木的所有權人應當保證樹木的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電力設施所有權人發現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的間距小于安全距離的,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權人;樹木所有權人應當在十日內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可以修剪影響安全距離的部分,不補償相關損失;修剪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在《條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可以對樹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處理措施,事后應當通知樹木所有權人,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F細化了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具體措施。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對危及電力設施以及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保護區的禁止行為作了一些規定。《條例》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對保護電力設施的具體措施進行了細化。
G規定了廢舊電力設施收購規范。針對電力設施被盜竊的情況,《條例》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從銷贓渠道杜絕了有關事件的發生。此外,還細化規定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者基本信息和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規格、數量等情況。
特色規定
A將風力、光伏發電設施和電力交易設施納入保護范圍,明確了特高壓線路保護區的范圍。根據目前我省電力設施和特高壓輸電線路的發展狀況,《條例》將光伏、風力發電設施和電力交易設施納入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并對具體的設施設備進行細化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運行技術標準,《條例》規定了直流660千伏、800千伏和交流10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
B突出本省特色,明確了電力設施保護與礦產企業的關系處理。我省是礦產資源大省,由于開采行為經常導致地面電力設施發生傾斜、塌陷等危害。為此,《條例》規定在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等電力設施的建設需要壓覆重要礦床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申報登記手續;已辦理壓覆礦產資源申報登記手續的,開采企業不得開采壓覆區內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開采電力線路保護區地下煤炭等礦產資源,應當提前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商定保護措施,保障電力設施安全。因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電力線路桿塔傾斜、基礎不穩定,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確需遷移、改造、加固桿塔拉線等設施的,所需費用由開采企業承擔;造成電力線路設施損毀的,開采企業應當賠償損失。露天開采煤炭等礦產資源,確需對電力線路設施進行遷移的,開采企業應當提前與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協商,遷移所需費用由開采企業承擔。
C制定了電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電力安全關系經濟社會生活和國計民生,如果出現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妥善地進行應對和處置,否則后果和影響難以估量。為此,《條例》規定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完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細化規定了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