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學習之二
“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是《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一文第十二條的題目,也是筆者今年以來連發十一篇“光伏金融創新”研究所探討、所呼吁的主要內涵。只要關注光伏融資,必然面對同樣現實,難免得出同樣結論:事關光伏終端市場,融資問題固然重要,創新融資更加重要。
業內都夸“406號文”好,好在國家能源局不僅能夠看到分布式光伏終端市場中的問題,而且能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僅能夠看到融資問題已經成為分布式光伏市場中的主要問題,而且指出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用創新的思維和方式解決問題。
分布式光伏融資必須創新源自兩重原因:一是光伏作為新興產業應當嘗試融資創新;二是現有金融環境的不支持必須嘗試融資創新。
先說前者,從時間上看,光伏的大規模商業化開始至今不過十幾年時間,中國大規模終端市場建設開始至今不過三年時間,突出分布式規模化建設也只是今年才開始的事情;從投資形態上看,分布式光伏投資具有資金需求規模大、回收期限長的特征,傳統的融資手段,對于那些希望進入這個市場的民營企業支持力度極為有限,于是,迫使他們通過銀行融資之外的手段獲得光伏終端市場建設資金來源。
再說后者,它又基于兩層原因:首先是部分傳統金融機構仍舊停留在光伏產業產能過剩的觀念中;其次是即使部分傳統金融機構希望進入分布式光伏市場,但是“406號文”所說的“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與現實還有很長距離。筆者尋問了幾家銀行的朋友,在現有的風險控制思維和機制下,“406號文”的美好愿望,對國有企業或可考慮,對民營企業則或難變為現實,或需等待數年。中國光伏發展是不等人的,它決定了分布式光伏融資手段必須創新。
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具體表現在產品創新和方式創新。
產品創新。“406號文”所列舉的“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也是筆者歷時半年的研究結果,理論上它非常適合分布式光伏融資特點,現實中大批民營企業主要采用的也就是這幾類融資產品。
方式創新。“406號文”在此方面是下了功夫的,“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光伏發電骨干企業建立銀企戰略合作關系……建立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的貸款機制,逐步推行對信用度高的個人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提供免擔保貸款”。任何一個研究過“406號文”的人,從字里行間不難體會國家能源局的努力與專業。
創新一定是艱難的,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之難,難在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環境。融資難問題不僅是制約光伏產業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也是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為此國家多次高層會議探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至今收效甚微。因為分布式光伏投資市場是理想的金融產品市場,金融機構的關注力度一定大于對一般產業的關注力度,于是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理論上會走在一般產業的前面,事實上承擔著促進中國金融改革的重任。
國家能源局作為一個國家能源管理部門,能說的話和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到此了,金融機構能否更多關注這個產業,則是金融機構的事情了。光伏企業此時可以做的事情,就是用最好的產品營造最好的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環境。
“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融資服務”是《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一文第十二條的題目,也是筆者今年以來連發十一篇“光伏金融創新”研究所探討、所呼吁的主要內涵。只要關注光伏融資,必然面對同樣現實,難免得出同樣結論:事關光伏終端市場,融資問題固然重要,創新融資更加重要。
業內都夸“406號文”好,好在國家能源局不僅能夠看到分布式光伏終端市場中的問題,而且能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僅能夠看到融資問題已經成為分布式光伏市場中的主要問題,而且指出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用創新的思維和方式解決問題。
分布式光伏融資必須創新源自兩重原因:一是光伏作為新興產業應當嘗試融資創新;二是現有金融環境的不支持必須嘗試融資創新。
先說前者,從時間上看,光伏的大規模商業化開始至今不過十幾年時間,中國大規模終端市場建設開始至今不過三年時間,突出分布式規模化建設也只是今年才開始的事情;從投資形態上看,分布式光伏投資具有資金需求規模大、回收期限長的特征,傳統的融資手段,對于那些希望進入這個市場的民營企業支持力度極為有限,于是,迫使他們通過銀行融資之外的手段獲得光伏終端市場建設資金來源。
再說后者,它又基于兩層原因:首先是部分傳統金融機構仍舊停留在光伏產業產能過剩的觀念中;其次是即使部分傳統金融機構希望進入分布式光伏市場,但是“406號文”所說的“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與現實還有很長距離。筆者尋問了幾家銀行的朋友,在現有的風險控制思維和機制下,“406號文”的美好愿望,對國有企業或可考慮,對民營企業則或難變為現實,或需等待數年。中國光伏發展是不等人的,它決定了分布式光伏融資手段必須創新。
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具體表現在產品創新和方式創新。
產品創新。“406號文”所列舉的“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也是筆者歷時半年的研究結果,理論上它非常適合分布式光伏融資特點,現實中大批民營企業主要采用的也就是這幾類融資產品。
方式創新。“406號文”在此方面是下了功夫的,“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服務平臺,與光伏發電骨干企業建立銀企戰略合作關系……建立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的貸款機制,逐步推行對信用度高的個人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提供免擔保貸款”。任何一個研究過“406號文”的人,從字里行間不難體會國家能源局的努力與專業。
創新一定是艱難的,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之難,難在挑戰中國現行金融環境。融資難問題不僅是制約光伏產業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也是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為此國家多次高層會議探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至今收效甚微。因為分布式光伏投資市場是理想的金融產品市場,金融機構的關注力度一定大于對一般產業的關注力度,于是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理論上會走在一般產業的前面,事實上承擔著促進中國金融改革的重任。
國家能源局作為一個國家能源管理部門,能說的話和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到此了,金融機構能否更多關注這個產業,則是金融機構的事情了。光伏企業此時可以做的事情,就是用最好的產品營造最好的分布式光伏融資創新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