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4〕29號)精神,結合建德實際,特制訂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打造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為契機,圍繞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實現節能減排和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以應用促技術進步、促產業鏈協作、促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我市光伏發電推廣應用。
二、發展目標
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兆瓦,到2016年總裝機容量超過40兆瓦,到2018年力爭達到80兆瓦。培育光伏企業和應用市場,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示范項目等,力爭使我市成為全省乃至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城市。
三、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鼓勵在工業園區、市內建筑、新農村示范區、城鄉道路配套設施等建(構)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支架、電氣設備、儲能系統等產品。
(一)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市各類工業園區要率先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符合條件的要積極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對可開發屋頂面積較少的工業園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積極推進單體建筑屋頂光伏發電應用。優先支持在工業企業、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的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機關、醫院、學校等單位建筑屋頂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對提供屋頂資源實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企業,在執行有序用電時,降低一級方案執行,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差別化定價和階梯式加價適用范圍,計入企業節能量,不納入消費總量考核。同時在能耗置換、有序用電負荷指標分配、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100萬千瓦時,且具備建設條件的現有屋頂原則上應改造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新建項目應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三)推動光伏下鄉,開展低密度住宅光伏發電應用試點。積極支持發展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在新農村示范區、美麗鄉村等改造示范項目建設中,具備條件的項目應同步規劃建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支持農居連片進行光伏發電應用開發改造,建設與綠色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光伏生態農業大棚、種(養)殖場等光伏發電項目。選擇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區集中連片建設居民光伏發電應用試點,并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四)推進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組織開展連片設施光伏照明試點。在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鼓勵屋頂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體化發電系統建設條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頂,均鼓勵補建和改建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推廣光伏玻璃幕墻、頂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公園和居民區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務區照明、公交車站和公共自行車棚照明等方面,開展光伏照明試點。
四、完善并網管理與服務
電網企業要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為接入配套電網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所發電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電網企業負責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免費提供關口計量表和發電量計量用電能表。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收取系統備用費;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不收取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費用。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財政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居民住宅、工商企業等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實行“分類補助”政策。
一是扶持對象。依法在本市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在建德市域內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工商企業;在建德市域內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居民。
二是發電電量補貼。對市域內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列入國家光伏發電年度規模計劃的前提下,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和年度扶持資金預算額度,經確認,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自其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三年內由市政府給予補貼。其中企業自用的給予0.2元/千瓦時,上大網的給予0.1元/千瓦時。二是居民初裝補助。對居民住宅的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補助,不再享受發電補貼。對連片開發、示范作用明顯的農居點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可適當在新農村建設資金中加大補助力度。
三是鼓勵光伏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杭州市的各類政策和我市其他財政扶持政策。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服務,指導和幫助企業做好申報工作,爭取各級政策扶持。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資助的項目,我市不再重復補貼。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建立由市政府牽頭,市發改、經信、財政、農辦、供電、住建、環保、商務、安監、科技、教育、衛生、開發區、機關事務局等部門組成的建德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具體負責牽頭協調、組織實施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領域具體的推進方案,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落實相關政策,確保完成國家、省、杭州市下達的目標任務。
七、其他
對當年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違法案件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等重大事件的企業,取消資助獎勵。對以不正當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打造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為契機,圍繞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實現節能減排和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以應用促技術進步、促產業鏈協作、促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我市光伏發電推廣應用。
二、發展目標
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兆瓦,到2016年總裝機容量超過40兆瓦,到2018年力爭達到80兆瓦。培育光伏企業和應用市場,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示范項目等,力爭使我市成為全省乃至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城市。
三、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鼓勵在工業園區、市內建筑、新農村示范區、城鄉道路配套設施等建(構)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支架、電氣設備、儲能系統等產品。
(一)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市各類工業園區要率先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符合條件的要積極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對可開發屋頂面積較少的工業園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積極推進單體建筑屋頂光伏發電應用。優先支持在工業企業、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的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機關、醫院、學校等單位建筑屋頂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對提供屋頂資源實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企業,在執行有序用電時,降低一級方案執行,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差別化定價和階梯式加價適用范圍,計入企業節能量,不納入消費總量考核。同時在能耗置換、有序用電負荷指標分配、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100萬千瓦時,且具備建設條件的現有屋頂原則上應改造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新建項目應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三)推動光伏下鄉,開展低密度住宅光伏發電應用試點。積極支持發展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在新農村示范區、美麗鄉村等改造示范項目建設中,具備條件的項目應同步規劃建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支持農居連片進行光伏發電應用開發改造,建設與綠色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光伏生態農業大棚、種(養)殖場等光伏發電項目。選擇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區集中連片建設居民光伏發電應用試點,并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四)推進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組織開展連片設施光伏照明試點。在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鼓勵屋頂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體化發電系統建設條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頂,均鼓勵補建和改建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推廣光伏玻璃幕墻、頂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公園和居民區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務區照明、公交車站和公共自行車棚照明等方面,開展光伏照明試點。
四、完善并網管理與服務
電網企業要積極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為接入配套電網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所發電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電網企業負責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免費提供關口計量表和發電量計量用電能表。分布式電源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收取系統備用費;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不收取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費用。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財政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居民住宅、工商企業等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實行“分類補助”政策。
一是扶持對象。依法在本市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在建德市域內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工商企業;在建德市域內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居民。
二是發電電量補貼。對市域內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列入國家光伏發電年度規模計劃的前提下,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和年度扶持資金預算額度,經確認,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自其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三年內由市政府給予補貼。其中企業自用的給予0.2元/千瓦時,上大網的給予0.1元/千瓦時。二是居民初裝補助。對居民住宅的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補助,不再享受發電補貼。對連片開發、示范作用明顯的農居點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可適當在新農村建設資金中加大補助力度。
三是鼓勵光伏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杭州市的各類政策和我市其他財政扶持政策。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服務,指導和幫助企業做好申報工作,爭取各級政策扶持。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資助的項目,我市不再重復補貼。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建立由市政府牽頭,市發改、經信、財政、農辦、供電、住建、環保、商務、安監、科技、教育、衛生、開發區、機關事務局等部門組成的建德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具體負責牽頭協調、組織實施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領域具體的推進方案,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落實相關政策,確保完成國家、省、杭州市下達的目標任務。
七、其他
對當年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違法案件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等重大事件的企業,取消資助獎勵。對以不正當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