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圳市開展
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2379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南方電網公司:
為探索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決定在深圳市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現將《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
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是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對電網企業成本約束和收入監管的有效途徑,也是促進電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各試點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輸配電價改革的重大意義,扎實推進試點工作。
二、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是一項具有開創性的工作,必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深圳市有關部門及南方電網公司,要按照《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確定的試點目標及任務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加強協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三、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一)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應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盡快提交首個監管周期深圳市輸配電準許收入及價格水平測算報告。經我委審核后,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新機制運行。
(二)試點方案實施后,深圳市原有相關電價制度停止執行。廣東省及深圳市有關部門要妥善處理好新舊電價機制銜接問題。
(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應及時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完善輸配電價改革方案的意見和建議,為全面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創造條件。
附: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2014年10月23日
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為探索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514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在深圳市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完善輸配電價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促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為其他地區輸配電價改革積累經驗,實現輸配電價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原則
1、深化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要與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并促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2、促進發展。輸配電價的制定應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引導電網合理投資,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負擔。輸配電價應逐步反映各類用戶輸配電成本,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電力事業和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5、積極穩妥。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既要大膽創新,又要循序漸進。妥善處理好改革對相關各方的影響,促進改革順利實施。
二、輸配電價核定
(三)核價基礎為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
(四)試點范圍為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的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價格。
(五)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六)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與價格結構監管。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有效資產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各項資產,不包括應與電網企業分離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等。價格結構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七)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其中:
1、準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企業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準許成本的核定辦法附后。
2、準許收益等于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由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可獲取投資收益的有效資產。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計提投資收益。具體項目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長期國債利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國內商業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水平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電網企業資產負債率的平均值確定。
3、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八)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
(九)深圳市輸配電價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20千伏、10千伏、不滿1千伏六個電壓等級制定。電網企業應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線變損率等逐步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計量。
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該電壓等級回收的總準許收入÷該級電網總輸送電量
該電壓等級總準許收入為本電壓等級的準許收入和上級電網向本級電網傳遞的準許收入之和。
(十)在相關條件具備時,輸配電價制定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三、平衡賬戶
(十一)平衡賬戶。電網企業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四、其它事項
(十二)監管周期起始時間。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十三)核價程序。電網企業須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輸配電成本監審及對預測成本的評估分析,并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后,在次年5月31日前公布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各年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
(十四)調整機制。監管周期內若某個年度電網企業預測新增的固定資產與實際差異不超過20%(含20%)時,則當年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在本周期不作調整,其差額在下一個監管周期予以調整。若變動差異超過20%,則調整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
(十五)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留給企業,并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予以適當考慮。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等制定考核電網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的獎懲機制。電網企業服務績效(如創新、普遍服務、提高可靠性等)超過規定目標的,適當給予獎勵,反之予以懲罰。同時,制定企業誠信評估機制。對電網企業虛報相關數據,情節嚴重的,將納入誠信評估機制考核并扣罰部分準許收益。
(十六)跟蹤監測。監管周期內每一個年度結束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測算該年度電網企業實際輸配電成本和收入,并與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進行分析比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持續監測電網企業的資產、成本、收入、服務等相關信息,并與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
(十七)電網的責任和義務。電網企業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真實、充分的成本、投資等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在提交監管周期預測電量、投資和成本等資料時,應包含預測的條件、依據、方法及結果等內容;每一個監管年度結束后,應提交預測數據與實際發生數的差異情況及原因分析等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核定輸配電準許成本的需要,逐步改變現有成本費用的核算方式,由現行按成本屬性分類的方式改為按經濟活動(分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等)的方式歸集成本,并進一步細化到按分電壓等級歸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十八)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十九)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的6%時,相應對執行政府定價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進行調整,具體由廣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二十)逐步取消深圳市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銷售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適度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二十一)結合深圳市情況,推進輸配電價按分電壓等級逐步過渡到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制定。
附:深圳市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
深圳市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
一、深圳市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對象為共用網絡準許成本。二、輸配電準許成本在各電壓等級之間原則上按照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分攤。
三、輸配電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四、輸配電準許成本主要按照電網企業歷史成本,未來年度的預測成本,并參考同類型企業先進成本標準等情況綜合核定。
五、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結論核定。
(一)折舊費的核定。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輸配電固定資產,是指經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符合規劃的包括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以下固定資產不納入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范圍: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的輸配電資產;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
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定價折舊率的具體標準:2014年及以前的固定資產按南方電網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的中值核定;2014年以后新增的固定資產,按深圳市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核定(見下表)。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算折舊費用。
深圳市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
(二)運行維護費的核定。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企業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運行維護費原則上按照各項費用分別核定。
1、材料費。材料費是指電網企業從事輸配電業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用燃料等。
材料費原則上據實核定。
2、修理費。修理費是指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修理活動發生的費用。
修理費原則上據實核定,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1.5%。
3、職工薪酬。職工薪酬是指電網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職工人數以南方電網公司下達的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定員標準為依據。
企業職工人均工資水平參考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年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水平。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深圳市規定的比例為依據核定。
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12%、2.5%和2%。
4、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其他合理費用。包括: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綠化費、業務費、保險費、排污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業務招待費、土地使用費、中介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其他費用原則上在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據實核定,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2.5%。
(三)下列成本費用不得列入輸配電價準許成本:
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2、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3、滯納金、違約金、罰款;超標排污繳納的排污費;
4、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6、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7、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
1、折舊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深圳市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2、運行維護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預測年度前3年平均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
其中:(1)修理費。按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乘以1.5%確定;(2)職工薪酬。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參考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水平,以及CPI的增長率等確定;(3)其他費用。按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乘以2.5%確定。
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