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為進一步支持和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并簡化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流程,《上海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已完成修訂并于10月27日正式印發。一起來了解辦法全文吧!
上海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以下簡稱“個人光伏”)。
光伏電站是指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設施。
第三條 本市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投資建設和經營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由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管理、項目備案、建設協調等工作。
市及區(縣)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模管理
第五條 本市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范圍。
第六條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計劃。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也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擬建項目建設規模計劃。
市發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指導規模申請。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給本市的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結合各區(縣)和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的實際情況、以及上年度指導規模完成情況,下達各區(縣)(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和光伏電站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分布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稍谀甓戎衅谶M行微調。
第八條 納入年度指導規模范圍、按要求完成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經投資方申請,在光伏發電項目建成發電后,可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支持,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申請市級獎勵資金,具體標準及程序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4]87號)執行。
市電力公司應根據要求及時向項目投資方轉付國家補貼及市級獎勵資金、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第九條 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0兆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產權證明及使用證明。
(三)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
第十二條 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除第十一條規定所附的(一)、(二)之外,還應附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并網接入意見。
第十三條 對符合供電到戶、按戶裝表要求的個人光伏,投資方應到所在區域供電公司辦理并網申請,由供電公司根據申請情況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規模登記及信息報備。
第十四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應在完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及時將項目備案信息(除個人光伏外)錄入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并按月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信息和個人光伏報備信息匯總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電網接入與計量
第十五條 市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各供電公司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并網調試等工作。市電力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作制度,設立指定窗口,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一門式”受理服務,明確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并在企業相關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 各供電公司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得向投資方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
市電力公司負責光伏電站的發電量計量,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并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
第五章 項目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市電力公司負責建設本市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主要包括: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本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評估、信息統計、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分析等工作,并適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發生以下情形的,將按照規定取消國家資金補貼和本市獎勵支持。
(一)有重大變更而未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擅自拖延項目進度導致規模指標失效。
(三)項目實際建成裝機容量與備案容量偏差過大。
第二十一條 市電力公司未按照規定收購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造成投資方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頒布的《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能源[2008]092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以下簡稱“個人光伏”)。
光伏電站是指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管理的光伏電站設施。
第三條 本市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投資建設和經營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由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管理、項目備案、建設協調等工作。
市及區(縣)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模管理
第五條 本市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范圍。
第六條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下一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規模計劃。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也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擬建項目建設規模計劃。
市發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下一年度本市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指導規模申請。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給本市的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結合各區(縣)和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的實際情況、以及上年度指導規模完成情況,下達各區(縣)(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和光伏電站項目年度指導規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分布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稍谀甓戎衅谶M行微調。
第八條 納入年度指導規模范圍、按要求完成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經投資方申請,在光伏發電項目建成發電后,可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支持,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國家補貼和標桿上網電價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申請市級獎勵資金,具體標準及程序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能源[2014]87號)執行。
市電力公司應根據要求及時向項目投資方轉付國家補貼及市級獎勵資金、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第九條 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0兆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產權證明及使用證明。
(三)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用戶)確認單。
(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
第十二條 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填報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除第十一條規定所附的(一)、(二)之外,還應附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并網接入意見。
第十三條 對符合供電到戶、按戶裝表要求的個人光伏,投資方應到所在區域供電公司辦理并網申請,由供電公司根據申請情況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規模登記及信息報備。
第十四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應在完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及時將項目備案信息(除個人光伏外)錄入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并按月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信息和個人光伏報備信息匯總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電網接入與計量
第十五條 市電力公司及其所屬各供電公司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接入、并網調試等工作。市電力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作制度,設立指定窗口,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一門式”受理服務,明確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并在企業相關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 各供電公司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得向投資方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
市電力公司負責光伏電站的發電量計量,上網電量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并負責定期進行檢測校表。
第五章 項目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 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所轄區域內(含相關開發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光伏電站項目投資方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市電力公司負責建設本市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主要包括: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本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評估、信息統計、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分析等工作,并適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發生以下情形的,將按照規定取消國家資金補貼和本市獎勵支持。
(一)有重大變更而未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擅自拖延項目進度導致規模指標失效。
(三)項目實際建成裝機容量與備案容量偏差過大。
第二十一條 市電力公司未按照規定收購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造成投資方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8年12月1日頒布的《上海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能源[2008]0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