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
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繼頒布《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和《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等4個暫行辦法,陸續出臺《大力發展分布式發電若干意見》(國能新能〔2013〕366號)、《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45號)等一系列文件。為全面準確地貫徹國家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工作,現根據國家相關文件,就推進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重大意義
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發展光伏產業對調整能源結構、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從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加速能源結構調整,貫徹落實“節約、清潔、安全”能源戰略方針,確保能源安全,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工程決策部署,建設“美好江蘇”,加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打造江蘇經濟“升級版”的高度,全面認識國家持續推進光伏發電尤其是分布式發電的戰略意圖,緊密結合本地實際,主動作為,創新舉措,務實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
二、準確把握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本質特征
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分布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同年,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根據前述兩個暫行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項目場址位于用戶所在場地或其附近。二是建設目的為“自發自用、多余上網”。三是聯網接入方式為在配電網內就近低壓聯網。四是電量平衡由項目所在地配電網系統負責實施。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要認真學習兩個暫行辦法,準確把握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本質特征,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
三、穩妥拓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模式
今年9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兩種模式,其中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項目,其全部發電量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在嚴格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的前提下,既積極又穩妥地拓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第一,要重點和優先發展“余電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要繼續引導和重點利用城鄉各類屋頂資源(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工業廠房、物流倉儲商業設施等),發展“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建筑一體化分布式光伏發電。要在不影響農林漁業基本生產環境的前提下,科學利用農業大棚、魚塘、湖泊等,發展“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第二,適度和有序發展“全額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對于采用“全額上網”模式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全面準確把握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06號《通知》明確的政策界限。一是凡在地面建設的,僅限于因地制宜地利用廢棄空閑地、荒山荒坡、廢棄物處置場所,以及不影響生態功能的灘涂、不改變農用地用途并且不影響生產功能的農業大棚和魚塘。二是凡是利用建筑屋頂及其附屬場地建設的,該附屬場地的土地現狀應為建設用地,并且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一致。三是單個項目建設規模不超過20MW。四是接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五是項目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范圍內消納。第三,要嚴謹規范地辦理模式變更申請事項。對于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運營并執行相關政策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甚至消失,或者原有供電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項目業主依照國家能源局規定申請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的,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要會同當地供電部門及時進行現場調查。經調查,凡符合模式“變更”條件的,方可同意變更并予備案,備案文件要及時抄報上級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并抄送同級電網企業。
四、切實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計劃工作
太陽能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光伏發電(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是太陽能利用的重要方式。一要加強規劃工作。省、市、縣地方各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在制定中長期(規劃期一般為五年)能源發展規劃、農村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時,要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等相關規定,將太陽能利用(包括光伏發電、光熱發電、太陽能熱利用等)一并納入規劃。在制定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時,要根據國家政策取向,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將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舉措。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在持續深入地開展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會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等部門,以各類園區為重點,結合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各類試點示范,組織編制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以2013年為基數,2015年和2020年為規劃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抄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及時開展中期評估,適時修訂完善規劃。二要加強計劃工作。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45號文件明確,國家能源局在統籌制定和實施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并滾動調整的同時,每年四季度組織編制和下達下一年度光伏電站年度實施計劃。按此要求,省將逐年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結合本地既有規劃和擬建項目情況,研究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光伏發電(包括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實施計劃草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上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年度實施計劃草案要包括擬建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名稱、項目選址、建設規模、模式類別(集中式光伏電站、“余電上網”分布式、“全額上網”分布式)、電網接入初步方案等內容。2015年度實施計劃草案,請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上報。
五、切實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政務服務
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備案制”管理和年度“規模指標”管理。第一,要加強和改進項目備案管理。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要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正式執行<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發改投資發〔2008〕696號)的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實行或變相實行審批、核準管理。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在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時,要根據項目業主自主選擇并且在其備案申請材料中書面明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模式進行備案,并且將其選定的“模式”和開工、竣工時間在備案通知中予以載明。項目業主在備案申請材料中未對“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模式進行選擇的,應當要求項目業主作出選擇,業主拒絕選擇的,不得辦理備案手續。第二,要加強和改進年度規模管理。目前,國家對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均以下達年度實施計劃的方式實行規模管理。今后,國家下達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全省規模指標后,省將根據各地規劃目標、年度實施計劃,特別是近幾年發展實績、各類試點示范實際進展情況,及時分解下達各市年度指標規模。各市要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分解下達。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在辦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時,務必注意把握規模指標。要優先滿足采用“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模式并且在當年能夠完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標需求??h(區、縣級市)出現指標不足,不能完全滿足“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模式項目需求時,先在市內調劑,市內無法調劑時,要及時書面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在省內調劑,或向國家能源局提請追加。在完全滿足“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模式項目指標需求的前期下,市、縣可安排規模指標用于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切實防止因超規模備案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六、切實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的協調指導
分布式光伏發電涉及的政策范圍廣、利益主體多。加強和改進過程指導是促進和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從建立工作機制入手,突出重點環節,切實加強指導協調。第一,要建立健全協同推進機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供電等部門,以及省級以上各類園區管理機構,建立工作機制,統籌謀劃本地區扶持政策,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有效落實項目選擇、屋頂資源、模式選擇、項目備案、電網接入等關鍵環節具體工作。第二,著力破解關鍵制約因素。要立足于各類試點示范形成規模、創出特色,著力在屋頂規模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合同文本》、規范高效完成接網程序等方面,進行創新嘗試。對于在建城區和各類開發區以外選址,主要利用廢棄空閑地、荒山荒坡、廢棄物處置場所,以及不影響生態功能的灘涂、不改變農用地用途并且不影響生產功能的農業大棚和魚塘建設,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可以按照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06號和國能新能〔2014〕445號文件精神,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以增加農民收入和經濟薄弱村集體收入為主要任務的扶貧開發政策要求),采取招標、競爭性比選等方式,在候選項目中進行優選。
七、切實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過程監管
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切實加強監管工作。在招投標方面,對于并網運行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和享受各級政策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按照國家規定,采購已經獲得認證的光伏產品,使用具有資質要求的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會同安監部門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自覺執行安全管理法規規范,開展光伏發電設施安全評價,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在項目建設方面,要及時跟蹤項目備案后各項支撐文件的取得情況,開工條件和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符合條件后及時開工,嚴防發生買賣項目備案文件的現象。對于已經備案的項目,未在規定時間建成,導致本地區年度規模指標不能完成的項目,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其投資人在以后年度內提出的項目實行必要的限備。
八、突出抓好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工作
示范區是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重要載體,承擔先行先試率先發展的責任。根據國家能源局部署,經地方申報,2013年國家能源局確定了第一批示范區(18個),我省無錫高新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納入首批示范區實施方案。有關地方和開發區要勇于擔責、扎實工作,確保示范區如期達到創建目標。一要堅定目標。根據無錫高新區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及投資主體編制和兩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上報、國家能源局審定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工作方案》,2015年底要分別形成50MW和150MW發電能力。無錫、南通市及兩個開發區要抓緊分析評估,查找問題癥結,圍繞創建目標,毫不動搖地加以推進。二要落實責任。兩市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指導協調責任,無錫高新區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切實承擔起組織推進責任,江陰復睿新能源電力投資有限公司和中天光伏技術有限公司要承擔起開發建設主體責任,協同落實好《示范區工作方案》確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舉措。三要狠抓進度。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10號文件明確,到2014年底未達到20MW的示范區,將取消“示范區”資格。兩市及示范區投資主體要高度重視,扎實推進。如投資主體實力不足,可及時吸引有能力的主體,壯大實施能力。如屋頂資源協調不力,園區管理部門要主動采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
各地在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意見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需要國家和省級層面統籌研究解決的,請及時書面報告。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5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省政府辦公廳,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委、安監局、海洋漁業局,國家能源局江蘇能監辦,省電力公司。
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繼頒布《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和《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等4個暫行辦法,陸續出臺《大力發展分布式發電若干意見》(國能新能〔2013〕366號)、《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45號)等一系列文件。為全面準確地貫徹國家政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工作,現根據國家相關文件,就推進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重大意義
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發展光伏產業對調整能源結構、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從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加速能源結構調整,貫徹落實“節約、清潔、安全”能源戰略方針,確保能源安全,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工程決策部署,建設“美好江蘇”,加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打造江蘇經濟“升級版”的高度,全面認識國家持續推進光伏發電尤其是分布式發電的戰略意圖,緊密結合本地實際,主動作為,創新舉措,務實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
二、準確把握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本質特征
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分布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同年,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根據前述兩個暫行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項目場址位于用戶所在場地或其附近。二是建設目的為“自發自用、多余上網”。三是聯網接入方式為在配電網內就近低壓聯網。四是電量平衡由項目所在地配電網系統負責實施。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要認真學習兩個暫行辦法,準確把握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本質特征,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
三、穩妥拓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模式
今年9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兩種模式,其中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項目,其全部發電量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在嚴格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的前提下,既積極又穩妥地拓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模式。第一,要重點和優先發展“余電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要繼續引導和重點利用城鄉各類屋頂資源(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工業廠房、物流倉儲商業設施等),發展“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建筑一體化分布式光伏發電。要在不影響農林漁業基本生產環境的前提下,科學利用農業大棚、魚塘、湖泊等,發展“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第二,適度和有序發展“全額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對于采用“全額上網”模式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全面準確把握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06號《通知》明確的政策界限。一是凡在地面建設的,僅限于因地制宜地利用廢棄空閑地、荒山荒坡、廢棄物處置場所,以及不影響生態功能的灘涂、不改變農用地用途并且不影響生產功能的農業大棚和魚塘。二是凡是利用建筑屋頂及其附屬場地建設的,該附屬場地的土地現狀應為建設用地,并且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一致。三是單個項目建設規模不超過20MW。四是接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五是項目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范圍內消納。第三,要嚴謹規范地辦理模式變更申請事項。對于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運營并執行相關政策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甚至消失,或者原有供電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項目業主依照國家能源局規定申請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的,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要會同當地供電部門及時進行現場調查。經調查,凡符合模式“變更”條件的,方可同意變更并予備案,備案文件要及時抄報上級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并抄送同級電網企業。
四、切實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計劃工作
太陽能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光伏發電(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是太陽能利用的重要方式。一要加強規劃工作。省、市、縣地方各級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在制定中長期(規劃期一般為五年)能源發展規劃、農村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時,要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等相關規定,將太陽能利用(包括光伏發電、光熱發電、太陽能熱利用等)一并納入規劃。在制定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時,要根據國家政策取向,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將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重要內容納入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舉措。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在持續深入地開展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會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等部門,以各類園區為重點,結合創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各類試點示范,組織編制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劃(以2013年為基數,2015年和2020年為規劃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抄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及時開展中期評估,適時修訂完善規劃。二要加強計劃工作。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45號文件明確,國家能源局在統籌制定和實施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并滾動調整的同時,每年四季度組織編制和下達下一年度光伏電站年度實施計劃。按此要求,省將逐年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結合本地既有規劃和擬建項目情況,研究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光伏發電(包括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實施計劃草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上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年度實施計劃草案要包括擬建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名稱、項目選址、建設規模、模式類別(集中式光伏電站、“余電上網”分布式、“全額上網”分布式)、電網接入初步方案等內容。2015年度實施計劃草案,請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上報。
五、切實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政務服務
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備案制”管理和年度“規模指標”管理。第一,要加強和改進項目備案管理。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要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正式執行<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發改投資發〔2008〕696號)的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實行或變相實行審批、核準管理。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在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時,要根據項目業主自主選擇并且在其備案申請材料中書面明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模式進行備案,并且將其選定的“模式”和開工、竣工時間在備案通知中予以載明。項目業主在備案申請材料中未對“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模式進行選擇的,應當要求項目業主作出選擇,業主拒絕選擇的,不得辦理備案手續。第二,要加強和改進年度規模管理。目前,國家對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均以下達年度實施計劃的方式實行規模管理。今后,國家下達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全省規模指標后,省將根據各地規劃目標、年度實施計劃,特別是近幾年發展實績、各類試點示范實際進展情況,及時分解下達各市年度指標規模。各市要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分解下達。市、縣發展改革委(能源)部門在辦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時,務必注意把握規模指標。要優先滿足采用“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模式并且在當年能夠完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標需求??h(區、縣級市)出現指標不足,不能完全滿足“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模式項目需求時,先在市內調劑,市內無法調劑時,要及時書面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在省內調劑,或向國家能源局提請追加。在完全滿足“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模式項目指標需求的前期下,市、縣可安排規模指標用于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切實防止因超規模備案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六、切實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的協調指導
分布式光伏發電涉及的政策范圍廣、利益主體多。加強和改進過程指導是促進和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從建立工作機制入手,突出重點環節,切實加強指導協調。第一,要建立健全協同推進機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供電等部門,以及省級以上各類園區管理機構,建立工作機制,統籌謀劃本地區扶持政策,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有效落實項目選擇、屋頂資源、模式選擇、項目備案、電網接入等關鍵環節具體工作。第二,著力破解關鍵制約因素。要立足于各類試點示范形成規模、創出特色,著力在屋頂規模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合同文本》、規范高效完成接網程序等方面,進行創新嘗試。對于在建城區和各類開發區以外選址,主要利用廢棄空閑地、荒山荒坡、廢棄物處置場所,以及不影響生態功能的灘涂、不改變農用地用途并且不影響生產功能的農業大棚和魚塘建設,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可以按照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06號和國能新能〔2014〕445號文件精神,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以增加農民收入和經濟薄弱村集體收入為主要任務的扶貧開發政策要求),采取招標、競爭性比選等方式,在候選項目中進行優選。
七、切實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過程監管
市、縣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切實加強監管工作。在招投標方面,對于并網運行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和享受各級政策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按照國家規定,采購已經獲得認證的光伏產品,使用具有資質要求的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會同安監部門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自覺執行安全管理法規規范,開展光伏發電設施安全評價,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在項目建設方面,要及時跟蹤項目備案后各項支撐文件的取得情況,開工條件和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符合條件后及時開工,嚴防發生買賣項目備案文件的現象。對于已經備案的項目,未在規定時間建成,導致本地區年度規模指標不能完成的項目,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其投資人在以后年度內提出的項目實行必要的限備。
八、突出抓好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工作
示范區是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重要載體,承擔先行先試率先發展的責任。根據國家能源局部署,經地方申報,2013年國家能源局確定了第一批示范區(18個),我省無錫高新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納入首批示范區實施方案。有關地方和開發區要勇于擔責、扎實工作,確保示范區如期達到創建目標。一要堅定目標。根據無錫高新區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及投資主體編制和兩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上報、國家能源局審定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工作方案》,2015年底要分別形成50MW和150MW發電能力。無錫、南通市及兩個開發區要抓緊分析評估,查找問題癥結,圍繞創建目標,毫不動搖地加以推進。二要落實責任。兩市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指導協調責任,無錫高新區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切實承擔起組織推進責任,江陰復睿新能源電力投資有限公司和中天光伏技術有限公司要承擔起開發建設主體責任,協同落實好《示范區工作方案》確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舉措。三要狠抓進度。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4〕410號文件明確,到2014年底未達到20MW的示范區,將取消“示范區”資格。兩市及示范區投資主體要高度重視,扎實推進。如投資主體實力不足,可及時吸引有能力的主體,壯大實施能力。如屋頂資源協調不力,園區管理部門要主動采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
各地在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意見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需要國家和省級層面統籌研究解決的,請及時書面報告。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5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省政府辦公廳,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委、安監局、海洋漁業局,國家能源局江蘇能監辦,省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