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酒泉市、平涼市能源局:
為規范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新能源發電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有關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的精神,就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年度開發規模管理。
二、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全省年度指導規模和有關要求,結合各地資源稟賦、電網建設、就地消納能力等條件,按照規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分解、確定各市、州年度規模,市、州據此安排具體項目業主及裝機容量。對棄風、棄光限電問題突出的地區,適當調減或停止下達該地區年度新增規模。
三、風電項目核準、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權限全部下放,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辦理。
四、凡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納入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各市、州的年度開發規模內。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不實行規模管理。
五、各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核準風電項目時要嚴格按照《甘肅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4〕120號)和《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1〕285號)有關要求進行核準。在備案光伏電站項目時要參照《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1〕125號),并按照《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有關要求進行備案。
六、風電項目未經核準、光電項目未經備案不應開工建設。
七、各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同步下放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權限加強部門協同監管的意見》(甘發改投資〔2014〕394號)要求,建立縱橫協管聯動機制,加強協同監管,做好審批權限下放后的有關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31日
為規范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新能源發電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有關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的精神,就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年度開發規模管理。
二、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全省年度指導規模和有關要求,結合各地資源稟賦、電網建設、就地消納能力等條件,按照規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分解、確定各市、州年度規模,市、州據此安排具體項目業主及裝機容量。對棄風、棄光限電問題突出的地區,適當調減或停止下達該地區年度新增規模。
三、風電項目核準、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權限全部下放,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辦理。
四、凡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納入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各市、州的年度開發規模內。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不實行規模管理。
五、各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核準風電項目時要嚴格按照《甘肅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4〕120號)和《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1〕285號)有關要求進行核準。在備案光伏電站項目時要參照《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1〕125號),并按照《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有關要求進行備案。
六、風電項目未經核準、光電項目未經備案不應開工建設。
七、各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同步下放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權限加強部門協同監管的意見》(甘發改投資〔2014〕394號)要求,建立縱橫協管聯動機制,加強協同監管,做好審批權限下放后的有關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