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公司、中核集團公司、中廣核集團公司、三峽集團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我局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取消。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確保新建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工作有序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原來承擔的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取消,各發電企業不需提出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申請,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不再出具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函。
二、根據國務院通知,并網安全性評價不再作為新機商轉的基本條件。新建機組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停止執行調試電價,執行國家規定電價。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其他工作按照原國家電監會《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規定執行。
三、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90天內,新建機組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可申請由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進行專項核查。經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必須在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點起進入商業運營,同時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已按國家規定電價結算的電量。不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四、電力企業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銜接有序。電力調度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為新建機組調試創造良好條件。電網企業負責按月向國家能源局相應派出機構報送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情況。
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加強對新建機組并網調試和進入(退出)商業運營工作的監管。
新建機組并網調試及進入商業運營工作中如有異議,請及時向我局市場監管司及各派出機構反映。
國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5日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我局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取消。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確保新建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工作有序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原來承擔的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取消,各發電企業不需提出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申請,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不再出具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函。
二、根據國務院通知,并網安全性評價不再作為新機商轉的基本條件。新建機組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停止執行調試電價,執行國家規定電價。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其他工作按照原國家電監會《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規定執行。
三、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90天內,新建機組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可申請由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進行專項核查。經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必須在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點起進入商業運營,同時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已按國家規定電價結算的電量。不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四、電力企業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銜接有序。電力調度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為新建機組調試創造良好條件。電網企業負責按月向國家能源局相應派出機構報送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情況。
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加強對新建機組并網調試和進入(退出)商業運營工作的監管。
新建機組并網調試及進入商業運營工作中如有異議,請及時向我局市場監管司及各派出機構反映。
國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