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精神,推動我縣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主要目標
2014年全縣新建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達到5兆瓦,2017年底前形成全縣50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能力,年發電能力達到0.5億千瓦時。
二、 主要任務
(一)重點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支持各類電力用戶和投資主體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支持在工商企業、工業園區等建筑屋頂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的條件下,適度在灘涂、水面、填埋場護坡、廢棄礦山等場所建設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模式可采取企業自建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租賃屋頂建設模式等不同形式。
(二)突出重點領域和區域。對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等價值)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新建的屋頂單體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及公共建筑項目,按照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的要求進行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
(三)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電網企業應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接網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電網企業負責對光伏項目發電量的計量和統計,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并按月轉付各級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四)完善項目計劃和備案管理。光伏發電項目落實國家有關年度規模和備案管理制度規定。上報的項目建設計劃和建設條件,由縣發改部門初審后匯總上報上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上級能源主管部門下達我縣的光伏發電年度指導規模,分布式光伏項目由縣發改部門備案。
三、 扶持政策
(一)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對我縣范圍內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列入計劃并備案的,裝機容量達到0.1兆瓦以上,且建設項目使用我縣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的(在寧波市內易貨貿易企業除外),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前建成的,自項目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市財政補助基礎上,對光伏發電實行電價地方補貼:一是企業在屋頂上自建光伏發電項目的按0.1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連續補助5年;二是企業在屋頂除外的其它地方自建光伏發電項目的按0.05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連續補助5年;三是由第三方投資建設光伏電站的,投資方享有0.05元/千瓦時補貼標準,屋頂資源提供方享受0.05元/千瓦時補貼標準,連續補助5年。
(二)申報審核程序及資金結算。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向縣發改局申請上網電價及電價補貼。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項目備案確認單或核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驗收意見、相關各方合同等。縣發改局對非居民光伏發電項目審核確認后,通知電網企業支付電費或補貼資金。
四、 保障措施
(一)成立縣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經信局、發改局、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住建局、國網象山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象山縣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見附件)。其中,經信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政策的制訂、產業扶持、實施項目補貼等工作,推動工業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改局主要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計劃指標落實、項目備案管理、項目建設和項目跟蹤協調等工作;科技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科研攻關項目和研發機構的扶持工作;財政局主要負責各級補貼資金的審核和結算;住建局主要負責制定光伏建筑屋頂設計、施工、驗收標準與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可以作為建設工程可再生資源備選項目之一,項目建設的驗收執行省定標準;國網象山供電公司主要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按規定結算補貼資金和全額收購上網電量。
(二)統籌扶持資金。為支持光伏發電推廣應用,確保縣級光伏發電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縣級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由縣節能降耗專項資金調劑解決。
一、 主要目標
2014年全縣新建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達到5兆瓦,2017年底前形成全縣50兆瓦以上的光伏發電能力,年發電能力達到0.5億千瓦時。
二、 主要任務
(一)重點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支持各類電力用戶和投資主體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支持在工商企業、工業園區等建筑屋頂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的條件下,適度在灘涂、水面、填埋場護坡、廢棄礦山等場所建設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模式可采取企業自建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租賃屋頂建設模式等不同形式。
(二)突出重點領域和區域。對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等價值)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企業,原則上要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新建的屋頂單體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及公共建筑項目,按照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的要求進行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
(三)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電網企業應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接網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電網企業負責對光伏項目發電量的計量和統計,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并按月轉付各級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四)完善項目計劃和備案管理。光伏發電項目落實國家有關年度規模和備案管理制度規定。上報的項目建設計劃和建設條件,由縣發改部門初審后匯總上報上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上級能源主管部門下達我縣的光伏發電年度指導規模,分布式光伏項目由縣發改部門備案。
三、 扶持政策
(一)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對我縣范圍內實施的光伏發電項目,列入計劃并備案的,裝機容量達到0.1兆瓦以上,且建設項目使用我縣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的(在寧波市內易貨貿易企業除外),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前建成的,自項目并網發電之日起,在國家、省、市財政補助基礎上,對光伏發電實行電價地方補貼:一是企業在屋頂上自建光伏發電項目的按0.1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連續補助5年;二是企業在屋頂除外的其它地方自建光伏發電項目的按0.05元/千瓦時標準給予補貼,連續補助5年;三是由第三方投資建設光伏電站的,投資方享有0.05元/千瓦時補貼標準,屋頂資源提供方享受0.05元/千瓦時補貼標準,連續補助5年。
(二)申報審核程序及資金結算。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向縣發改局申請上網電價及電價補貼。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項目備案確認單或核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驗收意見、相關各方合同等。縣發改局對非居民光伏發電項目審核確認后,通知電網企業支付電費或補貼資金。
四、 保障措施
(一)成立縣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經信局、發改局、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住建局、國網象山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象山縣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見附件)。其中,經信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政策的制訂、產業扶持、實施項目補貼等工作,推動工業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改局主要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計劃指標落實、項目備案管理、項目建設和項目跟蹤協調等工作;科技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科研攻關項目和研發機構的扶持工作;財政局主要負責各級補貼資金的審核和結算;住建局主要負責制定光伏建筑屋頂設計、施工、驗收標準與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可以作為建設工程可再生資源備選項目之一,項目建設的驗收執行省定標準;國網象山供電公司主要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按規定結算補貼資金和全額收購上網電量。
(二)統籌扶持資金。為支持光伏發電推廣應用,確保縣級光伏發電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縣級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由縣節能降耗專項資金調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