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報來《關于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等有關事宜的請示》(內發改價字[2015]537號)收悉。經商國家能源局,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對《試點方案》有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見附件。
二、請按照批復的《試點方案》,抓緊組織開展改革試點各項工作,盡快擬訂首個監管周期(2015-2017年)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及價格水平測算方案,報我委審核后實施。
三、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意義重大,情況復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6月9日
附件
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央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內蒙古西部電網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14]305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內蒙古西部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在內蒙古西部電網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完善輸配電價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促進內蒙古電力市場化改革。為其他地區輸配電價改革積累經驗,實現輸配電價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原則
1.深化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要與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2.促進發展。輸配電價應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引導電網企業合理投資,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負擔。輸配電價應逐步反映各類用戶、各電壓等級輸配電成本,明確各類用戶承擔或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并逐步取消;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電力事業和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5.積極穩妥。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既要大膽創新,又要循序漸進。妥善處理好改革對相關各方的影響,促進改革順利實施。
二、輸配電價方案
(一)試點范圍為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電力公司”)全部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二)核價基礎為內蒙古電力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
(三)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四)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與價格水平監管。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有效資產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各項資產,不包括應與電網企業分離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等。價格水平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其中:
1.準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見附件。
2.準許收益等于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由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可獲取投資收益的有效資產。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計提投資收益。具體項目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長期國債利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國內商業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水平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電網企業資產負債率的平均值確定。
3.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五)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
(六)內蒙古電力公司輸配電價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0千伏、不滿1千伏五個電壓等級制定。內蒙古電力公司應逐步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線變損率等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計量。
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該電壓等級回收的總準許收入÷該級電網總輸送電量
該電壓等級總準許收入為本電壓等級的準許收入和上級電網向本級電網傳遞的準許收入之和。
(七)輸配電價的核定需考慮不同電壓等級或各類用戶交叉補貼問題。在核定輸配電價的同時,同步明確各電壓等級承擔(或者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以及工商業用戶承擔的交叉補貼水平,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戶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在相關條件具備時,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八)輸配電價的核定應考慮城鄉同網同價補貼及同價后旗縣電力公司資產、成本和費用因素。
三、平衡賬戶
設立平衡賬戶。電網企業監管期內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平衡賬戶設在內蒙古電力公司,由自治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管理和調整,專項用于平衡輸配電價水平和有關電價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項
(一)監管周期起始時間。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核價程序。電網企業須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輸配電成本監審及對預測成本的評估分析,并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后,在次年6月31日前公布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各年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
(三)調整機制。監管周期內若某個年度電網企業預測新增的固定資產與實際差異不超過20%(含20%)時,則當年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在本周期不作調整,其差額在下一個監管周期予以調整。若變動差異超過20%,則調整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
(四)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留給企業,并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予以適當考慮。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等制定考核電網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的獎懲機制。電網企業服務績效(如創新、普遍服務、提高可靠性、加強需求側管理等)超過規定目標的,適當給予獎勵,反之予以懲罰。同時,制定企業誠信評估機制。電網企業虛報相關數據,情節嚴重的,將納入誠信評估機制考核并扣罰部分準許收益。
(五)跟蹤監測。監管周期內每一個年度結束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測算該年度電網企業實際輸配電成本和收入,并與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進行分析比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持續監測電網企業的資產、成本、收入、服務等相關信息,并與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
(六)電網的責任和義務。電網企業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真實、充分的成本、投資等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在提交監管周期預測電量、投資和成本等資料時,應包含預測的條件、依據、方法及結果等內容;每一個監管年度結束后,應提交預測數據與實際發生數的差異情況及原因分析等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核定輸配電準許成本的需要,逐步改變現有成本費用的核算方式,由現行按成本屬性分類的方式改為按經濟活動(分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等)的方式歸集成本,并進一步細化到按分電壓等級歸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的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二)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的6%時,相應對執行政府定價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進行調整,具體由自治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逐步取消內蒙古西部電網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銷售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四)結合內蒙古西部電網情況,推進輸配電價按分電壓等級逐步過渡到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制定。
附件
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
一、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對象為共用網絡準許成本。
二、輸配電準許成本在各電壓等級之間原則上按照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分攤。
三、輸配電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四、輸配電準許成本主要按照電網企業歷史成本,未來年度的預測成本,并參考同類型企業先進成本標準等情況綜合核定。
五、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結論核定。
(一)折舊費的核定。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前一年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核定。
輸配電固定資產,是指經履行必要審批、決策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包括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以下固定資產不納入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范圍: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的輸配電資產;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
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定價折舊率的具體標準: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資產參照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結合內蒙古電力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核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按以下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核定(見附表)。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算折舊費用。
(二)運行維護費的核定。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運行維護費原則上按照各項費用分別核定。
1.材料費。材料費是指電網企業從事輸配電業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用燃料等。
材料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實際水平的平均值核定。
2.修理費。修理費是指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修理活動發生的費用。
修理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實際水平的平均值核定,各年修理費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1.5%。
3.職工薪酬。職工薪酬是指電網企業為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等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自治區國資委確定的年度工資總額核定。
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電網企業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12%、2.5%和2%。
4.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包括辦公費、水電費、研究開發費、電力設施保護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其他費用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據實核定,各年其他費用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2%。
(三)下列成本費用不得列入輸配電價準許成本:
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2.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3.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4.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6.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7.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
1.折舊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內蒙古電力公司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2.運行維護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預測年度前三年平均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
其中:(1)修理費。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2)職工薪酬。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參考國資委每年下達的工資總額,考慮定員人數增長及CPI增長率等確定;(3)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
報來《關于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等有關事宜的請示》(內發改價字[2015]537號)收悉。經商國家能源局,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對《試點方案》有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見附件。
二、請按照批復的《試點方案》,抓緊組織開展改革試點各項工作,盡快擬訂首個監管周期(2015-2017年)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及價格水平測算方案,報我委審核后實施。
三、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意義重大,情況復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6月9日
附件
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央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內蒙古西部電網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14]305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內蒙古西部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在內蒙古西部電網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完善輸配電價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促進內蒙古電力市場化改革。為其他地區輸配電價改革積累經驗,實現輸配電價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原則
1.深化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要與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2.促進發展。輸配電價應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引導電網企業合理投資,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負擔。輸配電價應逐步反映各類用戶、各電壓等級輸配電成本,明確各類用戶承擔或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并逐步取消;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電力事業和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5.積極穩妥。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既要大膽創新,又要循序漸進。妥善處理好改革對相關各方的影響,促進改革順利實施。
二、輸配電價方案
(一)試點范圍為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電力公司”)全部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二)核價基礎為內蒙古電力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
(三)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四)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與價格水平監管。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有效資產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各項資產,不包括應與電網企業分離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等。價格水平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其中:
1.準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見附件。
2.準許收益等于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由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可獲取投資收益的有效資產。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計提投資收益。具體項目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長期國債利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國內商業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水平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電網企業資產負債率的平均值確定。
3.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五)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
(六)內蒙古電力公司輸配電價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0千伏、不滿1千伏五個電壓等級制定。內蒙古電力公司應逐步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線變損率等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計量。
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該電壓等級回收的總準許收入÷該級電網總輸送電量
該電壓等級總準許收入為本電壓等級的準許收入和上級電網向本級電網傳遞的準許收入之和。
(七)輸配電價的核定需考慮不同電壓等級或各類用戶交叉補貼問題。在核定輸配電價的同時,同步明確各電壓等級承擔(或者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以及工商業用戶承擔的交叉補貼水平,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戶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在相關條件具備時,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八)輸配電價的核定應考慮城鄉同網同價補貼及同價后旗縣電力公司資產、成本和費用因素。
三、平衡賬戶
設立平衡賬戶。電網企業監管期內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平衡賬戶設在內蒙古電力公司,由自治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管理和調整,專項用于平衡輸配電價水平和有關電價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項
(一)監管周期起始時間。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核價程序。電網企業須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輸配電成本監審及對預測成本的評估分析,并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后,在次年6月31日前公布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各年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
(三)調整機制。監管周期內若某個年度電網企業預測新增的固定資產與實際差異不超過20%(含20%)時,則當年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在本周期不作調整,其差額在下一個監管周期予以調整。若變動差異超過20%,則調整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
(四)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留給企業,并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予以適當考慮。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電力行業管理部門等制定考核電網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的獎懲機制。電網企業服務績效(如創新、普遍服務、提高可靠性、加強需求側管理等)超過規定目標的,適當給予獎勵,反之予以懲罰。同時,制定企業誠信評估機制。電網企業虛報相關數據,情節嚴重的,將納入誠信評估機制考核并扣罰部分準許收益。
(五)跟蹤監測。監管周期內每一個年度結束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測算該年度電網企業實際輸配電成本和收入,并與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進行分析比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電力行業管理部門持續監測電網企業的資產、成本、收入、服務等相關信息,并與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
(六)電網的責任和義務。電網企業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真實、充分的成本、投資等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在提交監管周期預測電量、投資和成本等資料時,應包含預測的條件、依據、方法及結果等內容;每一個監管年度結束后,應提交預測數據與實際發生數的差異情況及原因分析等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核定輸配電準許成本的需要,逐步改變現有成本費用的核算方式,由現行按成本屬性分類的方式改為按經濟活動(分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等)的方式歸集成本,并進一步細化到按分電壓等級歸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的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二)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的6%時,相應對執行政府定價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進行調整,具體由自治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逐步取消內蒙古西部電網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銷售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四)結合內蒙古西部電網情況,推進輸配電價按分電壓等級逐步過渡到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制定。
附件
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
一、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對象為共用網絡準許成本。
二、輸配電準許成本在各電壓等級之間原則上按照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分攤。
三、輸配電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四、輸配電準許成本主要按照電網企業歷史成本,未來年度的預測成本,并參考同類型企業先進成本標準等情況綜合核定。
五、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結論核定。
(一)折舊費的核定。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前一年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核定。
輸配電固定資產,是指經履行必要審批、決策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包括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以下固定資產不納入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范圍: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的輸配電資產;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
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定價折舊率的具體標準: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資產參照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結合內蒙古電力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核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按以下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核定(見附表)。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算折舊費用。
(二)運行維護費的核定。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運行維護費原則上按照各項費用分別核定。
1.材料費。材料費是指電網企業從事輸配電業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用燃料等。
材料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實際水平的平均值核定。
2.修理費。修理費是指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修理活動發生的費用。
修理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實際水平的平均值核定,各年修理費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1.5%。
3.職工薪酬。職工薪酬是指電網企業為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等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自治區國資委確定的年度工資總額核定。
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電網企業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12%、2.5%和2%。
4.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包括辦公費、水電費、研究開發費、電力設施保護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其他費用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據實核定,各年其他費用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2%。
(三)下列成本費用不得列入輸配電價準許成本:
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2.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3.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4.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6.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7.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
1.折舊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內蒙古電力公司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2.運行維護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預測年度前三年平均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
其中:(1)修理費。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2)職工薪酬。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參考國資委每年下達的工資總額,考慮定員人數增長及CPI增長率等確定;(3)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