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推進范圍
1.重點推進工業園區及工業功能區等建筑和構筑物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積極支持在學校、醫院、商場等大型公共機構推廣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3.結合農村城鎮化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分布式光伏屋頂系統。
4.對新建屋頂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工業企業,原則上要求廠房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發電電量補貼
對2015年底前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寧波市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在國家、省、寧波確定發電量補貼標準基礎上,自項目并網發電之日起,給予不超過0.10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年限為5年,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對象及條件
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對象為項目的投資單位,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余姚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2.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在0.5兆瓦以上,項目符合并網相關要求,并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3.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其中組件產品質量應符合光伏行業質量規范要求。
四、完善項目服務和并網管理
1.積極推進光伏發電項目的計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國家有關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和備案管理制度規定,優化項目服務,簡化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相關程序。
2.完善光伏發電并網接入條件。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光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網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電網企業要為光伏發電提供并網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全額收購所發電量。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建立簡捷高效的服務體系。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
3.落實光伏發電補貼政策。電網企業負責對光伏項目發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并按月轉付國家、省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寧波及本市級補貼資金按照市財政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撥付。
4.鼓勵企業出租屋頂資源。屋頂出租企業在享受光伏優惠電價的基礎上,按屋頂面積發電量可折抵該企業當年的用能總量。同時,在迎峰度夏和有序用電實施時,可優先保障屋頂出租企業用電。
五、強化組織保障和統籌推進
1.成立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經信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商務局、市旅游局、市供電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市經信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政策的制訂、產業扶持、實施項目補貼等工作,推動工業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發展改革局主要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計劃指標落實、項目備案管理、項目建設和項目跟蹤協調等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科研攻關項目和研發機構的扶持工作;市住建局主要負責制定光伏建筑屋頂設計、施工、驗收標準與規范;市供電公司主要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按規定結算補貼資金和全額收購上網電量;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國家補貼資金和市補貼資金的審核及結算;其他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推動光伏發電應用工作。
2.光伏發電電量納入節能工作評價體系。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自發自用發電量按屬地原則計入該區域和業主當年的節能量。
3.落實財稅扶持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和《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等要求,落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發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4〕29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推進范圍
1.重點推進工業園區及工業功能區等建筑和構筑物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積極支持在學校、醫院、商場等大型公共機構推廣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3.結合農村城鎮化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分布式光伏屋頂系統。
4.對新建屋頂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工業企業,原則上要求廠房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發電電量補貼
對2015年底前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寧波市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在國家、省、寧波確定發電量補貼標準基礎上,自項目并網發電之日起,給予不超過0.10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年限為5年,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對象及條件
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對象為項目的投資單位,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余姚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2.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在0.5兆瓦以上,項目符合并網相關要求,并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3.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其中組件產品質量應符合光伏行業質量規范要求。
四、完善項目服務和并網管理
1.積極推進光伏發電項目的計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國家有關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和備案管理制度規定,優化項目服務,簡化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相關程序。
2.完善光伏發電并網接入條件。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光伏發電相適應的電網建設和改造,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產。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網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電網企業要為光伏發電提供并網服務,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全額收購所發電量。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建立簡捷高效的服務體系。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
3.落實光伏發電補貼政策。電網企業負責對光伏項目發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并按月轉付國家、省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寧波及本市級補貼資金按照市財政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撥付。
4.鼓勵企業出租屋頂資源。屋頂出租企業在享受光伏優惠電價的基礎上,按屋頂面積發電量可折抵該企業當年的用能總量。同時,在迎峰度夏和有序用電實施時,可優先保障屋頂出租企業用電。
五、強化組織保障和統籌推進
1.成立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經信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商務局、市旅游局、市供電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光伏產業發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局。市經信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政策的制訂、產業扶持、實施項目補貼等工作,推動工業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發展改革局主要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的計劃指標落實、項目備案管理、項目建設和項目跟蹤協調等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負責光伏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科研攻關項目和研發機構的扶持工作;市住建局主要負責制定光伏建筑屋頂設計、施工、驗收標準與規范;市供電公司主要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按規定結算補貼資金和全額收購上網電量;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國家補貼資金和市補貼資金的審核及結算;其他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推動光伏發電應用工作。
2.光伏發電電量納入節能工作評價體系。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自發自用發電量按屬地原則計入該區域和業主當年的節能量。
3.落實財稅扶持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和《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等要求,落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檢察院。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