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辦〔2014〕6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2014年11月18日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
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一、資金安排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是由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資金,市、區按照2 :8比例,對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各類型業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者進行獎勵或補助。
二、范圍和標準
(一)對使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給予一次性獎勵。
1.獎勵范圍。
2014—2015年建設的利用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個人家庭建筑和構筑物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各區可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增加行政區域內區級財政資金獎勵范圍。
2.獎勵標準。
(1)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按2萬元/兆瓦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構筑物面積達到安裝單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規模達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1萬元。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二)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連續3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補助。
1.補助范圍。
在機關事業單位、商業、學校、醫院、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個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者。各區可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增加行政區域內區級財政資金補助范圍。
2.補助標準。
(1)對2014—2015年建成、符合補助范圍的項目,按實際發電量補助0.15元/千瓦時,自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并網發電的次月起連續3年給予補助。
(2)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電建筑一體化”、我市“民用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給予補助。
三、職責分工
(一)發展改革部門職責。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申請獎勵和補助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裝機規模、是否符合獎勵或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對各區申請獎勵和補助資金項目的立項手續、是否符合獎勵或補助條件等內容進行復核。
(二)財政(財稅)部門職責。
區財政(財稅)部門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的獎勵和補助資金進行審核,并負責及時安排落實和撥付資金。
市財政局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對各區申請的獎勵和補助資金進行復核,并負責及時安排落實和撥付市級承擔的資金。
(三)供電部門職責。
區供電部門負責對申請獎勵和補助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及項目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審核。
佛山供電局負責對各區申請獎勵和補助資金項目的并網發電手續是否完備及項目實際發電量等內容進行復核。
四、申請、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按照“一年度一申請”原則,企業或個人可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獎勵或補助資金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型建筑和構筑物業主申請獎勵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申請表( 年)》(見附件1);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
(5)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各類投資者首次申請補助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申請表( 年)》;
(2)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單》;
(4)經供電部門和投資者雙方確定的《電量計量單》;
(5)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賃協議);
(6)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投資者再次申請補助資金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申請表( 年)》和上年度經供電部門和投資者雙方確定的《電量計量單》。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組織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申請獎勵或補助資金。收到申請材料后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財政(財稅)、供電部門按照要求進行審核,確定申請資金后,先將資金全額獎勵或補助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再由區發展改革部門于每年2月20日前聯合區財政(財稅)、供電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局報送《關于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的函》(見附件2)和《佛山市 區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匯總表( 年)》(見附件3)。
(三)市發展改革局匯總各區申請資料后,會同市財政局、佛山供電局對資料進行復核,再將復核確定的獎勵和補助名單、需市級承擔的資金數額等聯合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佛山供電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復聯合下達年度獎勵和補助資金使用計劃。
(五)市財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復及年度獎勵和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將應由市級承擔的資金撥付給各區財政(財稅)部門。
五、使用管理
(一)獎勵和補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分配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資金。
(二)年終未用的獎勵和補助資金預算指標,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六、有關要求
(一)誠信申報。申請獎勵或補助資金的企業或個人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請資料真實、齊全,否則要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全市各級職能部門應嚴格審查申請資料,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各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現場審查。
(三)強化檢查。全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獎勵和補助資金分配落實的情況進行監督,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對獎勵和補助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違規必究。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勵和補助資金的企業或個人,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3年內再次申請獎勵或補助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獎勵和補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各區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三)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佛山供電局負責解釋。
附件: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申請表( 年)
2.關于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的函
3. 佛山市 區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和補助資金匯總表( 年)